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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6):83-87
我们应当提高对编辑隐性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从思想上重视、从制度上防范、从措施上补救,这样,我们的学报编辑事业才不会因为“蚁穴”而溃掉“千里金堤”。我们的学报编辑事业才会兴旺发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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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编辑是一种信息的选择、加工、组织和传播的思维过程,电视编辑通过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使其所掌握的新闻线索、新闻素材、新闻成品按照一定的规律排列组合,从而形成完整的新闻节目。这个创造性的劳动过程必定包含了电视新闻编辑的价值判断,也必定体现了编辑的意图或思想。所以编辑可以说是整个电视新闻媒体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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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编辑素质 做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实践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论断是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编辑是精神文化产品的加工者和传播者,坚定不移地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编辑的工作方向和责任.而编辑要做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实践者,重要的是提高编辑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创新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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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作为一名法律出版行业的从业者,从十几年前走出校门进入梦寐以求的出版社从事法律出版编辑工作,我完整地走过了从助理编辑到首席策划编辑的所有编辑岗位。这些年来,在每一个编辑岗位上都一直困惑、思考的问题是:怎样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图书策划编辑?或者说,一名优秀的法律图书策划人应具备哪些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在我们身处的传统出版业受到互联网冲击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我们这些互联网时代的图书编辑,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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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人类生活各个领域都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同时也给长期处于出版业“中心环节”的编辑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这就要求处于网络时代的编辑工作者要加强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才能成为网络时代信息发布的合格“牢门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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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及其人员依法享有自己的著作权.学报编辑部汇编有关作品而出版,应当享有学报的整体著作权及专有使用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报编辑以作者身份从事创作,对自己的作品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权;在对作者稿件进行了大幅度编辑加工,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也能形成编辑个人的著作权.这些权利都应当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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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是组织、审读、挑选和加工作品的工作,是传播媒介工作的中心环节。广播是借助声音传播信息的媒介,就某一具体栏目而言,广播新闻编辑在从事编辑活动的时候,主要依据单篇新闻的重要程度或内容的组合形式来进行加工编排。编辑人员在对稿件的编排过程中既是该新闻产品的产生者之一,同时也是新闻传播中的把关者,对有组织、有计划、有规律、高质量地传播信息起到重要的作用。因而,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对广播新闻质量的优劣有着最直接的影响。本文根据实践,认为广播编辑应具备以下素质,才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对媒体人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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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即著作权,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阐明版权与出版权这一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试图提示作为一个现代编辑,在日常编辑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看似老生常谈、简单细小,却出现频率较高又非常重要的几个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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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侵权行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就构成侵权。编辑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编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编辑未经合作作者许可而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编辑违背作者意愿未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编辑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及署名方式,编辑利用职务之便违背作者意愿在没有参加创作劳动的作品上署了己名;编辑非法阻止作者修改作品,编辑未经作者许可修改作品;编辑在加工过程中歪曲作品原意,编辑在改编过程中篡改作品内容;编辑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编辑侵犯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行为等等。编辑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且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而构成犯罪后果的还要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欲避免编辑侵权行为发生,就要进一步提升编辑的法制意识和水平,强化编辑的道德素养和责任,加大刊社的规范管理和建设,完善出版的法律制度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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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1):31-34
本文通过阐述编辑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希望编辑劳动所创造的社会经济价值得到具体的肯定和应有的承认。毕竟,漠视编辑劳动的现象,已经濒临危及编辑队伍稳定的边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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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