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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   

2.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规定有行贿、受贿、介绍贿赂3种形式,涉及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行贿罪等6个罪名,各个罪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  相似文献   

3.
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4.
贿赂犯罪是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罪名的总称。新刑法设专章规定了贪污贿赂罪,体现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精神。然而,纵观新刑法分则第八章对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却很难说新刑法体现了严惩腐败的精神,相反,新刑法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仍若隐若现地体现了刑法面前的官民不平等。因此,有必要对贿赂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再探讨。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6.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相似文献   

7.
贿赂罪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因介绍贿赂发生较少,这里仅就受贿罪和行贿罪证据的审查和运用进行探讨。 一、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构成和证据要求 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在证据上有着特殊的要求,首先在主体上,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其次在客观表现上,能够证明行为人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再次在主体与客观表现关系上,能够证明行为人与行为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构成受贿罪的内在、必然的联系。  相似文献   

8.
是否设立介绍贿赂罪,从新中国刑事立法的初期到现在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是否应该把介绍贿赂罪作为贿赂罪的共犯来处理,本文通过比较主张保留介绍贿赂罪与废除该罪的两种观点,结合1997年《刑法》实施10周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现在加大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将介绍贿赂罪并入受贿罪、行贿罪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9.
贿赂罪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统称。当前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由于对受贿罪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着种种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其中,对于“贿赂”是否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就是有着较大分歧的问题之一。对于“贿赂”在认识上的分歧突出表现在对受贿罪概念的表述上,其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相似文献   

10.
介绍贿赂罪是贿赂犯罪的一种居间行为,本文从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关系入手,就学界对于介绍贿赂罪保留与废除之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贿赂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最常见和多发的是受贿罪和行贿罪。在侦查过程中,由于行受贿行为是"一对一"进行的,隐蔽性非常强,而且行受贿双方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容易形成攻守同盟,不容易收集证据。因此,对行受贿犯罪的侦查,往往依赖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一旦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口供后,如何及时将口供转化为一份高质量的讯问笔录,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成为  相似文献   

12.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打出一系列反腐“组合拳”,反腐力度前所未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草案重点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笔者认为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有其合理之处,也有其不妥当之处.本文分在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合理依据的同时也分析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第390条的修改的不足之处,并有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建议.通过以上分析,以期此次对受贿罪及行贿罪量刑的修改可以真正实现刑罚的威慑作用,有效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受贿罪作了规定,该条第二款在第一款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作了结果加重及法定刑加重的规定,第三款作了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的规定。为了严惩严重经济犯罪,一九八二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新规定取代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后者实际上已不再具有效力了。从这几年来的实践看,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谈一点笔者的管见:  相似文献   

14.
贿赂犯罪查办难是职能部门执法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本文从一线执法办案的视角出发,围绕现行刑法对受贿罪规定的行为对象,目的要件,处罚规定等方面,分析贿赂罪刑法规定对实践办案的影响,并探讨进一步完善刑法贿赂罪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的共犯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第 3 82条第 3款不是法律拟制 ,而是注意规定。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 ,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使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贿赂时 ,故意接受贿赂的第三者与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以各种形式帮助行贿或者受贿的 ,分别成立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 ,而非介绍贿赂罪 ;受贿罪的共犯人应当对所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负责 ,追缴受贿所得时原则上应采取连带追征说。  相似文献   

17.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是新刑法中规定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及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单位受贿罪均未涉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规定》),将受贿犯罪的主体作了扩展,从立法上确认了单位可成为受贿犯罪的主体。1997年3月,新刑法将《规定》中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条文加以归纳吸收重新作了明确。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相似文献   

18.
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法人应否成为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中规定不一、见解纷纭,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形成了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国1987年1月通过的《海关法》和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里,包含了承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受贿罪、行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非法倒卖外汇形式的投机倒把罪的犯罪主体,并可对犯罪法人判处罚金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19.
什么是行贿罪?现行刑法只简单规定了犯罪的名称,没有具体叙述犯罪构成的特征。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7条总结了实践经验,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同时,又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这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行贿罪的构成,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现行刑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相比,《补充规定》对行贿罪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犯罪  相似文献   

20.
刑法典不可能完美无缺,总是会存在实质缺陷、技术缺陷或手段—目的缺陷,修正刑法就是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对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法定刑的修改,克服了相应法条的实质缺陷,但在条款设置与法条表述等方面还可进行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建议通过删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第169条的表述扩大主体范围(不必增设第2款),且能避免罪数认定与法条引用的难题;对加重构成要件与从重处罚情节应作明确、具体描述,建议不采用兜底表述。刑事立法是预防犯罪的手段,调整刑罚的严厉程度只是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目的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更需要注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设计。如果将贿赂犯罪设计为企行犯,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要求、约定、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既遂,请托人提出、约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就能提高贿赂犯罪被发现的可能性与刑罚的确定性。如此,即使降低法定刑,也有利于实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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