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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人大代表资格终止”。而对各级人大代表没有迁出或者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域而是在本行政区域另一个非原选区或非原选举单位任职、工作或经商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操作。一、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人大代表没有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而人大代表在任期内没有违法,没有调离本行政区,其代表资格一般都将保持到任期结束。这样,弊端就显而易见了。第一,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人大代表由于其任职单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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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表换届选举时,由于受代表名额的限制,一部分能够通过直接选举获此殊荣,另有相当一部分代表需要补选。虽然选举法对补选代表做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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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死亡后 ,代表资格是否终止 ,法律没有规定。通常的做法是 ,代表死亡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随即补选出缺名额。这样做 ,似乎合情合理 ,但是否有法律依据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 )辞职被接受的 ;(三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 )被罢免的 ;(五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此条并未规定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终止。有人说 ,代表死亡但其资格仍在 ,理由是 ,有的英模人物死亡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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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 《新疆人大(汉文)》1997,(8)
根据《选举法》第4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代表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中,常有"罢免代表资格"一说。我认为,此说似有不妥。《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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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一旦当选相应级别的人大代表,就具有在本届任期内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即执行代表职务的资格和权利。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人大代表也可以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现分别谈谈这两种情况。人大代表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具有法定的情形,被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亦即暂时停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以下两条: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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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担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大使命,其职权是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可是,某县人大常委会却要求在本县区域内乡镇调动的该县16名县人大代表辞职,并终止其代表资格。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不妥,应该纠正。我国代表法第41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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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议案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个人、机关、团体,在法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提出。上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其代表职务已终止。因此,上届人大常委会无权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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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地方推行了人大代表辞职制度,有的还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依照《代表法》的规定,代表辞职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代表认为自己难以执行代表职务而提出辞职;二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出辞职;三是代表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追究提出辞职。但在当前实践中,地方人大代表辞职制度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推荐并当选的“官员代表”,由于职务或工作岗位的变动,由组织出面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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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是法律规定的代表必须履行的职责。地方组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第25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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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华 《新疆人大(汉文)》1996,(7)
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死亡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和代表职务的暂停执行,既有联系,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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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正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军人代表大会决定罢免房峰辉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孟伟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房峰辉、孟伟的代表资格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孟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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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代表再做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是多余的环节。理由如下:法律对"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有明确规定。乔晓阳、张春生主编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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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2005,(11):34-36
一位基层人大工作者,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为话题提供给我们,被采用了。他认为,人大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后,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是关乎培养代表意识和人大意识的大事,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是不完善,建议修改法律。但有人大工作者却指出,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既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了,就不需要再辞职了。地方人大对这个问题究竟该怎样操作,是自行终止乎?是主动辞职乎?非常值得探讨。一位基层人大工作者说,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他学习了相关法律,查阅了不少资料,是提高人大工作能力的一次具体实践。这不正是我们开展此项讨论想要达到的目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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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第五十一条作了补充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选举。"在实际操作中,以上法律和细则对有些问题还规定得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