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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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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证自身独特的运作机制,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时空和法律差异,使得信用证欺诈成为可能。本文根据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可能出现的不同风险,简单阐述了信用证欺诈的不同方式,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2.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欺诈现象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也屡屡出现,而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却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阐述了信用证欺诈的各种表现形式,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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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方式,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其最大优点即在于它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通过与基础合同的分离,凭符合条件的书面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方式,使之成为对卖方有保障且非常便捷的国际贸易支付手段之一。最大限度的保障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也成为各国一贯坚持的基本立场,然而,固有的机制漏洞也给不法商人下了欺诈的可能。本文试从信用证欺诈的理论框架入手,探究欺诈例外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条件,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通过宏观把握的和微观的深入对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梳理和论证,使之明确化、法定化,最终达到权尽其用,定纷止争的制度功效。  相似文献   

5.
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风险防范的国际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取文献分析法梳理国内外欺诈骗取医保基金风险防范的发展及现况,总结和比较打击欺诈骗保对策,以期为我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欺诈骗保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成因多样,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首要是完善相关法律并成立专门机构,利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方和需求方的监管.  相似文献   

6.
当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以假充真这一欺诈要素时是否一律构成诈骗罪,如何正确理解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与诈骗罪等罪名是否存在竞合?本本认为除了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考虑之外,还应当从犯罪对象等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再根据客观标准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发生在主板的上市弊案中,往往是发行人与中介机构联合起来在申请文件上造假以骗取监管机构的发行核准,近来发生的创业板欺诈上市第一案——新大地案也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发审制度核心的发审委的审核方式与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给上述违法行为留下了制度漏洞,再加上即便违法行为被查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所面临的违法成本相对其收益来说仍然是较低的.因此,规制欺诈上市行为,必须从具体制度出发,不拘泥于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争论.  相似文献   

8.
乔宇 《法律适用》2011,(3):65-69
一、问题的提出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给买受人后,第三人提出,被执行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或拍卖物实为该第三人所有,此时,买受人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对这一问题,大致存在两种观点:一、如拍卖行为已经终结,法院应保护善意买受人通过拍卖取得的财产权利,维持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对已经进行的拍卖行为不再否定其效力.买受人取得...  相似文献   

9.
在银行国际金融服务业务中,跟单信用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在直接付款、汇付、托收、信用证这几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银行的信用证作为当今世界贸易活动使用最频繁的支付手段,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的关注。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有其独特的优点,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我国出口贸易也大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任何一枚硬币都有两面”,信用证也不例外。在信用证具有诸多优点的同时,信用证也有其内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国际贸易实践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并有蔓延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现阶段的建筑工程总体建设规模表现为迅速扩大的现状,但是与此同时,工程建设企业以及工程合同的缔约参与主体将会面临较高的合同订立风险.工程保证金构成了建筑工程得以全面履行的重要保障与基础,某些不法行为人具有盗取保证金的主观恶意,因此就会导致上述行为人从事合同诈骗的罪行,或者利用合同欺诈手段来实现自身的目标.在此前提下,目前...  相似文献   

11.
孙丽娟 《中国律师》2009,(12):76-77
虚假陈述诉讼前置程序.是指我国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必须是讼争事实经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经刑事裁判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后,投资人才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受理。”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将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扩展为“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2.
本文在简要梳理了法院对受欺诈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以行政机关为视角,认为基于相对人欺诈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判断导致这种违法性的过错标准应当是法律上对义务的配置,因而行政行为的违法与行政机关的过错并不完全一致;受欺诈行政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必须以主观过错和客观违法为要件而不能仅仅以客观违法为要件。本文以此为基础,主张在我国进行四个方面的法制改革,即确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改革仅以违法为构成要件的行政赔偿制度和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实施授益行政行为的事前和事后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3.
近期,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上海市金融纪工委、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共同召开了"新形势下金融欺诈惩治与防范"研讨会。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各会员代表单位,市人大、市政府、市司法机关等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沪上金融机构代表、研究机构及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参与本会,并就主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深入研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深入、金融业务的迅速发展,金融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并影响了金融业的发展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14.
当前诉讼欺诈在司法实践中愈演愈烈,不仅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国家司法秩序,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认定,理论界尚存在较大分歧,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专门立法规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导致这些结果最根本原因是我国尚未对诉讼欺诈专门立法规制,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通过立法完善.本文从完善我国对诉讼欺诈立法的角度,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为中心展开论述,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将诉讼欺诈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畴.  相似文献   

15.
蒋建军 《法制与社会》2013,(30):120-121
本文以浙江省一些法院在淘宝网站上进行司法拍卖的热点事件为切入点,透视不同的舆情,从理论上深刻把握匐法强制拍卖的本质,分析司法拍卖与普通拍卖异同,对淘宝司法强制拍卖的当与不当提出意见,分析实现司法强制拍卖的正确路径,为在新的时期有效实现司法强制拍卖公信力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诉讼是人类文明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加以利用,成为其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工具.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恶意诉讼行为的专门而明确的规定.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亦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恶意离婚诉讼行为的发生,固然有实体法上规定不够完善之处,但本文认为恶意离婚诉讼行为要更多靠程序法的完善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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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彦 《检察风云》2011,(16):41-41
诚实信用原则被认为是民事领域的帝王条款,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行为主体具有毋害他人的内心意识,亦称主观诚信;后者要求行为主体有良好的行为,亦称客观诚信。综合之,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为主体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相似文献   

18.
当前,刑事在线诉讼规则滞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程序漏洞与理论缺陷日益明显,不仅难以有效维持在线诉讼运作的规范性、稳定性,而且使得刑事在线诉讼“技术赋能”的程度远低于民事在线诉讼。在技术超越规则、规则落后于技术的关系之下,尽管技术的表象发生了变化,刑事在线诉讼却没有改善被告人的处境与地位,反而受到技术的“攻陷”而恶化了本就失衡的控辩关系,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可能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对于刑事在线诉讼工具价值的夸大,加剧了在线诉讼仅是手段而非目的之倾向,人作为技术中的主体恐将陷入被支配的危机。数字技术与诉讼规则之间疏离甚至矛盾的关系,不仅对司法实践产生了各种负面效应,而且背离了技术发展的初衷。应当以两者的深度融合为目标,始终坚持人在技术进步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刑事在线诉讼“技术赋权”独立的塑形力量;在技术变动的语境之下,回归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本质,寻求刑事诉讼理论的理性转型;主动强化对被告人的前瞻性保护,基于“民刑分治”的思路,构建真正依托数字技术拓展的刑事在线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19.
拍卖行作出"本场拍卖会作品由专家审定认可"的表述,事实上已对竞买人造成误导,致使其误认为全部拍品均由专家认定为真品,这与其作出免责声明的表述存在矛盾,此时法律应选择对竞买人有利的表述,判定该免责声明无效。对于诉争书画真伪问题,由于其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法院须作出法律上的认定;拍卖行一旦有欺诈行为,必然导致其免责声明无效,但买受人想要证明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实现"退一赔一"的可能性十分微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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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实践探索可知,在线鉴定是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诉讼行为,具有全程电子化、鉴定对象数据化、鉴定过程智能化的特性。纯正的在线鉴定可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不纯正的在线鉴定会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鉴定方案。当事人的知情确认权和程序转化权是在线鉴定的正当性基础。在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检材、出具鉴定意见,体现了在线鉴定制度的高效便利性。在线鉴定生成证据为鉴定意见或报告书,须先审查检材的同一性和充分性,再经法定调查程序的核验,才能作为定案根据。当事人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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