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一、申请撤销仲裁制度(一 )立法目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仲裁裁决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仲裁作为灵活、便利、迅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 ,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得到确认 ,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发生约束力和执行力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各国立法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保证仲裁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任何程序…  相似文献   

2.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期待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意思表示。但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颁布之时,就受到了多方面的制约,有些方面已成为制约仲裁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障碍。《仲裁法》的修改应本着尊重当事人自治的原则,取消对仲裁协议内容僵化的要求,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尊重仲裁管辖。  相似文献   

3.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文件。根据或裁或审制度,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是以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只能将争议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因此,仲裁协议被称为仲裁制度的基石。其法律特征如下: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 ,并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 ,发现不足 ,如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存在问题 ,仲裁中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限存在问题等等 ,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 ,笔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 0条 ,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5.
菲律宾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若干区审判法院和市/镇巡回审判法院;特别法院或准司法实体享有对特殊纠纷的管辖权。当含有外国因素的案件提交菲律宾法院时,法院首先要确定其对案件的标的物有没有管辖权,以及它能否取得对人和对物管辖权。菲律宾主张限制豁免原则,承认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当事人在因合同产生的诉讼中可以约定管辖法院。菲律宾法院可以根据诉讼在另案进行的理由拒绝行使审判权。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法院驳回诉讼的另一理由。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两款规定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相矛盾,不尽合理。对有些合同,仲裁机构是无权确认其效力的。笔者拟对此问题提出一些浅显见解,以求教于同仁。一、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除外),决定了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无强制管辖权。对有些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也就无权确认这些合…  相似文献   

7.
自裁管辖原则与我国仲裁管辖权的确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将仲裁管辖权异议作为撤销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事由之一.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可分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的异议、对仲裁庭受理范围的异议.我国仲裁管辖权确认的模式是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确认仲裁庭的管辖权.文章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归还给仲裁庭,实现自裁管辖权,与世界通行做法一致.  相似文献   

8.
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仲裁院)才能取得仲裁管辖权,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排除了诉讼,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得以真正履行,仲裁权得以产生,其他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9.
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有时会运用“法律选择模式”和“法规优先模式”公共政策否定管辖权条款效力;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运用诉讼法中的强行性规则限制管辖权条款在某些领域的运用,实际上也起到了与运用公共政策类似的作用;《法院选择协议公约》①明确规定适用公共政策规则。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不足以维护本国法律适用及保护本国当事人利益,建议在协议管辖制度中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相似文献   

10.
英国仲裁法一直强调仲裁协议须以书面形式达成.顺应科技进步及商业实践的发展,英国仲裁法中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范围得到了大大的拓展,书面仲裁协议无须当事人签字的立法与实践契合了海事仲裁的特点,大大促进了英国海事仲裁业的繁荣和发展.目前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还过于简单和模糊,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对此,英国仲裁法无疑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仲裁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由于《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各地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机构设置不统一、工作程序不规范、裁决执行不及时等问题,以至于造成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解决。面对日益复杂的土地纠纷,我国目前仍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单项法律,使大量的农业承包纠纷不得不采取诉讼程序,增加了纠纷的解决难度。因此,为了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以低成本、高效率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相似文献   

12.
我国立法对涉外协议管辖制度规定了级别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涉外案件当事人对我国法院的选择不得违反我国的级别管辖。这种立法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法院管辖权的自我限制,也不符合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日益宽松的态度。要求当事人对我国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有清楚的认识并不合理。而且,我国立法规定与2005年海牙公约的要求也不一致。我国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表明我国有关涉外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是不合理的。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中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命运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管辖权、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以此为出发点来考察国际商事仲裁 ,不仅可以追寻其发展的一般轨迹 ,而且对充分有效地利用其解决争议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分析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自由选择权或裁量权的行使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影响 ,可窥探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 ,同时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更充分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4.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是法院受理案件并确定法律适用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且管辖权又直接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因此,冬日对管辖权问题都十分重视,并通过立法及其他方式来扩大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已不适当地采用了一些连结点(connectingfactor)或连结点本身不合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际间管辖权的冲突。为了减少和防止这些冲突,各国通过尊重当事人协议管辖等制度找到了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顺应了这一潮流,规定了国内及涉外协议管辖制度。涉外管辖协议是涉外协议管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相似文献   

15.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进一步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是法定特殊地域管辖,不排斥协议管辖。劳动合同可以协议地域管辖法院,属于约定特殊地域管辖。《解释》第8条没有体现对劳动者实质倾斜保护,而且跟不上形势发展。2013年生效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对此未做规定。立法或司法需在《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1条的基础上,坚持劳动诉讼可协议管辖法院的规定,增加劳动者住所地和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作为有权管辖的法院,以完善劳动诉讼地域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国际,国内关于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分析,并紧紧针对我国的立法,司法状况找出长处,发现不足,如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时的程序问题等等,建议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并通过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愿,为此,作者建议修改我国《仲裁法》第20条,并提出建议性条款。  相似文献   

17.
一、概述网络空间有四个主要特性 :客观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化以及交互性和实时性。其中 ,全球性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 ,传统的国界地缘在网络空间中不复存在 ,因此 ,跨国法律问题大量产生。一旦发生纠纷 ,当事人首先考虑的就是司法管辖问题 ,即该纠纷究竟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主张管辖权 ,则应该由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 ?在一个国家内 ,所发生的纠纷应由哪一地区、哪一级的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纠纷的范围很广 ,既会涉及到民事诉讼法 ,也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电子商务广泛使用之前 ,有…  相似文献   

18.
仲裁条有效性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而不是仲裁委员会。如果某种仲裁机构地仲裁条款遥效力作出错误的裁定,可能并且应当导致仲裁载决的被撤消或执行被拒绝。《仲裁法》第58、63、70、71条中的“仲裁协议”。必然被理解为“有效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9.
仲裁条款有效性的最终决定权在人民法院 ,而不是仲裁委员会。如果某仲裁机构对仲裁条款的效力作出错误的裁定 ,可能并且应当导致仲裁裁决的被撤消或执行被拒绝。《仲裁法》第 58、6 3、70、71条中的”仲裁协议”。必须被理解为“有效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大陆地区现存各地方的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主要是受《仲裁法》以前国内行政仲裁体制和农村承包纠纷性质视为行政合同的影响,依据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模式而单独设立。可见,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单独存在实质上是特殊国情的产物,并非理性的选择,再者,各地方关于农村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不仅仲裁机构的设置不规范,且与诉讼的衔接也与仲裁本质不符,所以,允许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单独存在,极易破坏仲裁法的统一,实无必要单独存在,与其这样,不如将农村承包纠纷纳人《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