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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双方只要完全出于自愿,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无须经过订立婚约的手续.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无订立婚约的规定,亦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然而由于长期习惯势力的影响,至今在群众中仍有订立婚约的,在农村更为普遍.随着婚约的订立,男女双方就出现了财物交往.例如有的女方(或女方父母)借订立婚约而公开向男方索取财物,有的男方主动向女方赠送财物,有的男女双方互相馈赠,等等.但婚约并不可靠,只要一方不同意就可解除,于是往往会产生财物纠纷,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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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老婆未经我的同意擅自流产,我能据此提出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吗?答: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施行之前,上述问题中男方的观点是有可行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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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这条规定包涵了照顾母性和子女利益的两个方面.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刚分娩后,精神上、肉体上已十分痛苦,胎儿或婴儿正在发育,均须特加保护,使他们谋得安定的生活;如男方于此时期向女方提出离婚,对女方的感情刺激过大,甚至发生生活上的困难,势必严重地影响到母性健康和胎儿或婴儿的发育,所以有禁止男方于此时提出离婚要求的必要.但有些人对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精神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他们认为:这条规定只能适用于由夫妻同居关系而怀孕的;对子女方在婚前或婚后和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怀孕的,不适用这条规定.即在这样的情况下,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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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权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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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男方腰缠万贯,以买卖婚姻为手段,以达玩弄女性之目的,男方就不是买卖婚姻的受害者,而是将妇女视为商品、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加害人。如收受方将买卖婚姻非法所得的财物或彩礼退还,也不应退还给有明显过错的加害人,否则,他会视婚姻法为儿戏,继续用同样手段去玩弄异性。故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03条、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2)对买卖婚姻情节较轻,或婚龄较短、确给男方造成严重困难的,可让收受方酌情返还一部分。但收受方无返还能力则不应令其全部返还,以防妨碍婚姻自由,或者再次造成买卖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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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的内容表明,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但是,以"生育权冲突"理论为起点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夫妻之间与生育有关的利益矛盾实际上是配偶生育权内部两个生育意思表示的直接对抗,上述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生育权基本的主体结构。夫妻共同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独立而完整的生育权,而配偶之间以共同共有的关系享有并支配该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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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忆里我已经很久没有办离婚案件了,尽管刚做律师时为生计而一月办数件离婚案的一幕还历历在目。最近有这样一起案件转到我案头:女方在政府部门工作,男方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下海后,逐渐发达起来,资产过千万,但对家庭却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案涉及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许多知识点,我欣然接受了女方的委托,但关于此案的前期取证工作却让人颇费周折,感慨良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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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收受双方如按约定结婚了,则彩礼无须返还;双方未结婚,或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农村风俗还不是真正的夫妻),面临离婚时,女方也须返还彩礼。如果男家倾尽全力支付彩礼,双方即使结婚又共同生活了,离婚让男方陷入人财两空境地,也要返还彩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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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著的法学著作涉及伦理问题的比较少,《论〈离婚法草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篇。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认为婚姻法必须合乎伦理,伦理是婚姻法的本质所在,是婚姻法存在的根本基础,婚姻法是社会认为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形式才能维护的婚姻伦理关系的上升。以青年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阐述的伦理与婚姻法思想观察我国现行婚姻法,我们会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与马克思理想中的婚姻法有许多一致性,可见马克思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具有深刻影响,继续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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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就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婚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让婚姻问题有法可依的保障,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的思想。新婚姻法就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分割,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等内容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婚姻法在总体上看来仍然存在着少许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婚姻法,我们需要对当前婚姻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完善婚姻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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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著的法学著作涉及伦理问题的比较少,<论<离婚法草案>>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篇.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认为婚姻法必须合乎伦理,伦理是婚姻法的本质所在,是婚姻法存在的根本基础,婚姻法是社会认为必须以国家权力为后盾,以法律形式才能维护的婚姻伦理关系的上升.以青年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所阐述的伦理与婚姻法思想观察我国现行婚姻法,我们会发现我国现行婚姻法与马克思理想中的婚姻法有许多一致性,可见马克思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具有深刻影响,继续加强马克思法律思想研究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