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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岳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5):76-80
信赖保护为行政法上一般原则,其集中体现于行政行为撤销问题上,随着行政活动的复杂化和广泛化,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第三人的信赖是否值得保护?其信赖保护构成条件如何?其信赖保护方式又是如何?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很少有学者对此有所论及,笔者认为第三人信赖必须也应该值得保护,这种信赖保护可称之为信赖连带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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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研究--以企业工商登记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许可撤销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一种纠错机制.与行政许可撤回、吊销在性质、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别。然而在我国立法中,却存在着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的混用或误用情形,并引发了行政许可实践的混乱。因此,必须在明确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吊销界限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许可法》的撤销条款,并注意发挥该条款对相关单行立法的统领作用,这样才能维持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统一,进而释放该制度的内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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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引入到行政管理领域,对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一大进步。然而,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非常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性,行政许可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实际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必须完善与行政许可法相配套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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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与德国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制度.尽管各自适用的基础法律之间具有体系性的差异,但在以行政行为违法性为前提、以信赖保护为原则、以利益权衡为内容等方面,两国制度是具有同质性的。有鉴于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尚有诸多理论问题值得探索与研究,有必要从中德两国撤销制度的契合性出发.通过深入比较找出具体差距。在行政许可撤销后的赔偿等实践性问题上.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制度性规范与标准,有可能、也有必要借鉴德国行政与司法实践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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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回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创新。《行政许可法》第8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撤回条件的立法概括问题导致了行政许可撤回条件适用中的认识偏差。认知有限性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存在之主观认识论基础,公共利益是行政许可撤回制度之价值基础,公共负担平等化是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存在之法理基础。行政许可撤回条件包括法律事实条件与非法律事实条件两个方面。法律事实条件包括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由一般禁止转化为绝对禁止情形,以及由于法律依据变更而导致的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并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非法律事实条件是指不可归责于行政许可持有人且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非法律性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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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存在着撤销与注销相混淆、撤销与吊销混淆、撤销程序启动模式过于概括、"利害关系人"启动主体有失规范、撤销程序缺失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行政许可撤销制度价值的有效实现。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应当在秉承多元化利益平衡观的前提下,通过完善撤销后续惩戒措施、强化撤销程序建设等路径得到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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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令的发布是对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违反,是对机动车主行政许可的部分权利勾销。但并非不可发布限行令,发布的形式以及发布的前提条件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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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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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在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行政主体在撤销或废止授益行政行为时必须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赖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标志着我国已经关注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比较粗糙,特别是在信赖保护的方式、利益衡量、救济以及程序保护等方面还存有缺漏,因此,必须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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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指导与其在本质上有一种内在的亲和性,自然也应受该原则的制约.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确立、运行,寻求信赖利益有效保护的途径,对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维护政府诚信、促进依法行政是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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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之原则、规范与制度,无不以承认、保护和增进信赖为其基本目标,同时也以其特定方式承担着保护信赖以及信赖利益之重任。相对而言,信赖保护原则强调的是特定情形下超出特别法具体规范之外的实质公正。在此意义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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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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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之所在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处分撤销之诉与裁决撤销之诉只限于与该处分或者裁决的撤销有法律上利益者提起。”那么,此处“法律上利益”应该如何理解?对此学说和判例已有了很多的讨论,这里就不再赘述。现在可以称之为通说的,要数最高法院关于“有法律利益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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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领域中 ,对于一些许可事项 ,法律明确赋予被许可人一定的作为义务 ,这些义务是被许可人取得特定权利、获得特定资格的基础 ,此类许可在性质上属于附法定义务的许可。如果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此类法定义务 ,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取消赋予其的特定权利或资格 ,终止许可关系 ,这种废止许可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称的“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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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