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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贪污腐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17年清廉指数中,丹麦、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再次名列前茅。这些国家也是最早建立现代监察制度的地方——瑞典在1809年首创了监察官制度,芬兰、丹麦随后分别于1918年、1956年设立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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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上海党史与党建》2007,(8):56-60
一、瑞典概况
1、历史概况
公元1100年前后,瑞典开始形成统一的国家。1157年兼并芬兰,1397年与丹麦、挪威结成卡耳马联盟,受丹麦统治,1523年脱离联盟独立。1600年至1718年间是瑞典的“全盛时期”,领土包括芬兰、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波兰、德国和丹麦的部分地区。1809年瑞俄战争后失去芬兰,1814年瑞参加反拿破仑战争打败丹麦后,夺得挪威,结成瑞挪联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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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和发达地区的特设机构和核心制度的典型代表为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以瑞典为代表的监察官员制度、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制度、以韩国为代表的审计监察院制度、芬兰的检察长制度、前民主德国的工农监督委员会制度。我国大陆行政监察专门机构设置及其核心制度安排与之相比较 ,一是在内部审计方面 ,中外部门内审制度在领导体制、人员地位、监督职责和审计标准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别 ;二是在政府内部监察方面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大陆行政监察制度存在行政监察机构地位低 ,权威性不足 ,缺乏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独立行使职权的方式等问题。必须改进我国行政监察机构及核心制度安排 ,以提高行政监察的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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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曷谓难?人之所趋者不敢趋,人之所乐者不敢乐,人之所私者不敢私。”这是元代著名监察御史张养浩在《风宪忠告》中提出的劝诫。其中的风宪,指的就是监察官。一个“难”字,既道出了监察官的不易,也道出了监察官的境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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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和冰岛为代表的"北欧模式"长期以来被视为全球福利国家的样板和标杆,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学者高度关注,十年来国内学者针对"北欧模式"作了大量多角度研究,形成了一批极具参考价值的学术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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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丹麦、瑞典、芬兰、挪威和冰岛为代表的"北欧模式"长期以来被视为全球福利国家的样板和标杆,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学者高度关注,10年来国内学者针对"北欧模式"做了大量多角度研究,形成了一批极具参考价值的学术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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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的经济版图上,有这样一个现象值得关注:那些经济发达、竞争力强的国家大都位于纬度较高、四季分明、冬季寒冷的北方地区。特别是北欧五国芬兰、瑞典、丹麦、挪威和冰岛,它们发展经济的先天条件并不好,但经济发展水平在欧洲乃至全球却名列前茅。世界经济论坛200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在全球竞争力排名中,芬兰、瑞典、丹麦分别位居第二、三、四名,挪威和冰岛分列第12名和第14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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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盛清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7,(2)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监察制度是比较完备而又独具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家政治运作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宋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承前启后的、有代表性的朝代,其监察制度发展水平较商,具有极其鲜明的特点,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相对独立而强大的监察权宋代中央设有专司监察的御史台与谏院,下置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知杂事),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和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司谏、正言、拾遗、补阙等监察官.门下省给事中与中书省中书舍人则是兼职的监察官.在地方上还有路一级的监司(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州一级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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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由于古代监察制度本身的缺陷加之受“人治”的影响,尽管它在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其历史局限性在所难免。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当今我国监察制度建设,必须保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重视监察立法,健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严格选拔和考核监察官,不断完善监察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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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1.监察体系独立化在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皇权统治下 ,古代监察制度始终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 ,地方监察机构和官员是直属中央领导的 ,而且自魏晋起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 ,组成独立的监察体系 ,直接对皇帝负责 ,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约束和羁绊。地方监察官如西汉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 ,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督察院 ,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 ,因而监察官吏行使监察权就有了组织系统上的保证。2 .监察制度逐步法律化中国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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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7,(6)
境外存在一些类似我国信访制度的公民申诉制度。德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在议会下设专门接受公民申诉机构解决公民申诉要求;瑞典开创了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享有调查权、建议权、公开调查结果权等;美国白宫和法国总统办公厅设专门公民通信机构,负责协调总统处理公民申诉,法国引进、改造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采取了与瑞典不同的行政途径;日本采取富有特色的行政相谈制度,在官民对话中了解公民诉求;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及韩国也在不同机构分设相应公民申诉渠道。这些"信访"不同渠道有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不可能靠一个渠道解决所有问题。应坚持"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给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会;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制度移植;注重民众的体会和感受,鼓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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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于1946年开始设立行政监察专员,1954年又通过了《行政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署由此正式成立。丹麦推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其目的一是代表议会强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部长和行政官员的监督;二是代表公民利益维护法律和秩序,作为“因政府不公正、专横、滥用职权而受侵害的公民的保护人”,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雇员的指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