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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由旅游营业人和旅客构成的旅游法律关系中,旅客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强化旅游营业人的民事责任,为旅客的损害赔偿提供多种救济途径,这应当是未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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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中各类骗子纷纷亮相,有老骗子、新忽悠;有“骗二代”,新手段。他们经常光顾的地方是火车站及周边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严重侵犯了广大旅客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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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旅客”范围的界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作为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旅客,另一方为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除依法免责外,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要处理好此类案件,首先必须解决旅客的界定范围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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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0):37-43
根据本案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一家航空公司出票并实际承运部分航程、另一家航空公司实际承运另一部分航程的航空旅客运输.该两家航空公司并非航空法上的连续运输关系。旅客追究实际承运人所承运航程的责任时。可以选择起诉对象。被起诉的一家航空公司申请追加另一家航空公司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诉讼成本、旅客维权的便捷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旅客支付了足额票款,航空公司就要为旅客提供完整的运输服务:旅客购买了打折机票,航空公司当然也可以相应地取消一些服务。但是。航空公司在打折机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转签”。只是限制购买打折机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退票和转签,不能剥夺旅客在支付了票款后享有的按时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的权利。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根据《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1)款规定,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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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简介某日,某动车组在京广线运行过程中,3号车厢运行左侧第4排旅客座位外侧车窗玻璃突然遭到不明物体撞击破碎。旅客报警后,乘警询问得知,列车运行中,13时20分左右坐在车窗旁的旅客突然听见车窗外传来沉闷的撞击声,随后发现玻璃被裂成花纹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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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从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如果乘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但是,购买了动车票的旅客不受此限制,还可以办理改签手续换乘其他车次。(11月30日中国广播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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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着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诸多法律缺陷。本文通过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法律缺陷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完善的法律建议,以期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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