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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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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密性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之一,但随着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事项范围的不断扩大、WTO透明度基本原则的影响以及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掀起透明度改革的浪潮.当事人协商一致将争议提交仲裁旨在能够得到公正裁决,因此如何保证仲裁程序以及裁决的公平公正尤为重要.透明度的增加可以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的可预见性,使得当事人更加信赖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并能增进公众对仲裁的了解.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披露义务不同,透明度改革并非完全摈弃或者推翻保密性.实践中,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纷纷修改其仲裁规则以彰显增进透明度的决心,但由于仲裁的保密性,其执行情况仍不容乐观.  相似文献   

2.
辛柏春 《当代法学》2016,(2):119-125
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特征.国际商事纠纷是选择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往往会将争议解决的保密性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及广泛采用,有关仲裁的保密性问题在国内立法中受到重视,在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也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各国对待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问题态度迥异,在立法上也存在诸多差别,导致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分析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含义、历史发展沿革及其法律价值,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的法律渊源,比较不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典型案件,找出法律规则上的异同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及国际商法的完善,对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3.
现代商务交往日趋专业与复杂,这导致"多方当事人仲裁"在仲裁实践中的运用趋于普遍。"多方当事人仲裁"具有提高仲裁效率、避免裁决间的冲突、实现仲裁程序的参与主体与涉案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在范围上的功能平衡,以及间接扩大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制度意义。"多方当事人仲裁"可通过集体仲裁、合并仲裁、平行仲裁以及纳入"仲裁第三人"等具体方式得以实现。实践中,"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实现亦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主要包括仲裁庭及法院合并仲裁之权限受制、仲裁员的委任较为困难,以及仲裁保密性要求与"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存在潜在冲突等问题。为了克服这些困境,未来的仲裁需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促进仲裁的效率之间达成新的平衡。  相似文献   

4.
杨月萍 《政法学刊》2010,27(4):33-38
保密性是仲裁的显著优势,但是,由于当前立法规定的缺失及司法实践的冲突,仲裁保密性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仲裁保密性与仲裁的不公开性不同,当事人不应认为仲裁庭审的不公开即意味着相关仲裁信息的保密。另外,保密性作为一项默示义务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例外的。为确实实现仲裁的保密性,可以通过在仲裁立法、仲裁规则和仲裁协议中规定或约定保密义务来实现。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6.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7.
韩成军 《河北法学》2012,30(7):95-100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所涉及的庭审问题较多,但颇具代表性的问题主要是仲裁程序通则以及仲裁审理范围书问题.仲裁程序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整个仲裁庭审程序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问题,其主要涉及当事人决定仲裁程序的权利、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平等对待,以及仲裁庭适当进行仲裁的权力这三个方面.仲裁程序通则所确定的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适当进行仲裁的原则,对于贯彻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推动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仲裁审理范围书是国际商事仲裁院所独有的一种仲裁庭审程序,目前虽还未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但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仲裁机构完善仲裁庭审程序应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会仲裁体制下的审理范围书制度起源于当事人在争议事件发生后签订的“自愿书”。由于审理范围书是对当事人争议主题和仲裁程序问题等关键事项的明确化,关系到仲裁范围的界定和案件实体结果的裁决,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审理范围书制度,即审理范围书的拟定程序、方式、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创新具有镜鉴功能。  相似文献   

9.
倪静 《知识产权》2012,(3):29-34
仲裁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利或弊并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仲裁契约性及一裁终局的基本特征在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个案中可能是优势,也可能是弱项;而仲裁保密性以及在时间和成本方面优势的实现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掌控和设计.因而,知识产权争议是否适宜通过仲裁解决取决于个案及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利益诉求.  相似文献   

10.
关于我国仲裁发展的思考(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关于仲裁第三人问题……反对者则主张,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正是基于仲裁的原则和优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民间性、经济性、法定性等原则和特点,都不允许仲裁第三人的存在。从仲裁的概念看,“显然,无论是一致或合意程序还是非公开程序,都是排斥第三人来的。”①也有人从另外的角度看问题,认为“我国学术界对仲裁第三人的主体界定存在混乱现象,主要表现在仲裁前后的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主体错位、转换以及合并,造成实体法上第三人与程序法上的第三人在定义上的冲突。”②他们认为学术界把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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