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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东会董事罢免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罢免权是股东会的主要职权之一 ,它对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权力制衡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公司立法对此规定很不完善。股东会的董事罢免权主要包括 :股东会可以随时罢免在任董事 ;股东会应当以普通决议的方式罢免董事。法律应当赋予股东以罢免董事提案权。  相似文献   

2.
英美董事义务与目标公司反收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 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规制,从立法上看,按照我国学者通说,有英美两种模式①。英国将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交由股东会行使,未经股东会同意,董事会不得采取实质性的防御措施。美国则通过判例法从董事义务中派生出“经营判断准则”,认为目标公司中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属于“经营判断”范畴,只要有充分地理由就可以免责,从而使董事在反收购中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权。目标公司董事能否自主采取反收购措施,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此项权力。而在英美公司法中对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仅作了较为概括的规定。如美国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董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关,而公司的经营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如果因为董事的决策失误而被追究重大的赔偿责任时,对董事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可能会严重挫伤董事在经营中甘冒风险、大胆决策的积极性,因此对董事的民事责任限制也就成为了必要.本文借鉴国外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从经营判断规则,董事责任的免除、公司对董事的补偿、董事责任保险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为完善我国对董事民事责任限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5.
董事赔偿责任是指董事基于特殊地位而为的不法行为给公司、股东或其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基于特殊地位而为的行为”是指董事基于其在公司的领导地位,基于其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所为的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对董事赔偿责任规定的不够完善,其中程序性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诸多责任,但在实践中尚未有追究董事赔偿责任的诉讼产生,这与程序上的障碍不无关系.本文从有关董事赔偿的程序问题入手,探讨清除追究董事赔偿责任的程序,以使实体法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6.
周天舒 《中国审判》2012,(11):100-101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四十九条对董事的诚信义务作出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列举了一系列的禁止性规定以规范董事的行为,阻却其在未披露状态下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商业活动。然而法律却未对董事在自我交易中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承担的披露义务作出详细的规定。在这种背景下,笔者在本文中将介绍英国公司法中对董事自我交易中披露义务的相  相似文献   

7.
章凯 《法制与社会》2012,(27):96-97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蒋春 《行政与法》2004,20(2):113-115
公司在当今社会起着重要作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发挥这种作用的关键。在公司结构从股东会为中心转为以董事会为中心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董事会成为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要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必须要作好董事这篇文章。但是董事的利益不一定和公司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完全一致。因此,在赋予董事(会)更多权力的同时必须不断强化董事对公司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徐浩 《北方法学》2010,4(6):80-85
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   

10.
高树  赖晖 《中国律师》2002,(12):31-32
董事作为有限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的成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以前,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改制的侧重点偏移,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对作为其成员的单个董事之法律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这直接导致了公司实践中董事成员在选任上存在着相应的随意性,在角色承担上无所适从,在法律责任界定上模糊不清。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有的明明是董事出了问题,最后却由公司一手承担。而有的明明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出了问题,公司却采取“丢卒保帅”的做法,让一两个董事辞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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