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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研究——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将立法主体扩大至设区的市,据此,本文以76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为样本就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主要存在立法的地方特色有待进一步加强、重复立法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科学性原则,重点考虑执行性法规与创新性立法的比例关系、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的协调关系;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应当遵循不重复上位法的法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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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完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制度,应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围绕明确界定审查批准的标准、明确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报批法规的指导与审查机构、明确报批法规不予批准方式之外处理办法的具体程序展开。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机制比较立法批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监督方式[1]。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全国22个省和5个自治区相应分别制定和实施与《立法法》相配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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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4,(2)
关于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了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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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人大研究》2007,(3):30-33
应当说,法律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两者立法权限的规定,原则上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又往往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对两者的立法权限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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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 ,在不同的程序阶段 ,其文件形态有所不同。过去由于没有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作法不一。现在立法法已经实施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应将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文件形态 ,加以统一规范。1.地方性法规草案。这是地方性法规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即第一次审议时的文件形态。地方性法规草案是随同地方性法规案向人大常委会提出 ,是地方性法规案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机构和人员为 :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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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步伐的加快,地方人大常委会近几年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经济法规。从这些法规来看,符合正确的立法原则,体现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有利依法治国的具体实施,显示出应有作用与效力。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地方性经济法规制定技法问题有其一定的意义。其一,找准切入点。要制定好地方性经济法规,应当认真研究立法的基本目的与原则,尽可能地确定一个统领主线,并将其贯通于法规之中。其二,注重可行性。必要性与可能性,往往成为地方立法中的一对矛盾,对此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原则,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另一方面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便于法规操作切实可行。在我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起草当中,曾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对要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一种认为对要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先离任再审计为宜。而上述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前者无疑具有严肃性,后者考虑到了现有管理体制的客观因素。对此,经过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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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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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到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的批准制度从初立逐步走向完善,在赋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也保留了立法批准制度。2000年《立法法》中与地方立法联系最为密切的立法批准制度相关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并没有在修订后的《立法法》中得到完全解决。例如,立法批准制度的存废问题和审查之后处理方式规定不明,实践中各省做法也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对法案报批审查后的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以期为地方立法精细化研究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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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制度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立法权是地方立法制度的关键领域。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毋庸置疑,这是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提高地方治理制度化、法治化,从而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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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2021,(1)
基于效力位阶差异性探究党内法规制定权限的科层化事项配置,旨在厘清制定不同层级党内法规的权限事项表达要旨,进而明晰相应的事项冲突弥合规范。凸显整体框架性之中央党内法规的制定权限事项更多地强调了全局性、原则性与基础性,应依循效力范围合法性原则,就其专属权限事项范围予以方向型、制度型和问题型之界分。侧重领域结构性的部门党内法规与侧重层级区域性的地方党内法规分属不同位阶,但其制定权限事项在配套规定、职责履行和特殊授权方面存在一定的趋同性,应围绕该类趋同事项就各自的专属权限事项范围予以类型化界分。不同位阶党内法规亦有可能就非专属的同一类事项作出不同规定,而生成相应的显性或隐性事项冲突。可依循上位规定优位、新规定与特别规定优位、共同上级干预这三项原则来具体设定相应的事项冲突弥合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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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6)
甬政办发[2011]2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2010年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配套规定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自2003年至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还有11件地方性法规的16个条款规定的配套规定尚未制定。为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请各部门就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制定情况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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