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2.
3.
结合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学界对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法律内涵的一般理解,经过法理上的分析、比较与推理,符合逻辑地认识商行为概念及其法律特征的应有内容,从而这致对商行为法律内涵的正确理解和词义上的明确。 相似文献
4.
商行为是导致商法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形成商法独立性的根本原因,不同国家商法对商行为概念的界定有所不同。近年来,商行为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商法学界的主流概念,不过商法学界关于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本文分析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异同,进而通过我国商行为的现状探求了商行为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5.
程思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40-48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需要的较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需要对法人的民事能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范围限制问题,也不是指法人可以享受权利的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殊性实指其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比所具有的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自然人一样,由于其意思能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能力宣告制度。这一制度应包括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宣告制度和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两大系统。 相似文献
6.
7.
8.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民事主体制度 ,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用开放的眼光重新审视、拓展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理论。深入分析日本民法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利与弊 ,扬利抑弊 ,促进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科学化、体系化 ,从而引导经济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他能否亲自参加民事活动的一个根本条件,也是认定公民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确认其民率责任的要素之一。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0.
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并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能力,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就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论证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非法人团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扫清了障碍。 相似文献
11.
"特类民事行为"即指与国家公权力有关联的民事行为。它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国家以私法主体身份所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可以分解为3种形式。该类行为必须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但这仅仅指向于其中的行政私法行为。而且,基本权利对该种行为的适用与对传统高权行政行为的适用不同,前者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其二,私人在传统公共行政领域所为的私法行为。该行为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中的第3种形式,即"实质民营化",主要集中在给付行政领域。该类行为要受到基本权利的约束。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该领域的适用和在秩序行政领域的适用具有本质的不同。 相似文献
12.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规避具有规避主体专业性、职业性,规避方法高度复制性、传播性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正向规范和反向规避两种形式。正向规避是商主体主动逃避商法强制规范的适用从而获得不法利益,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内部协议的形式来实现,这是商法强制性规范法律规避的常态形式。反向规避主要存在于混合商行为中,商主体主动要求适用商法强制性规范,认定私法行为无效,从而获得不法利益,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法律规避形式。 相似文献
13.
传统民法理论以民事行为能力作为确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准,并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民事能力,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是,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两个角度,可以论证非法人团体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一来,就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论证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为在我国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非法人团体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扫清了障碍。 相似文献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是公民、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深入研究民事行为,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于指导和规范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对民事行为的几个基本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在中外民法史上首创民事行为的概念,并运用这一概念对传统民法的一系列概念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例如,以“民事法律行为”取代“法律行为”;以“无效的民事行为”取代“无效的法律行为”;用“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代替了“得撤销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5.
关于民事行为种类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首次使用各国民法从未使用的民事行为概念,但并未对其作出定义。为了搞清民事行为概念的准确含义,探明民事行为的种类到底有多少,以及它们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是很有必要的。1、法律行为,是指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取得法律效力的民事主体为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性合法民事行为。其范围包括:(1)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 相似文献
16.
民法是民事行为规范,民法学可以说是民事行为的规范学。然而,"民事行为规范学"这一概括,只是停留于民事行为,没有涉及民事行为的背后,这样理解民法内容显然是有局限的。行为是意志的外在表现,意志是行为的动因。各种行为的背后是表现行为的意志。因此理解民法学,理解民事主体与行为这些重要的民法概念,必须从意志这一概念着手。 相似文献
17.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行为能力评定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可归纳为: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中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程序法要求)的评定;特别程序案件中认定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总体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普遍认为适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大多数涉及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人认为只能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鉴定方法学和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不仅是针对精神病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针对其参与的某一具体民事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学明确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评定诉讼能力还是以“两分法”为妥。 相似文献
18.
中小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中小城商行)是我国银行业第三梯队,这些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城商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中小城商行业务不断丰富和复杂化,经营风险逐步加大,这些都对中小城商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以中小城商行内审为研究对象,运用内审理论知识和国内外对中小城商行内审的研究成果,对中小城商行内审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文章旨在为中小城商行在激烈的金融竞争背景下,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内审的职能作用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依据。 相似文献
19.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首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同年龄和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情况,对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对于既和精神病人有别又和正常普通成年人不完全一样的酗酒人,特别是醉酒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民事行为效力如何,很有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商人主义、商行为主义是商法理论中用来标识不同立法例的常用词。但通过检索我国现有的商法学与商法总论教科书、相关的商法学论文与专著,商人主义、商行为主义的定位与功能存在各种观点与表述,并没有相对统一的结论。求证于作为商行为主义之代表的《法国商法典》、《西班牙商法典》,作为立法例的商行为主义难以得到验证。商人主义、商行为主义有三种定位,以往的理论并未作出区分。我国未来的商事基本法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商人主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