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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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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具有对内效力的同时,是否还具有对外效力,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张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是,公司章程被登记和登记文件的推定知道效力,即推定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知道章程内容.实际上,在我国公司章程并未登记,而只有部分章程记载事项与公司登记事项重合.我国公司法上的章程记载事项,可分为登记事项和未登记事项.推定知道规则是英美传统公司法上的一项制度,现在已被立法明确废除.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公司章程只能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2.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5.
公司章程自由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决定性因素,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设定也是必要的。对"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的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判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王爱军 《工会论坛》2008,14(5):129-130
公司是自治法人,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手段,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公司自治视野下探讨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从公司法的规范结构出发界定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边界,厘清界定理论在解决自治与强制这一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各自的功效,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8.
新《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的效力、内容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新《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的价值理念,赋予了公司广阔的自由空间和新的生命力,但公司章程却出现了"格式化"的现象。鉴于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应从明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着手,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以促进公司的规范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1.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是公司机关行为的准绳,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机关行动的重要手段。重新审视我国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是个重要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它关系着股东、公司、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关系着公司法宗旨  相似文献   

12.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成立、运作、终止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等人员的行为均受公司章程约束。但公司章程亦非完全的自治文本,须受公司法规范的法律规制。本文从章程制定主体、形式要求和内容实质三方面对公司章程加以分析,明晰公司章程与各种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  相似文献   

13.
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就登记主体而言,其为登记主体公示经营身份、确立自身商誉的必要手段,是其维护合法地位、保障正常经营的必要方式;就交易相时人而言,其为保护交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必要制度,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度保障;就国家而言,其为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法律规制和行政管理的基本途径和重要制度,为其履行宏观调控等经济职能的辅助手段.以此为理论尺度,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相关立法在立法形式、立法内容、程序建构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有鉴于此,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宜采统一商事登记立法模式,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立法模式,形式审查立法模式、登记机关责任立法模式及司法监督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随着公司章程自治意识的增强,实践中的公司章程逐渐摆脱过去"照搬"公司法之旧习,个性化色彩愈见浓厚。近年来,实践中关涉公司章程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且"涉章案件"经常成为司法裁判中的"疑难案件"甚至"悬案"。究其原委,我国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规范错配"问题乃是引发形形色色的"涉章纠纷"的关键性制度诱因。现行《公司法》所存在的强制性规范设置失当、法律规范属性难辨以及要件缺失等问题,造成了章程与公司法之间的"规范缝隙",增加了公司实施章程自治的法律风险,亦为司法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15.
依债法的一般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特定的人.债权的实现,一般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积极行为,一切与债务人不具有特定关系的人通常被排除于债的关系之外,不对债权人负担义务.但债的效力并非及于债的关系之内,在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法律亦当确定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这种对外效力集中表现在债的保全上.  相似文献   

16.
公司章程作为契约,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其在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同时同样要受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中外学者们已有的观点,为公司章程的自由与限度的判定提供了一个宏观标准,但具体运用到个案当中,还需我们个案区别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18.
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但由于"市场失灵"、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及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保护的原因,国家又要对公司自治行为进行管制,表现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自治规则,体现了公司自治性和国家强制的对立与平衡。  相似文献   

19.
设立中公司是指公司登记注册完成 ,依法成立前的公司雏形。它是准民商事法律主体 ,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建立设立中公司预示登记制度 ,可解决设立中公司的权利义务的配置及其责任承担问题 ,保护第三人利益 ,维护正常的商事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20.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就出现了股东的两种登记。学者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对内效力,而工商登记则具有对外效力。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名册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笔者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取消股东名册,统一由工商部门予以登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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