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目次一、司法和司法体制解读二、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改革(一)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二)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权的制约(三)腐败犯罪案件侦查机构应拥有使用特殊侦查手段权三、律师会见权及看守所中立问题四、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模式(三)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基本设想五、审判委员会制度六、劳动教养问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  相似文献   

2.
我国侦查立法上并未设立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在实践中,被害人也沦为刑事侦查的辅助手段。这不仅容易造成被害人对侦查主体的不信任,进而引发申诉上访,也会因被害人的道德义愤而促使其成为社会上新的不稳定因素,并反过来形成对于侦查工作的不当压力。事实上,从沟通理论看,几乎所有的被害人的不满和对抗都可以从沟通失效中得到有力诠释。因此,建立侦查主体与被害人的交互式沟通机制,调整侦查主体的沟通理念,消除沟通中的障碍,是尊重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消减被害人上访现象乃至提高侦查效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3.
陆新淮  刘洛娜 《行政与法》2005,25(8):110-111
本文构建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是以国家侦查部门为控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辩护方,二者分别为底角,检察机关为顶角的三角制约的动态平衡侦查系统。控方的罪案调查活动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辩护方的约束、抗衡。这两种监督、制约力量的合力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侦查违法、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既体现侦查、揭露、证实、打击犯罪的“钢性法制”,又体现尊重、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权利、尊严的“柔情法制”。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事侦查构造不具备诉讼形态,且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缺位,未形成个人与侦查机关的均衡格局,存在不和谐之处。有诉讼必有裁判,但审判机关不应介入侦查的实体裁判,宜通过司法审查介入侦查“诉讼”,建立以裁判机关为司法审查中心的控辩诉讼形态:审判机关是司法审查中心,定位为裁判中心,通过司法审查对控辩双方进行裁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表控方,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辩方在构造底部的平面空间进行控辩诉讼。侦查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复议、复核进行制约;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协助关系,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诉讼程序和证据进行监督;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享有与控方相称的诉讼权利,并可向审判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一“金字塔”形构造改革措施的施行具体可从束权、赋权、弱权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张泽涛 《法律科学》2005,23(2):97-103
美国学者帕卡的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对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帕卡的学说还是有不足之处 :忽视了被害人的存在 ,也没有意识到对犯罪除了运用国家的刑罚权外 ,还有大量的私力救济以及官方的非正式惩罚与预防行为 ;在诉讼模式与具体制度的设计上 ,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学说过于强调了二者之间的对抗 ,而没有注意其相互统一和兼容之处。帕卡学说对我国的启示体现在 :学界过于强调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差异 ,对它们在侦查制度上共同之处的研究失之准确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以职权主义模式为主 ,适当借鉴英美当事人主义中的合理因素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利益应该同等尊重 ,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过程并影响判决结果的权利  相似文献   

6.
法国、德国参与式侦查模式改革及其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计划 《法商研究》2006,23(3):133-140
参与式侦查模式有利于促成程序公正进行,有利于矫正极端功利化的侦查倾向,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功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现真实,实现实体正义。目前,德国和法国正在推行参与式侦查模式改革,在侦查程序中引入了辩护方的参与,赋予了辩护律师在控方进行重大侦查行为时的在场权。长期以来,我国的侦查程序一直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做法,将侦查活动视为侦查机关单方实施的秘密行为,从而影响了公正审判,甚至酿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对此,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法国参与式侦查模式改革的合理做法,进行侦查模式的改革。  相似文献   

7.
赵宏 《犯罪研究》2009,(1):75-77
在西方,一个理想的现代刑事诉讼构造模式是“以裁判为中心”的控、辩、裁三方的“三角结构”,该结构设计已被现代刑事司法学界引申到侦查阶段,将侦查权的配置设计为控方(广义的大控方包括检警机构)、辩方、法院审判的互相对立、分离和制约的模式。然而对于侦查权配置细化到广义控方的内部一—检警机构中如何分配、设置,各国都有不同的理解和模式。因为一项制度越具体,和实施该制度区域内的法律渊源、习俗国情、司法实务、国民素质、经济状况等越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在侦查阶段没有确立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制度,被害人也无法援用司法救济的方式对抗侦查阶段发生的不当司法行为。然而,被害人对侦查阶段司法行为的不满,却是导致被害人涉法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确立我国侦查阶段对被害人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赋予被害人在侦查阶段知情权、参与权、控告权的方式,促使司法机关在侦查阶段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制度中最能体现诉讼模式价值趋向的莫过于侦查制约权的配置模式,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引入了许多当事人主义理念,建立起了以侦查法官为核心、检察官职能分立、律师广泛参与的侦查制约体系。然而,由于在这种权力配置模式的设计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学者和立法者,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的意见并未得到充分尊重。立法的缺陷直接导致这种权力配置模式缺乏实践基础,新法运行时间不长就出现了“警官抵制检察官,法官抱怨检察官,律师无所适从”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局面。作为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我国而言,对意大利侦查制约体系的转型过程和实践效果进行考察,会给我们思考侦查制约权优化配置这一问题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0.
中外侦查法律关系主体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朱巧红 《政法学刊》2004,21(5):80-82
世界各国对侦查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有相异之点,相比其他国家而言,我国法律中对侦查法律关系主体的划定范围较小;另外,学界对被害人是不是侦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问题,看法不一致.笔者以为被害人应为侦查法律关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1.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12.
完善公诉制度的设想依据诉讼结构理论,我国现行公诉制度存在的缺点是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1.未能理顺侦查和起诉之间的关系。侦查和起诉同属于控方,但二者是有起忧、分主次的,检察机关是控诉的典型代表。权威机构,应拥有对侦查的指挥权和控制权。同时二者又存在一...  相似文献   

13.
汪厚冬 《研究生法学》2009,24(5):130-138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之建立旨在援助犯罪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其合法利益,使其损失缩小到最低限度,弘扬法治与公平正义。综观世界法治发达之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立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而我国目前国家层次立法尚付之阙如,但地方尝试立法已如火如荼开展。这些尝试立法为我国国家层次立法提供了宝贵立法经验,而国家层面立法之最佳路径选择无疑应为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14.
侦查活动对于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具有基础性意义,为防止违法侦查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妨害案件事实的查明,侦查监督不可或缺。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范围不够全面、监督效果不佳、监督渠道单一等问题,在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的同时,应强化侦查程序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与检察监督相互补充,共同实现侦查监督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亲属,例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一般属于检察机关的控方证人,其证言往往证实了被害人案发当天的衣着特征、生活习性、人际交往情况或者现场目击被告人侵犯被害人等事实情况。如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6.
将被害人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悖公力救济为主的刑诉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偏离被害人保护的国际立法与司法趋势,损害控辩平等诉讼结构的平衡,模糊庭审广场化和剧场化的界限,抹去不同类型被害人之间的实质区别。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将被害人从当事人地位合理抑制,但在审前程序、量刑程序以及实体补偿上的加强。首先应建立被害人分类制度,限制被害人起诉、上诉、申诉权,加强对被害人的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如侦查阶段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权利、申请法院调查权、庭审中参与量刑权等,着重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确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有权参加刑事诉讼,其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案件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起控诉作用,在自诉案件中独自承担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起辅助控诉职能,能独立发表自己的控诉意见,对判决结果不服,可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根据控方有求刑权的诉讼理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出其求刑意见。  相似文献   

18.
论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犯罪被害人的社会支援是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的一项重要内容,论文概述了世界范围内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活动的基本情况,针对我国关于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贫弱,着重分析了制约我国开展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活动的因素,探讨了这些制约因素的消减方法,并进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犯罪被害人社会支援体系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9.
我国审问型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其弊端愈加突出,该模式不仅难以保证侦查权的规范行使,也无法满足侦查监督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司法权介入侦查、辩护权制约侦查权的精神是侦查诉讼化,构成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侦查诉讼化模式中的权力顶点是裁判权,而非侦查权或检察权.侦控面向的司法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施与侦查诉讼化存在必然联系.对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协作制约型检警关系等方面对现行侦查模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20.
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保障平衡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我国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之间存在失衡的状态,如何在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大前提下,努力实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与被害人人权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仍是一个需要认真加以探讨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