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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法律部门中尚未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行政管理活动极不相适应,是当前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1996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中对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作了九条规定,但仅在第51条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依法采取执行罚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少类似规定,但都很笼统,因此有必要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以适应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下面笔者就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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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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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履行状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区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不断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下面就我区2000-2002年1413例公共卫生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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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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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处罚不告知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是现代社会行政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享有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履行不告知义务,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强制性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以违反法律程序而予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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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同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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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和结合案件实际,探讨加处罚款的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卫生部门行政强制实施的主体等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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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不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甲某生产、销售伪劣洗衣粉,被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规定了给付期限,逾期将按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甲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为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罚款2万元应予执行。但对加处罚款部分能否准予强制执行,讨论中发生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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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的思考皮宗泰所谓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觉履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随着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国家颁布的行政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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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11年10月10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罚款2万元。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缴纳,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将强制执行。10月20日,送达处罚决定书。2012年3月8日,执法局向王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决定对王某罚款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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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将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和“又不履行”作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并列条件,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一、与行诉法第44条规定互相矛盾,有背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诉法第44条明确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即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该原则有两种含义:一是义务人不停止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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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理解诉讼期间、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分别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又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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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