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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错案对当事人的权益、对法律公正、对公共信任的冲击很大,影响很坏,已成为公安司法机关的死穴。从理论上讲,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更有司法体制上的原因。深化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是遏制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举措,必须引起立法界与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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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通观人类司法审判史,不管何种法律制度、诉讼程序,都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杜绝的确难以实现,但案件的平反昭雪并非一定要靠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不断重视人权保障、大力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希望域外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能够对我国从制度上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有所启示。立法顶层设计之美国《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虽然美国被认为是一个司法程序相对完善、刑事实体法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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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多起社会影响广泛的冤假错案。最近媒体陆续披露的就有浙江张高平叔侄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案、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等。仅在河南,2010年“赵作海案”发生后,又相继出现“时建锋天价进费案”“智障人吕天喜抢劫案”“眼花法官”等几起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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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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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复奏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是慎刑思想在立法与司法上的体现。这一制度对现今司法改革仍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冤假错案,使中国刑法更加科学化、人道化,促进我国人权状况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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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25-28
随着最高院一系列平反冤假错案举措的实施,大量冤假错案得以曝光。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应当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进行反思。侦查机关应当注重文明、科学,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守夜人",法院应当完善刑事准备程序,同时向审判人员注入"无罪推定"的价值理念。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仍需要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当务之急在于向办案人员注入人权保障的价值理念,防范可能出现在各个程序中的潜在危险,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抗辩权和沉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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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65-70
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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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32-35
刑事错案并不完全等同于平时所说的冤假错案,其主要包括因客观原因而产生的错案,以及因为主观上存在司法过错而产生的错案。对于前一种情况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专业水平的提高及侦查技术等的进步来减少;对后一种情况则可以从多种层面予以遏制,进而完全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的刑事错案,树立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通过多种途径克减刑事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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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预防冤假错案的目标原本应当是纠错、防错,但实践中却变成一边纠错,一边还在不停犯错,这是不对的。经济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中职务犯罪问题,没有真凶,没有死人,冤假错案很难被发现和纠正。职务犯罪比较复杂,涉及刑事民事交叉;犯罪行为比较隐秘,证据问题比较混乱,证据最难找,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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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表明中国刑事司法选择了一种实物证据注重观。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规则建构的必要性包括实物证据优势的可展示性、弊端的可克服性以及规则的可建构性。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规则包括来源鉴真审查和运用规则、双观性审查和运用规则、鉴定意见诉讼性审查和运用规则以及实物证据群认证规则。理性的实物证据审查和运用应注重与其他证据的交互审查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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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错案的频发,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行的刑事司法运行制度。通过综合分析37例典型的刑事冤假错案,总结、归纳出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有罪推定、忽视无罪证据、忽视科技侦查手段、诉讼理念的认识偏差、政法委过度干预等。防范与治理冤假错案,从宏观上看应尊重和把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从微观上看则应规范侦查行为、强化检察监督、保障司法独立、完善问责机制、健全国家赔偿体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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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尧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1):52-58
侦查权的合法、高效运行离不开完善的监督体系。侦查的事中监督可以将侦查程序中出现的具体不当侦查行为遏止于萌芽,使其可能酿成的危害后果不至于在此后的诉讼阶段产生消极影响。我国侦查事中监督划分为司法监督、权利监督和预审监督三个维度,由于既存制度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现实因素的掣肘,侦查事中监督尚难取得理想的监督效果。而陆续曝光的冤假错案和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呼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侦查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