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二)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质疑几乎所有的现行刑法学教科书和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对何谓犯罪客体作了如下的表述: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认为一切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就不会危害社会,也不能认定是犯罪。犯罪客体帮助我们正确地确定犯罪性质,因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o然而,这样一个概念,能否揭示犯罪客体的应有本质和固有属性,给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如此定位能否说明犯罪的性质?所有这些问题在我们看来大有可质疑之处。第一,传统的犯…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牺牲某些法益而保护另一些法益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容易因为法益价值的比较困难或两种法益等值而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存在一定困难,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紧急避险理论中可以解决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避险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乃至积极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在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对期待可能性之适用加以限制的观点后,文章认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恰当位置,而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期待可能性也不妥当。真正引入这一价值蕴含丰富的理论,有赖于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加以阶层式改造。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中行为犯理论及其评价史卫忠刑法中的犯罪,因法律规定的意旨不同,或因犯罪行为所侵害法益的性质不同,或因成立犯罪的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以及犯罪的形态、发觉的时间等因素,可以分为诸多种类。其中根据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把犯罪分为行为犯和结...  相似文献   

5.
董玉庭 《北方法学》2009,3(1):43-52
在大陆法系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被认为属于责任论领域的问题,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没有刑事责任。对期待可能性的法理学分析必须超越刑法学的问题域。期待可能性问题与各种责任本质理论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期待可能性是义务性规范的立法要求,在刑事司法的定罪过程中,不允许司法者直接考量期待可能性问题,坚持形式合理优先。  相似文献   

6.
论犯罪客体     
陈莹 《法制与社会》2010,(25):19-20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从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再到法益说。从这些新学说都能看出我国刑法学在不断的进步。同时,伴随着对犯罪客体本质含义的不同认识,也引起了犯罪客体在犯罪各构成地位的问题争论,肯定说否定说各有所说。但是,在民主,人权,法治日益彰显的今天,我们认为,应该从法益角度重新界定犯罪客体的实质,同时重新定位犯罪客体,将它从犯罪构成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7.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界说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必须首先界定犯罪客体的概念。传统的刑法理论继承了前苏联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来这个理论遭到国内众多学者的挑战。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即犯罪客体就是法益。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来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争论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也即法益,历来存在诸多争论。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围绕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  相似文献   

8.
尽管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律归属、地位和标准等方面还有纷争,但它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说,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大陆法系国家,期待可能性不仅是衡量犯罪成立与否的规格因素,而且具有减免责任之功效。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倘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对现实许多疑难、争议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阐释,有助于凸显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与制约国家刑罚权,并丰富我国的刑法理论和研究方法,当然,这会导致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9.
犯罪客体(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要与不要的地位之争,可以还原为主张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之争;犯罪论体系的科学与否,不能用自己来检验自己,只能用实践效果来检验;犯罪客体的根本问题是对分则个罪客体的实证化、精确化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客体可界定为"他人的不愿意接触淫秽信息的权利".按这一思路,该客体对本罪中的传播行为的违法性判断具有具体的规范解释的效果.  相似文献   

10.
“期待可能性”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已得到了相当程度的确立,并逐步得到了立法和司法上的承认,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鲜有研究。本文试图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有关问题及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起源和发展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做其有可能去做的事,不能强迫他人做其不可能做的事。对于行为人之行为,如果要确认其确实有罪,必须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为犯罪行为。如果根据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为适法行为,则为有期待可能…  相似文献   

11.
再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弊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一向把犯罪客体定义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并把这一犯罪客体视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已经表明并且还将继续表明,这一犯罪客体理论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弊端。笔者曾就这一犯罪客体理论所存在的弊端,专门撰写过一文《论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缺陷》,①对这一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形成过程和理论根据的选择错误、对它的现实存在和构成功能的理解错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一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体系中已日长时久,根深蒂固,我们不从更深…  相似文献   

12.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3.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作为应用刑法学范畴的犯罪客体的规范内容,应当界定为刑法所保障的而被犯罪行为所故意违犯的法规范或法的关系。违法性意识不仅构成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也是犯罪过失的必备要素。故意犯罪的违法构成可以表述为:行为故意违反A法──A法法益被侵害。过失犯罪的违法构成式则为:行为故意或直接违反A法──导致过失或间接违反X法──结果严重侵害X法法益。  相似文献   

15.
理解法益与行为规范的关系,不仅应静态地确定两个概念的基本语义,还应动态地(亦即按照辩证逻辑和司法逻辑)研究其基本用法.理解法律是以区分法益与行为规范为语言前提的.法益与行为规范的相互统一,不是谁统一谁,而是两者辩证统一于犯罪概念之中.贬斥规范的法益论和贬斥法益的规范论都是片面的.法益与行为规范都具有社会客观性,把行为规范予以立法意志化理解是不对的.只要意识到在司法过程中控、辩、审的相互关系具有正、反、合的辩证性,就不难理解法益具有“正”的司法功能,规范具有“反”的司法功能.而在法官那里,说犯罪是违反规范的法益侵犯行为,与说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规范违反行为,都是片面的.  相似文献   

16.
犯罪对象这一概念,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是没有的。资产阶级刑法理论把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看成是一回事,认为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物和所谓的法益,都是犯罪的客体。这种刑法理论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混为一谈,以掩盖其刑法所保护的真正客体——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其反科学性是显而易见的。只有科学性与阶级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刑法理论,才能科学地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从而正确地揭示出犯罪的阶级实质,即任何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正是马克思的这句著名论断明确地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本身区别看待,成为我们区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科学的理论依据。应当承认,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对象专门研究还很薄弱,基本上仍仃留在五十年代初期苏联对犯罪对象研究的水平上,这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就犯罪对象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7.
犯罪本质论——一种重新解说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 ,我国有学者主张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中 ,法益侵害并不是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 ,而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法益侵害说只是在名称上取代了权利侵害说 ,但并没有解决权利侵害说所面临的问题。这种取代并不成功。在我国刑法学界 ,用法益侵害说取代社会危害性说的作法是在重复法益侵害说取代权利侵害说的老路。我国传统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说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但没有解决如何把主观和客观统一起来的问题。其实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应该统一于行为的客观方面 ,只有表现为客观危害行为的主观心态才能给社会造成危害。这种客观危害既包括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危害 ,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犯罪预防成本和处置犯罪的诉讼成本。因此 ,在本质上 ,犯罪是以一定方式或样态给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害的、给社会带来犯罪预防成本的并需要动用刑罚资源加以处置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犯罪结果概念研究──兼论犯罪结果与相关概念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结果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定罪量刑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迄今为止,刑法学界对犯罪结果的概念及相关理论问题研究远未形成共识。本文在对犯罪结果与犯罪客体、犯罪结果与犯罪对象、犯罪结果与定罪量刑、犯罪结果与社会危害性相互关系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犯罪结果的概述进行了重新界定: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  相似文献   

19.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益犯罪客体的存在根据主要在于:法益说深刻揭示了犯罪之所害的实质;法益说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法益具有其特殊的机能;法益说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尤其是法益的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张杰 《法学家》2024,(1):88-101+193
刑法学的发展应当进一步重视行为人的人格评价,以人格评价为实践中特殊案件的从宽处罚提供理论支撑,实现案件办理法理情的统一。刑事归责是综合考虑行为人人格,以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国刑法学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拓展刑事归责范畴,充实刑事归责要素,建构三重刑事归责构造体系。刑事归责要素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险性。刑事归责论的建构,可以改变中国刑法学体系“平面化”的不足,促进中国刑法学体系中行为与行为人评价的分立。以刑事归责拓深完善刑事责任论后,可以形成定罪-归责-量刑的动态过程,建构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理论板块,完善罪-责-刑的中国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