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沈雪梅 《法制博览》2023,(11):154-156
目前,国内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究有很多,其目的是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蓬勃发展,契合现阶段我国国情。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中,不仅能够加大侵权人的违法成本,还能遏制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强化法治保障。本文通过分析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探讨惩罚性赔偿基数和倍数确定等问题,为进一步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孙健 《法制博览》2023,(27):78-80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纠纷存在着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身的缺陷,导致了实践中存在着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混用等问题。故应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通过明确适用条件、细化免责事由的手段,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曹林林 《法制博览》2024,(1):118-120
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应用,有助于为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然而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内法律界的法学观点上存在一定差异,致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存在难度。基于此,本文通过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和特征,对民商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优化举措,以期为深化惩罚性赔偿制度领域研究提供一定借鉴与参考。  相似文献   

4.
程雪梅 《法制博览》2023,(13):85-87
惩罚性赔偿这种思想观念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赔偿规则(罚则),其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法律体系之中。将人们所熟知的一般民事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比较,可以得知二者在社会功能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并且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我国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存在着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条文。然而,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存在的惩罚性赔偿条文不仅在设计上缺乏合理性,还无法在提升市场诚信度中发挥出巨大作用。因此,应积极重构惩罚性赔偿制度。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含义与特点,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民商法内部应用情况,并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5.
何朕 《法制博览》2013,(4):197-198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特点在于打破了民事责任补偿性的原则,通过设立高额的赔偿金以达到对侵权人进行惩罚的目的。正因如此,即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学界对其的争议也不绝于耳。而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受到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学说影响,一直对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讳莫如深。但年来有学者建议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本文将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性质入手,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经济法责任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公共利益保障社会重要性的提升,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对社会赔偿功能的填补逐步趋于完善,对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从经济法的视角,以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为依据,分析了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为进一步理解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7.
许前川 《法制博览》2013,(11):89+88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作出如下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被公众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国的经济实力越强大科技水平越发达,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越高。不同国情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就采取不同的模式。在我国现今的国情之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辅以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一直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其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主导作用,但是随着科技进步,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新颖化。在此基础上,笔者介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对日德等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参考借鉴,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商业秘密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何玄哲 《法制博览》2015,(8):211-212
惩罚性赔偿作为立法与司法实际过程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在知识产权侵权越发严重的当下正引起广泛的重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必要性已得到社会认可,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也因适应社会各方面需求得以发展。  相似文献   

9.
环境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不同,主体的不平等性导致了我国目前法律框架内的同质赔偿制度对受侵害人的救济不力。也使得环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工业生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有必要在环境侵权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相星宇  李杰赓 《法制博览》2023,(11):123-125
生态环境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从党的十八大至今,我国的生态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塞罕坝林场、三江源国家公园、大兴安岭等一系列的生态修复工程在不断推进。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在《民法典》第七章第七编将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列为两类责任,并于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解释》,详细介绍了生态破坏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但在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不够明确、将主观要件限定为“故意”过窄、应当对“严重后果”进行明确。为完善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