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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新闻媒体大量报道了幼儿园虐童案件,其数量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观点认为应修改刑法,将虐童罪入刑,严惩此类事件的肇事者,还有观点认为可依据现行刑法的虐待罪处理相关事件。文章旨在以刑法学为视角,以现行刑法的虐待罪为突破口,对虐待案件进行全面的法理分析并最终得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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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彭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8):90-92
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教师虐待儿童事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然而,在我国刑法中,虐待儿童的实施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导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因找不到准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对实施主体进行处罚。应该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虐童罪",以预防和惩治虐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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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依龙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5-9
我国现行立法无法有效规制虐童行为,主张扩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适用范围或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基于罪名所具有的针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功能和针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功能,以预防为本位增设"虐童罪"是规制虐童行为的最佳选择。借鉴域外法之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虐童罪"的罪状应表述为"以报复、取乐或侮辱为目的,虐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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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理应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虐待儿童事件的爆发,引起了人们对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强烈关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虐童罪,然而调查表明90%的人支持设立虐童罪。随着虐童事件的发酵,关于虐童罪的讨论成为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鉴此,分析虐童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通过立法增设"虐童罪",无疑是遏制虐童现象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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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幼儿园教师“虐童”行为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魏再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69-71
温岭市一幼儿园女教师"虐待"儿童的行为未必构成犯罪,在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别法律和道德,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坚持正确的侦查逻辑。此案启示我们:要综合评价各方的错误,虐童罪应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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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5):29-37
随着各地有关幼师“虐童”行为的报道不断地见诸报端,针对“虐童”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亦如火如荼,但总体而言,论者们争议较大,莫衷一是。其中,有学者主张设立“虐待儿童罪”以之应对,但其是否妥当,有待进一步论证。不论怎样,鉴于“虐童”行为自身具有的危害性,即应从法律的视角探寻规制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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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是整个社会发展中的毒瘤,不仅直接侵犯儿童利益,也间接损害了国家的人力资源。针对虐童问题,中国与日本采用了不同的刑事立法模式,日本形成了以刑法典为主、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为辅的多轨制的混合模式,为儿童保护构建了一套成熟、全面、细致的刑法规制体系。相较之下,中国单轨制的法典化模式并不能有效防止虐童行为,尚未形成系统合理的刑法规制体系,因而,完善中国关于虐童的刑事立法模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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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温岭幼师颜艳红拎着学生耳朵的照片一窜而红,与此同时,山西太原的一位幼师扇女童70余下耳光、山东幼师"针刑"虐童3年等事件纷纷曝出,将幼儿园教师这个群体推到了舆论前端。如今,涉案的教师在道德谴责之外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对于此类虐童事件的讨论却远远没有停止。家长们纷纷呼吁安装监控器,也有不放心的甚至亲自到幼儿园审视;社会上将虐童罪入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究其根本,发生这类事件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教育部门在学前教育的规范与建设上的不足。在温岭蓝孔雀幼儿园虐童案件里,严艳红被证实未取得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像她这样无证上岗的教师在温岭还有很多,据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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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温岭某幼儿园发生的虐童案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值得的关注的是,公安机关此次拟采取刑事制裁的手段。虽然行为人最终被无罪释放,但对虐童问题的研究却不会因此而结束。本文将以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论述我国刑法在该领域的适用与局限。进而提出有关的完善途径,以期呼吁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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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严重侵犯少年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但在有关反虐童领域的制度化建设却多年原地踏步,缺少实质性变革。这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在反虐童制度,尤其是反虐童刑事政策方面的研究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所致。本文意图展开对我国反虐童刑事政策之全面考察,探讨以刑事司法制度建构为手段,打击,遏制虐待儿童行为,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种可行性政策选择,站在公共政策体系的高度,全面考察针对虐童行为刑事对策的社会文化需求,法理基础,立法技术以及综合性制度保障体系。希望能够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提供充分全面的决策依据,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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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89-91
对于虐童行为是否定罪、应定何罪的争论,反映了不同的刑法解释立场。在当前法制转型期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下,用类型思维解释刑法更具合理性,且应坚持形式解释的优先性,不轻易突破文义的本来含义。这既是严密法网、贯彻罪刑法定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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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远航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47-59
虐童行为主要表现为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及忽视等形式,对儿童身心健康会造成潜移默化的损害,进而阻碍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的生命权和发展权等基本权利,上述权利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是其应有之义。当前,我国已构建以宪法为统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同时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文件、部门规章予以补充。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以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为切入点,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可以为我国防治虐童行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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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 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关于本罪的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第 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但这种 观点不能说明拐卖婴儿的行为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是监护人对被拐卖者的监护 权,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保护关系。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 拐卖正常成年人的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法益 原则上是被拐卖者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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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罪名,在我国现代刑法体系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实务之中,我国当前也有肆意扩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的情况存在,这种做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文章探讨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实现罪刑法定的困惑,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对我国现行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及“危险方法”的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提出了完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极为必要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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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人口罪”的恢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取消了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代替之,从而造成惩治人口买卖行为的漏洞。它随着2007年"黑砖窑事件"的出现凸显出来,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前瞻性的不足。所以,应当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恢复"拐卖人口罪"来弥补这个漏洞,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口买卖的罪名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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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4)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分别是构成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在目前的刑法学法律框架下,此类盗用行为只能按无罪处理。然而,现实中此类案件发生频率和社会危害性均呈增长趋势,仅仅靠传统的民事制裁已经有些力不从心,将其引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刻不容缓,这需要修改现行的刑法条文,单独设立"使用盗窃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