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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是强调宗法伦理,属于宗法文化。因此在宗法文化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只能是宗法秩序。这与西方的宪政文化与宪法秩序具有质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西方宪法在近代传入我国后被重构,从而致使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走向失败。由于近现代中国的社会秩序仍然是宗法秩序,而非宪法秩序,因此近代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将缺乏自由精神,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既然传统的宗法文化阻滞了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并导致其走向失败,这就启示我们在今后的宪政建设中,必须摒弃宗法文化,实现传统文化的转型,并培育宪法得以生成的文化基础,即宪政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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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的律条尤其是《唐律疏议》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三从四德的宗法家族文化中,处于从属地位的汉族女性通过身份的变换取得了相应的法律权利;同时期,在黎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作用下,黎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虽有所变化,但与汉族女性相比却拥有较多的自由的权利,且黎族女性一直是处于崇高并被人尊重的地位。汉黎女性权利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却殊途同归,都是通过女性让渡权利这条路径来实现,这也许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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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学术自由的宪法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目前被学者们诠释为文化权利或者文化权利的组成部分,而文化权利这一范畴不仅被我国宪法学者指称宪法第47条规定的自由,还被人权法学者用来解读国际人权法中的有关权利,并且具有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宪法规定与国际人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特点,弱化了科学研究自由的独立价值和功能。笔者认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科学研究自由,在外国宪法中多规定为学术自由或学问自由,因此可以吸收和移植域外宪法学理论关于学术自由的诠释资源,来丰富我国科学研究自由的权利内涵。遵循宪法解释学的路径,运用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可以架起科学研究自由通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桥梁,以科学研究自由为宪法基石构筑我国现代大学法制,从根本上破解我国高等教育"行政化"的顽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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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为中国的私权研究寻找切入点。有关财产、契约制度的丰富史料和古人有关“定分止争”的确权思想 ,表明古代中国有发达的财产、契约等“实在权利” ,缺失的是包含人之平等、自由等主体意识的“观念权利”。通过对中、西传统文化根源的比较研究 ,得出人有无自觉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否是两种文化差异的最显著表现 ,即古代中国以身份和等级观念为根基的“礼治”和“儒教”思想从开始便漠视人的主体性 ,而西方以自然哲学为根基的自然法理论从开始就注意并强调人的主体性。该差异引致了“观念权利”起源于西方而非中国。因此 ,私权研究应从主体性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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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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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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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念层面,近代中国权利意识始终无法超越国权思维制式的统摄,也难以逾越传统权力情结的缠绕。近似于"大同"情怀的民主更易于为国人接受,而自由和权利只有在主体演变为"团体"之后才拥有了存续的伦理。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与近代时势的窘迫下,中国权利观念发生了重构,进而,因价值的"短视"而局促了规范的设立和实践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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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意识是民众在民主政治生活时代必须具备的一种社会意识,具体包括:公民的人格意识、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公民的纳税意识、公民的自由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自由、民主、平等思想,没有公民意识的基因,要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必须客观公正的审视传统文化的影响,借助于西方传统文化,才能塑造出建立法治中国所必需的公民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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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成本"理论从"权利依赖于税"这一常识出发,立足于权利的可行性,厘清了传统权利观念的种种误解。法律权利的实现需要公共成本负担,因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分法并不适当,一切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保护。公共资源有限,权利的实现需要平衡,因此具有相对性,而非常见的绝对性。这也论证了权利与责任的内在一致性,提倡从权利话语到责任话语的重构。个人自由在本质上依靠社会合作与政府行动,私人权利也具有公共属性和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这超越了权力与权利的零和博弈,从一个新的角度为面临危机的自由主义宪政体制做出了论证。但在中国独特的语境下,应注意保持这一理论作为自由宣言书的底色,避免其沦为行政擅权的辩护词。同时应正视税收对宪政的促进作用并完善公共预算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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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研究自由具有双重性 :作为思想自由 ,它是一项消极的权利 ;作为行为自由与社会文化权利 ,它是一项积极权利。作为积极的权利 ,它需要物质与制度条件的保障 ,由此决定了科技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保障科学研究自由。对科学研究自由权利的保障离不开对权利结构的分析 ,科学研究自由权利包括自由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的权利、自由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学术观点的权利 ,这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研究自由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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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表达自由被各个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宪政体系下一项不可缺少的权利和制度。但各个国家对表达自由的容忍程度却各不相同,同样是焚烧国旗的行为,在中国和美国却得到了不同的对待,这种态度的差异主要是由两国不同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本文认为美国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焚烧国旗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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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理智与情感、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等诸多问题之间的抉择,太多的争论与矛盾让人们不禁困惑:我们,真的有死亡的权利吗?本文将从生命权的角度,对安乐死的权利基础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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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网络技术使信息利用突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交易模式,为实现对信息性权利的保护,权利人开始运用许可合同来取代著作权法的功能。但是,"私人造法"的兴起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消亡,著作权法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中任意性条款与强制性条款的划分,以是否涉及市场利益为标准,将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分为"消除市场失灵"之限制条款与"促进基本自由"之限制条款,以此界定合同法与著作权法的效力位阶。从具体立法上看,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回应网络时代的信息交易问题:一是构建交易平台;二是完善交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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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是两种相对立的模式,学界通常认为个人信息权赋予个人排他性的支配权,这与个人信息的公共性相矛盾。个人信息的公共性并不必然反对权利模式。一种广义的公共性包含着个人信息所负载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的公开化也是网络时代个人和商业交往的必要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模式。公共利益具有多样性,正是某些公共利益支持了权利。权利所蕴涵的主张权确保了人的尊严和自由,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做不到这一点,它不具有义务指向性。但在立法模式上,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以义务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为主,这是由网络空间个人信息的性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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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女性农民工比重有所增加,农村未婚女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颇具现代意义的外出务工一定程度上摧毁了传统的性别制度与性别文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未婚女性的权力状况、自由程度实现了最大化。本文以社会主义女性主义批判视角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旨在说明外出务工的农村未婚女性受到父权和资本的双重管制,此外还受制于国家体制的权力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