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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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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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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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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气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运用气功方法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各类机构和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气功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除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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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本市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按时间计费的经营方式。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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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后加盖蓝色印章表示户籍关系的户口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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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龄中国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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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并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第三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蓝印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投资并有固定合法住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境外投资者除外)或其亲属或其聘用的外省市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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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政府发展职业介绍事业的原则是:鼓励、扶持为求职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有限制地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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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蝇、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其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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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向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代理、咨询等服务的营业性活动。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纪活动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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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综合执法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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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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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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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助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助动自行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助动自行车,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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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货运汽车,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零星货物运输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收费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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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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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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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保持机动车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及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主管部门。 公安、规划、土地、交运、环保、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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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健康发展,维护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和城市面貌的改善,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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