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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扩大将给银行业带有安全性威胁、流动性和盈利性风险增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生成就有其合理性。这一创新品种能够克服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扩大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不利因素,从而从而可以促进住房消费。  相似文献   

2.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伴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具体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践中的“第一受益人”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概念;通过借款人与保险人的特别约定,为银行设定了保险金债权的质押权。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的保险金上同时存在着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与质权,形成两种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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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推行住房贷款证券化,应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形成完善的金融交易网络和交易市场,深化金融改革,开发新的贷款种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制环境,技术处理手段须尽快发展。  相似文献   

5.
农村住房所有人如何行使住房处分权,完全取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构建.但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式而言,我国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单独转让和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让并重的原则.而农村住房转让要受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要保持在合理限度内,否则将会构成对农民合法财产的剥夺.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之法律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经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本质上是属于土地使用权,将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草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不得抵押,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这就基本上禁止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7.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伴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具体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在实践中约定抵押期限的情况比较多。认为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抵押期限条款完全无效的观点并不十分妥当。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当事人可以设定抵押期限 ,不论哪种设定方式或者说这种期限的设定是否经过登记 ,都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关于抵押期限的设定只有通过登记对外公示 ,才能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个人住房抵押权的实现是住房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目前 ,个人住房抵押权的实现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实现手段单一 ;二是程序繁琐 ;三是社会保障体系落后。为使个人住房抵押权得以实现应从四个方面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进行变革 :一是丰富实现手段 ;二是改革拍卖方式 ;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四是实现抵押权的流通化。  相似文献   

10.
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美国并得以迅速发展,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也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迅速,最具有活力的金融产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较晚,但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随着中国建设银行推出的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7-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推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已由理论研究阶段进入实践操作阶段,本文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现状为基础,分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按揭贷款是商品房买卖中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近年来,法律界对按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关注.从按揭的渊源、商品房按揭的分类、商品房按揭中的风险承担以及优先权等方面进行分析,综合商品房按揭的法律性质方面的各学说,可以认为现房按揭为不动产抵押,期房按揭为新型物权.  相似文献   

12.
对住房按揭贷款两个保险问题的法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 ,在抵押房产保险中的法律身份应是被保险人 ,而非受益人 ;将受益人这一具有人身保险的特殊法律属性的专门概念随意地混用于财产保险中 ,不合保险法理 ,在实践中也无法有效地保障银行的抵押权益 ,银行应该理清法律关系。贷款银行并不一定要执管保险单 ,银行可以免除自身的保管责任。  相似文献   

13.
城市房屋抵押贷款早已推行,但农村房屋抵押贷款仍在艰难破冰,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的约束。农民将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必然会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受限的。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各地相继出台政策法规,以实现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本文以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各地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农房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建立完善农房抵押贷款机制提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由于抵押关系中不转移担保物的实际占有,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成为可能.抵押物变卖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以什么顺序获偿涉及抵押权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的范围,由此引发了抵押权顺位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就抵押权顺位的规定均提之甚少,而抵押权的顺位实则蕴涵着抵押权人可能获偿的利益,对抵押权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影响着抵押物所有人的再融资,所以,对抵押权顺位的研究颇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住房按揭贷款市场向来关注借款人学历水平,但有关学历与借款人行为内在关系的研究却相对不足。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例,利用某重点城市2005-2014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数据,构建Cox比例风险模型,从总体影响、被动逾期、主动逾期、年龄效应等多个维度,对借款人学历与其还款逾期行为之间的联系进行系统性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高学历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相对更优,他们的被动逾期和主动逾期行为发生概率均相对更低,并且这一规律在年轻借款人群体中更加明显。因此,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准)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学历信号在识别借款人信用过程中的上述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防控,更好地实现金融服务供需有效匹配,提高授信方资金安全性和受信方金融可得性。  相似文献   

16.
The housing mortgage market has always focused on the level of the borrower's education, but 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ducation and the borrower's behavior is relatively insufficient. Based on the repayment data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loans in a key city from 2005 to 2014, and from the dimensions of overall impact, passive overdue, active overdue, age effect, etc., this paper constructs Cox proportional hazards model and conducts a systematic empirical tes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igher education and delinquency behavior.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 the process of repayment of housing mortgage loans, the credit level of highly educated borrowers is relatively better, the probability of passive overdue and active overdue behaviors of highly educated groups is relatively low. And this rule is more obvious among young borrowers. Commercial banks, housing provident fund centers and other (quasi-)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 make full use of the education signal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borrower credit process, further strengthen the housing mortgag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better match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financial services and improve the security of creditors' funds and the financial availability of trusted parties.  相似文献   

17.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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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对我国住房信贷风险控制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回顾我国住房信贷的发展情况基础上,结合对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分析,以住房信贷面临的风险为主线.阐释了住房信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住房信贷风险控制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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