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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理论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票据法对空白补充权的规定极其简单。空白补充权创设的理论基础,应采“授权说”;空白补充权的认定标准,应采“客观说”;我国票据法应对空白补充权的行使期限和规则、空白补充权行使之后的法律效力、以及空白补充权被滥用时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保护等问题作出完整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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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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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在现代社会中已被广泛使用,但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并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存在着许多不足与漏洞。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空白票据制度的一些缺陷,从法律价值、补充权的性质以及失票后的法律救济等方面对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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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但由于空白票据违反了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各国立法起初并未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但随着空白票据逐渐在商务交易中广泛运用,各国相继在立法上允许和承认空白票据。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效力以及我国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对空白票据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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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意奋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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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上的空白票据规则,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日本《票据法》第10条和《支票法》第13条是立法上明确承认的空白票据的基本依据。日本判例采用主观标准,强调行为人和收款人合意是构成空白票据的重要要件,也允许签发出票人空白的票据;空白票据也符合有价证券的基本构成,属于未完成票据;空白票据补充权从交付票据时起成立,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空白票据也可以依普通完全票据一样的流通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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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票据只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能以单纯交付方式转让。传统票据法理论同时认可票据背书与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世界各国和地区票据立法均认可票据单纯交付的效力,我国司法实践也普遍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我国《票据法》应当明确规定票据转让方式及空白票据转让方式,承认票据单纯交付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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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它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以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但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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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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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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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41-44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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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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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款人与票据上的债务人票据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中享有票据权利者为票据权利人,负有支付票据金额义务者为票据债务人。相对于票据债务人而言,票据债权人的确定较为简单,一般谁持有票据,谁就是债权人。出票时的收款人是最初的债权人,之后经过转让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即为票据债权人。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票据债权人。只有合法的持票人才能成为票据债权人,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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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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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6):86-102
我国《票据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以及票据流通性,对此三者须基于法教义学原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但以“2013 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为代表的有关法院判决与理论见解对于支付密码、单纯交付、票据流通性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和相互矛盾之处。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中,支付密码的经济及法律功能不容否认,它是绝对必须记载的特别法定事项,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会造成票据效力的瑕疵;而单纯交付不具有合法性,单纯交付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的支票不能设定或转移票据权利;较之于持票人利益及票据的流通性,出票人利益及票据的安全性应居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