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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近年来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2008年以来,为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我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从宽松到紧缩的宏观调控。这一期间,二手房市场持续繁荣,不动产交易中介机构大量涌现,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加上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以及行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房地产中介纠纷也逐步增多。特别是购房人为规避中介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甩开中介机构,私下与房主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  相似文献   

2.
买二手房找中介本是省时省力的不二选择,然而自2010年9月以来,随着银行利率的调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量回落,房屋中介公司也就想出了各种招数来维持自己的业务收入。由于目前中介公司使用的居间服务合同,均是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房人支付中介费的条件,所以不论房屋是否成交,  相似文献   

3.
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索要居间费的官司。原告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周女士与案外人王某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就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的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等。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周女士当日应给付原告居间服务费30 500元,并且约定迟延向原告支付的,需按照每日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居间费30 500元。被告周女士辩称:其确实通过原告介绍看中了案外人王某  相似文献   

4.
[案情]去年9月初,李某因结婚准备租用房屋,得知某信息公司有许多房屋待租的信息,李某不顾家人劝阻,便与这家信息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租房协议,并交纳了500元中介费。此后,信息公司向李某介绍了多处房屋,李某均感不满意,眼看国庆节婚期临近,李某要求信息公司退还中介费。信息公司认为,以上介绍的房屋虽然李某不满意,但公司正为其寻找符合条件的住房,合同正在履行中,因此拒绝退还中介费。李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调解。信息公司退还李某450元,李某承担了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50元。[评析]本案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所谓居间合同,  相似文献   

5.
李紫来 《法庭内外》2011,(10):34-37
案例一:未签居间合同购房者吃亏上当 郝女士生意繁忙,为图省心,她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代办买房事宜。2009年11月,经中介公司介绍,她买下了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处二手房。入住之后,郝女士发现该房屋的供暖费没有结清。郝女士认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审查失职,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中介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郝女士签的是《单独委托过户协议》,仅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房屋产权过户。过户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负责。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明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谨对此进行探析,以抛砖引玉。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相似文献   

7.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房地产中介公司越来越多,房产租赁、买卖交易量巨增,伴随而来的是房产类案件的剧增。就中介公司依据《看房确认书》主张中介费及违约金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认定并不统一。本文拟对《看房确认书》的性质进行重新梳理,以期对理清此类案件的认定思路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8.
郑梦超 《江淮法治》2013,(21):48-49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地产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有不少业主选择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代理出租,并签署托管协议,从而节省时间、获取利润。但在托管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为获取更多利润,会存在一些合同违约的行为,从而对业主的权益造成侵害。房屋出租人还需慎重选择中介机构的托管服务。  相似文献   

9.
郑佳 《法制与社会》2012,(11):294-295
居间最初属于民法概念,是指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①居间介绍犯罪是刑法体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犯罪机会或媒介的犯罪行为.本文对上述两种居间行为的法律性质、罪与非罪做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0.
小虎队的苏有朋,是演艺圈有名的“理财能手”。不久前,他却因一处商铺惹上了官司。 由于台胞购买的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王先生租了苏有朋的商铺并装修之后,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于是,王先生将苏有朋及中介公司北京时代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时代之家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和押金,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公共户”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卖房人王先生了解到“公共户”政策后,认为买房人张女士可以自行将房屋上的滞留户口迁出至“公共户”,故将张女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删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户口迁出的条款,以及张女士应退还20万元的户口保证金。  相似文献   

12.
<正>案情回放:房屋严重缩水买房人无奈起诉2010年1月5日,魏某与深鑫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魏某购买深鑫公司开发的某大厦E605房(期房),建筑面积为27.98平方米(未标明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计价方式为按套计算,总价款为20万元。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了有关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问题,其中第二款约定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三款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第四款约定具体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则及违约责任,共两种可选处理方式,第一种为空白,第二种为面积误差  相似文献   

13.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14.
曾竞 《法庭内外》2012,(4):26-27
在北京,二手房是很多买房人的第一选择,相比新房,二手房具有是现房、地理位置佳、价格便宜等诸多优点。但是由于中介公司资质不一、买卖双方的相关知识缺失等原因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频发。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环节比较多,各种手续也比较复杂。首先,这类交易一般涉及三方主体,买房人、卖房人、中介公司。其次,签订的合同也不止一份,除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还有居间服务合同、定金合同以及各种补充协议等等。再次,买房人需求多样,购买能力不一可能涉及贷款等手续问题。所以任何一方出现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争议,都会引发纠纷出现,直至诉讼到法院。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以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为视角2007年12月某日,甲与乙就某处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以500万元购买涉案房屋,并在2007年12月6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2月5日,甲与乙至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了交易  相似文献   

16.
周峰  李兴 《法律适用》2011,(10):94-97
房地产居间纠纷历来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居间纠纷处理中的执法不统一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尤其是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频繁出现的"跳中介"现象如何认定、处理,实务界分歧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当前整个新兴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  相似文献   

17.
一、从两则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案例谈起 [案例1]北京市石景山某农工商公司诉北京某公司、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租赁原告汽车修理厂院落及房屋,被告在承租的院落中建房,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最后,被告某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而被强制拆除.  相似文献   

18.
毛海波 《法治研究》2013,76(4):118-124
房地产居间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签订居间合同所附买卖协议是否意味着居间成功,居间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居间人因其行为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时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系司法审判的疑难问题。笔者从居间合同的法律性质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明确只要交易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即使该协议并非政府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亦表明居间人居间已然成功;居间格式条款并非属于法定无效的范畴,应为有效,但居间人是否可据此向委托人主张违约责任,尚需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跳单而定;如若居间人因其过错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则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9.
赵锋 《中国律师》2014,(9):74-76
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房产中介公司犹如雨后春笋一夜之间多如牛毛,然而随着国家一轮又一轮房价调控,中介机构竞争日渐激烈,他们角逐于有限的二手房市场,甚至出现了部分"黑中介"。这里所谓的"黑中介",一类是指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黑中介",此类中介由于先天不足,极易违规经营,被消费者投诉的几率也较多。另一类是虽然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根据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调研发现,仅以房地产经纪公司这一名称为当事人的案件在过去6年内增长迅猛,2005年仅为10件,2010年为75件。"黑中介"的手段翻番,有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骗取消费者的信息费;有的在购房合同上做手脚,骗取消费者的中介费;有的隐瞒房屋真实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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