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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导入——虚假资金证明责任之基础理论资金证明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实出资人向公司注入资金情况的文件或凭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是验资机构用作验资的必要材料。①在现实的信用体系下,出资人利用金融机构过错获取虚假的资金证明,实现验资、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较为普遍,故而债权人追究出资人虚假出资责任案件便应然而生。根据债权人追究的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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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7]77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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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验资民事责任专题研讨会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验资机构因出具虚假或不实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例较为多见,就该类验资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5个司法解释,如何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间的相互关系,合理界定验资机构的责任,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培育市场诚信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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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行为性质、证明的效力、引发的责任也成为法律界研讨较多的一个课题。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存款证明、存单(折)等。由于证明材料的种类、行为特性等不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不同。下面,笔者就出具资金信用证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银行责任谈几点看法:一、验资报告及存款证明的效力因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引发的责任主要表现形式是:银行出具的不实的验资报告、无实际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存款证明被作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资金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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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4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否承担公司资不抵债的还款责任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根据行政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为该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公司因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除应退出收取的验资手续费外,还应当在该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金融机构按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查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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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业务中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事件频繁出现,严重影响注会行业的发展。文章详细阐述了虚假验资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的意义,出现虚假验资行为的原因及现行规制虚假验资行为存在的问题,旨在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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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仅是金融机构多种资信证明行为中的一种。[1]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将这种行为理解为企业设立的验资行为,这是误解。因为金融机构对拟设立企业资产状况的直接了解仅限于其在金融机构存入的货币情况,而对企业的其他财产状况不可能准确把握。尤其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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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晓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9):9-16
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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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4)
目前,在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生国营企业、集体企业蒙受巨额损失,上当受骗的情况.其中问题大都出在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1.企业经济性质名不符实,私营企业挂靠国营、集体企业的现象严重.有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利用人们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信任心理,申请开业登记时,在企业经济性质上大做文章.他们采用向某些国营企业(其实有些是国家行政机关)、集体企业交纳定额管理费的手段,由这些企业出证明,写申请,下任职决定等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甚至全民所有制的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虚伪.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的规定,注册资金必须有“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来证实.但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登记过程中,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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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注册资本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注册资本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尽管《公司法》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制度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借鉴与吸收,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并行”的现象:(1)认缴资本制与实缴资本制之别。《公司法》的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缴纳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后,公司才能登记成立。(2)外商投资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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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担保的法律责任□孙永全叶世臣一定数额的资金是企业成立的必备条件,是企业从事正常活动的物质保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企业成立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同时,为了确保注册资金的真实性,国家工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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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冰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2):116-120
验资机构和验资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委托人与验资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和诺成的特别委托合同。验资机构对验资委托人的民事责任存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损害赔偿是验资机构对验资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与实际状况不符,委托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委托验资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应当从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规定和合同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分配的合理性两个方面出发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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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之一是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平常我们将这项业务称之为验资。具体地说,就是对在我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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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审计业务,也是我国公司设立、变更中关键的法定程序。关于验资风险及验资制度存废的讨论与研究学术界从未中断。本文对我国验资的历史背景和验资的含义进行了基本研究并通过对验资制度赖以生存的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同时对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后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揭示《公司法》修改后的现有验资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从现实和长远两个角度对现有验资制度提出了合理性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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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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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以我国近年来爆发的验资诉讼浪潮为背景,探讨了我国验资制度的种类与其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文章结合两起验资诉讼案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阐明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证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责任范围、归责原则,尤其重要的是在我国首次阐述了虚假验资证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原则、归责原则的制度瑕疵及其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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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在中国的公司设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尴尬情形:
某公司在设立时,某股东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作为出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评估、验资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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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虚假验资是指审验机构接受委托后违反有关验资规则,未履行能尽或应尽的验资义务而作出不符合事实的审验结论。审验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利害关系人以造成损害为由要求审验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审验机构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探究其构成要件是必要的。笔者认为,该构成要件可概括为:其一,审验机构有过错。从民法法理上说,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在实践中,认定审验机构虚假验资是否有过错,应区别几种情形:一是审验机构与被审验单位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蓄意虚假验资行为,这实际上是共同故意行为,具有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