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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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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检察》2007,(1):68-68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下: 第一条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口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2.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3.
《天津律师》2006,(1):61-63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4.
《天津检察》2006,(2):67-68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5.
《天津检察》2007,(4):72-72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6.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天津检察》2006,(4):10-10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9.
《天津检察》2008,(5):59-59
对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奴才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0.
《天津检察》2009,(6):68-68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一)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二)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相似文献   

12.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4.
为依法惩治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和近一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8.
《天津检察》2006,(1):68-68
为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19.
《天津检察》2007,(5):14-14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似文献   

20.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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