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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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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青 《探索与争鸣》2011,(12):70-73
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公正、对公共信任的冲击很大,影响很坏,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从理论上讲,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更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是遏制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立法界与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2.
<正>近来,一些地方冤假错案频频曝光,很多人也在深思:如何让正义不缺席不迟到?冤假错案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和法律现象。只要人类的功利主义还在作祟,只要冤假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发生作用,那么冤假错案便很难避免。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发掘一切事实真相。我们只能在经过历史发展起来的、现行有效的规则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最大可能的发掘和推究,力求一个最合乎正义的结果。冤假错案是刑事司法史上一道难以抹去的阴影:英国的  相似文献   

3.
<正>通观人类司法审判史,不管何种法律制度、诉讼程序,都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杜绝的确难以实现,但案件的平反昭雪并非一定要靠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不断重视人权保障、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希望域外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能够对我国从制度上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有所启示。立法顶层设计之美国《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虽然美国被认为是一个司法程序相对完善、刑事实体法有利  相似文献   

4.
司法     
《人民政坛》2013,(10):5-5
最高检: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禁定罪 据新京报9月7日报道,为落实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坚决依法纠正刑事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强调,检察人员要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相似文献   

5.
王健 《民主与法制》2013,(21):10-13
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最近媒体陆续披露的就有浙江张高平叔侄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等。仅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案”发生后,又相继出现“时建锋天价进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眼花法官”等几起错案。  相似文献   

6.
法政录     
《民主与法制》2013,(34):3-3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出“改革清单”;中纪委:巡视制度实行全覆盖;司法公开启动改革试点;最高法明确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两高“司法解释提高抢夺犯罪起刑标准  相似文献   

7.
<正>编者按:近年来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从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河北聂树斌案、云南杜培武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安徽于英生案,直到最近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一再跌破一个社会应有的良知底线,令人触目惊心,也让中国蒙羞。所有这些冤案都指向一个罪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何以频频发生?昭示的是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理念误区和司法制度顶层设计一系列的问题。在这些案子中,或者"死者"归来,或者真凶落网,沉冤终于昭雪,但人  相似文献   

8.
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纠正了20多起重大冤假错案,这些案件的纠正不仅反映出了我国司法的不断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文章旨在通过对这类得以纠正的冤假错案的现状和成因进行阐述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预防机制的可行性对策。  相似文献   

9.
刘宏  熊丹 《人民论坛》2011,(9):92-93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冤假错案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实证研究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与传统的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因此,构建冤假错案防范机制的核心,应是实现证据审查模式由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转型,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适用原则,贯彻落实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具体要求,广泛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审查方法,从证据制度层面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11.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法政录     
《民主与法制》2013,(25):3-3
中央政法委出台防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近期出台的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不能凶舆论炒作、“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法裁决;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依法严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定罪率等指标。  相似文献   

13.
随着最高院一系列平反冤假错案举措的实施,大量冤假错案得以曝光。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当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反思。侦查机关应当注重文明、科学,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守夜人",法院应当完善刑事准备程序,同时向审判人员注入"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仍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当务之急在于向办案人员注入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防范可能出现在各个程序中的潜在危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抗辩权和沉默权。  相似文献   

14.
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相似文献   

15.
刑事错案并不完全等同于平时所说的冤假错案,其主要包括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错案,以及因为主观上存在司法过错而产生的错案。对于前一种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专业水平的提高及侦查技术等的进步来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则可以从多种层面予以遏制,进而完全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的刑事错案,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多种途径克减刑事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16.
<正>预防冤假错案的目标原本应当是纠错、防错,但实践中却变成一边纠错,一边还在不停犯错,这是不对的。经济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中职务犯罪问题,没有真凶,没有死人,冤假错案很难被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比较复杂,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犯罪行为比较隐秘,证据问题比较混乱,证据最难找,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表明中国刑事司法选择了一种实物证据注重观。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规则建构的必要性包括实物证据优势的可展示性、弊端的可克服性以及规则的可建构性。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规则包括来源鉴真审查和运用规则、双观性审查和运用规则、鉴定意见诉讼性审查和运用规则以及实物证据群认证规则。理性的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应注重与其他证据的交互审查和运用。  相似文献   

18.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错案的频发,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刑事司法运行制度。通过综合分析37例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总结、归纳出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有罪推定、忽视无罪证据、忽视科技侦查手段、诉讼理念的认识偏差、政法委过度干预等。防范与治理冤假错案,从宏观上看应尊重和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从微观上看则应规范侦查行为、强化检察监督、保障司法独立、完善问责机制、健全国家赔偿体系等。  相似文献   

19.
侦查权的合法、高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侦查的事中监督可以将侦查程序中出现的具体不当侦查行为遏止于萌芽,使其可能酿成的危害后果不至于在此后的诉讼阶段产生消极影响。我国侦查事中监督划分为司法监督、权利监督和预审监督三个维度,由于既存制度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现实因素的掣肘,侦查事中监督尚难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而陆续曝光的冤假错案和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呼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侦查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0.
视点     
《今日浙江》2013,(16):5-5
中央政法委: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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