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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是两院两部于199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公安部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三个标准的颁布,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上述《标准》缺乏系统性,部分条款文字表达不准确,给正确理解运用《标准》带来一定难度,三个标准亟待修订.现笔者提出个人拙见,供广大法医同道商榷,以进一步完善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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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临床法医学的角度,一般认为,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三种,即轻微伤、轻伤、重伤.目前已颁布实施了评定三种损伤程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随着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就伤害程度来讲,在第234条第2款又增加了新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和标准,即人体损伤严重程度不是三分法了,而是增加为四分法:即轻微伤、轻伤、重伤、严重残疾.对此,法医学界和刑法学界应当制定新的标准,实践中的具体认定问题应有新的认识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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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的法医临床学而言,其内容是该学科的骨架和脊梁。目前,我国法医学领域对此理论研究较滞后,指导思想和鉴定原则没有统一确立,造成鉴定实践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试图从鉴定标准的角度论述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同时兼与伤残程度评定进行比较。1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存在社会学、医学和法律上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社会日常生活中基于一般的常识,人们通常有损伤重、损伤轻之分。医学主要依据生命体征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等,而且各系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为治疗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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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大关节功能鉴定的认识误区与防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关节活动度的测量结果直接关系到相应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的评定。鉴定人在使用鉴定标准中四肢大关节功能的量化条款进行具体操作时,往往不知不觉地走进一些认识的误区,以致造成错案。故正确认识四肢大关节功能的有关基本概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能有效地避免发生下述认识性错误,保证法医学鉴定的准确性、科学性。 1 检查手法正确性的认识偏差 肩关节是人体活动范围最大的关节,它活动时往往伴有肩胛骨的滑动,因此测量时应当固定肩胛骨,这一点往往易被忽视,结果导致实际测量的是肩胛带的活动度,而非真正意义的肩关节活动度。另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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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重伤标准》)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简称《轻微伤标准》),一般法官对此比较熟悉,法医也严格按照这3个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很少有人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依据问题进行探讨。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对这3个标准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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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就伤残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予以支持。由于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与司法鉴定机构适用的伤残程度鉴定标准不同,导致两者对患者的伤残程度等级认定结果不一致。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对患者有利的结果作为认定伤残程度等级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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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为“专利的实施与运用”,从六个方面对专利法加以了修改:专利行政部门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原则性规定;国企涉及公益的发明专利之强制许可;国立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职务发明中促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实施的规定;增设当然许可制度;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的默示许可;关于专利权出质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得有失,经修改和完善之后,与原《专利法》第6章结合,可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的华丽转身,即由“确权”和“保护”二元结构,转变为“确权”“保护”和“运用”三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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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牵头,会同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评价体系标准及评估指南》经第七届北京律协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经公布,即在北京市律师行业内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同时,关于该“评估指南”的制定初衰、贯彻方式、实施目的等等问题.也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