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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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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直接影响着真正所有权人和善意的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批判地借鉴国外物权行为理论,区分负担行为的有效性和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性,对于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和静态的财产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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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情形在民事活动中极为普遍,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不仅关系到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关乎着权利人财产权的保护及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如何等问题,因此无权处分成为了民法理论研究和实务领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议题,甚至有学者称其“可谓是法学上之精灵”.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为基本框架,结合审判实务,对无权处分及其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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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合同法》公布实施以来,无权处分行为情形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便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形成"无效说"、"效力待定说"和"有效说"三种。2012年6月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三)第三条采用了"有效说",认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有效。该条在其保护第三人和保障交易安全等众多优点的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我们去探究,以得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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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由于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思考的方式,认为在现行债权形式模式下,要实现交易安全与保护所有权人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应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进行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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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处分"和"无权处分"概念的再认识着手,通过考察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的无权处分制度,得出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应坚持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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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选择视角下的竞争法制度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制度的政治学探讨和美国反垄断法发展历程的简要介绍,以公共选择理论为研究方法,认为竞争法实质是规制与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共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认为增强竞争法的执行能力应该在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文化环境的同时,健全竞争法的各项制度,明确竞争法的责权利划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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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仲裁体制和DSU准诉讼机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但由于国际投资被成功地纳入WTO协议调整,使得DSU可以适用于解决部分国际投资争议,ICSID体制与DSU机制因此而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既互为补充又相互冲突的关系。承认二者差异,并在涉及国际投资关系的WTO协议中具体规定两种方式的选择和适用条款,确认私人DSU机制中的出诉权是解决机制冲突和指导当事人有效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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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解制度兴起、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其被广泛运用到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程度令人称叹.无论庭内的案件管理程序,还是庭外的私人调解机构,都充分展现出了美国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强大作用.对美国最大的私人调解公司-JAMS公司的性质及其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中国民间调解制度如何发展的某种启发,比如建立退休法官调解制度;发展民间调解,建立私人调解制度;赋予民同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的实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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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存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实际司法效果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法衔接的角度出发,本文分析了根源于立法本身的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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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思想。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必须把以人为本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统筹兼顾学术性教育与实践性教育,注重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学专业素养的整合,实现法学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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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彩民权利是构建和谐彩票市场的法治基础.立法者和人民法院要协调好中奖彩民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禁止未成年人购买彩票,限制低收入阶层购买彩票.为妥善保护彩民权益,应建立公平高效的争讼解决机制,打通五大争讼解决途径.加强彩民权的社会保护力度,培育全社会的彩民权意识,鼓励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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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指的是以客观意义的营业财产为标的的买卖行为。营业转让达到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时须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我国立法应规定转让人的优先权及竞业禁止义务。营业转让中的权利瑕疵及物的瑕疵的认定应以是否影响营业的继续运行为标准。对债权人宜采取事前保护模式;对营业转让中债权是否转移依事人之约定,如果受让人继续使用转让人商号的,债务人善意、无过失地向受让人清偿,清偿有效。受让人须无条件地继受劳动合同,其他营业合同亦由受让人继受,但应赋予合同相对人解除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