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合同法》认可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之后,人们普遍以为我国电子商务已经立法,最近,更有一些文章认为“扩大”传统贸易的签名和证据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就自然成立,“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见2000年6月16日《国际商报》第5版《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析》)。然而,我国电子合同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书面形式”这一特定条件的基础上的,其法律效力,在传统“书面”交易规范未移植到网络交易或网络交易未建立与传统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体系之前,如要实施,除了造成不合理不公正之外,恐怕难有更好的结果。 一、形式等… 相似文献
2.
3.
文章对两个主要的电子合同——拆封授权合同和点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被提供格式合同方要有预先审视的机会和明示同意,而且协议的仲裁条款优先。如果当事人当初接受了格式合同,而后来由于其他原因,致使该格式合同变更或无效时,根据仲裁条款自治理论,不影响该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电子交易中往往会产生一些错误,这类错误与自动电文系统密切相关,主要包括两类:人为错误和信息系统产生的差错。对于电子通信中的人为错误问题,我国应参照美国、欧盟等立法,尤其是借鉴UECIC的规定,做出专门规定,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交易的过程中,允许发生错误的当事人在自动电文系统未向其提供更正错误的机会时撤回电子通信中发生错误的部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电子商务的国内和国际立法都没有就信息系统本身出错的后果做出规定,宜由国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提供不同的答案。 相似文献
5.
6.
论合同效力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从分析合同效力中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探讨了我国对合同效力规定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违法等制度作了较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统一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包括减少无效合同的范围,建立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对真意保留和虚伪表示的意见,有关撤销权的归属问题,明确违法性合同的含义,完善合同中的显失公平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免责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一方未来责任的条款,因其预先分配合同风险,节省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普遍适用。本文旨在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进行探讨。免责条款效力发挥的前提是免责条款订入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产生的风险主要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和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文章通过结合中外对免责条款的立法,提出对电子合同中免责条款部分通过合理提示和给予相对人合理的审查机会这两种方式来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民刑交叉案件应当区分两个部门法的价值及效力的不同予以处理.在涉犯罪合同效力的判断上,应当避免以刑法的判断代替民法的判断、以刑法的犯罪事实代替民法合同效力构成而进行简单推论.即使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作为依据,也须从民法、刑法各自的规范及法理出发,以影响民事合同效力的不同因素及类型为依据,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确定涉犯罪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活动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为无效和有效两种。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尽相同。建议有关机关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立法,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块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0.
把握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登记对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如何进行界定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往往五花八门,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即使在同一法院,因不同的承办人员,其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在《合同法》实施后,怎样把握批准、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仍然是十分重要的。 一、合同法中的三对概念:合同成立与不成立、合同生效与未生效、合同有效与无效 (一 )合同的成立。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其成立应当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三要… 相似文献
11.
针对效力瑕疵合同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确立了原物返还、价值返还和损害赔偿三个步骤的操作方法。价值返还的基础理论从早期"两不当得利独立请求权说""差额说"逐步发展为考虑牵连性的返还学说。就是否需要返还的认定,除了可归责于债权人的毁损不需要返还外,其他因返还义务人意志、过错和偶然风险导致的毁损都需要返还,偶然风险致损也存在回跳的可能性。就返还的标准而言,考虑到效力瑕疵合同的特殊性,"主观标准说"并不具有正当性,应当重新回到"客观标准说"。因为受领给付而获得的利益,在返还义务人明知瑕疵事由的情况下需要返还。返还义务人因为受领给付而自愿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债权人获益范围内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因固有风险所遭受的损害也可以要求偿还。不同的效力瑕疵规定具有不同的规范目的,应当区分强制秩序规范和传统私法规范,前者可能对价值返还产生影响,后者原则上并不会介入价值返还中。 相似文献
12.
13.
14.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