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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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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累犯是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或性质而事后故意提供帮助的人。连累犯中的“明知”是清楚、明白地知悉事前犯罪人的行为或性质,而总则中的“明知”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无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的罪行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犯罪行为均有成立立功的空间。当连累犯自首的同时又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并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2.
认定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由于案件情况各异,判断自首和立功的成立条件时须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具体案例,针对形迹可疑的认定、辩解与翻供的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认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立功认定的实质标准,在于行为人所揭发的他人罪行是否超出了其自身所犯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的范围。就揭发关联性犯罪的立功而言,在任意共犯中可基本排除认定,但在片面共犯以及毒品犯罪中仍有认定的可能;在必要共犯中,除了不处罚一方的对向犯(或者聚合犯)根本无认定立功的必要外,其它情况下也基本排除了认定的可能;至于连累犯,则基本上应当认定。  相似文献   

4.
揭发立功中的他人犯罪有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是共同犯罪排除说.一是陈述事实超过说,这两种标准都不能合理认定所有揭发立功的情况,且存在司法适用过于复杂不够简便的不足.应当提倡犯罪人的认定标准,即凡揭发导致其他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均可构成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5.
立功制度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对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问题的理解,对"查证属实"案件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以及如何处理亲属代为检举、揭发的行为进行探讨,旨在诠释立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连累犯是由本犯派生的犯罪,连累犯对本犯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但独立性是其本质属性。连累犯是否应以本犯成立犯罪为前提,需要针对连累犯类型的不同区别对待,总体上应建构以事实上本犯成立为根据、以法律上本犯成立为补充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浅析累犯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注重犯罪行为和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行为为主线;行为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刑事实证学派建立的行为人主观要素为基石。我国刑法中的累犯概念属于行为中心论的累犯概念。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状况充实到累犯概念之中,与我国刑事立法的总体精神、刑罚目的以及设立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8.
试论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什么是立功,理论界看法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作出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贡献①。②.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妒。③.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随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斗争的深入开展,全国各地有不少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揭发检举、协助缉捕同案犯。为此,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基本政策法律界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于犯罪分子揭发检举或协助缉捕同案犯的行为,能否认为是立功,难以  相似文献   

10.
一方面司法资源的不足与大量犯罪黑数的存在,另一方面某些犯罪人掌握着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而不愿意举报。面对这一形势新《刑法》创设了立功制度,为犯罪人提供从宽量刑的机会,以刺激犯罪人的举报积极性。可见立功最初的设定体现了强烈的功利主义导向,它满足了国家与犯罪人追求各自最大幸福的需求。立功不要求犯罪人悔罪,也不关注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的来源,只要提供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即可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自首有明文规定,但是共犯自首有其特殊性。研究共犯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共犯自首与揭发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的区别问题,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此类疑难问题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促进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机制协调需要发挥刑事司法的能动作用,司法者应当通过对立法进行合乎正义的解读来达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完美对应,本文拟从自首、立功认定中的两个常见问题入手,对如何能动的解释立法进行分析,探讨了“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及“揭发他人犯罪”中的司法认定问题,一家之言,仅做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14.
从刑法微观层面而言,刑罚轻重的配置应立足于双重基准:即刑法所保护价值的重要程度和行为人对立态度的有无及其程度。一方面,刑法所保护价值即犯罪客体的不同直接制约刑罚的轻重,在同类型犯罪中,刑罚轻重则深受对刑法所保护价值造成的损害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凡体现行为人对立态度及其程度的因素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犯、胁从犯、累犯等均为直接制约刑罚配置的要素。  相似文献   

15.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相似文献   

16.
反对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的观点不可取,《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六条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规定的基础上,扩大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两种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累犯具有相同的累犯性质,即两法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规定相比都带有“特别性”的本质属性,其区别仅仅是在立法表现形式上一个规定在刑法总则而另一个规定在刑法分则而已。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累犯条款应当重构,具体方案包括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宜可构成特别累犯,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特别累犯”两条款应予合并,以及增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财产罪、淫秽物品犯罪等类罪的特别累犯。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片面对合犯中非罪一方揭发对方犯罪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的争论,一方面源于立功制度的功利与公正的制约,另一方面源于片面对合犯行为结构的特殊性。此种对合行为中,行为双方均为对合行为主体,又互为对方行为的对象,一方行为的实施必然对应另一方行为的存在。基于对合行为的结构特征,片面对合犯中非罪一方知晓对方犯罪事实具有初始性、必然性的特征,其一般违法行为并非对方犯罪产生的刑法上的原因,故其揭发对方犯罪的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属于立功制度的异化,符合立功的本质,契合功利与公正的价值内涵。  相似文献   

19.
民众认为不杀犯罪人药家鑫、李昌奎不足以平民愤,许多刑法学者和法官则认为两人都有自首情节,根据自首可以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应予以免死,但两被告人的最终命运都是死刑立即执行。深究之,这源于自首可以从宽是"可以"而并非"应当",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唯"宽"马首是瞻而需"宽严并济","少杀、慎杀"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背后的逻辑并非"不杀"。综合考量两人实施犯罪的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主观恶性极大、动机卑劣、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因而虽有自首情节还不足以免死。  相似文献   

20.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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