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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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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体制改革制度构建的宗旨在于实现健康公平,当前对于"健康公平"进行法律解读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应从实然性角度来理解健康公平,其是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的结合;健康公平是现实性与理想性、历史性与继承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同时,本文认为,健康公平体现为对公民健康权的公平保障、体现为社会法视域中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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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6)
作为应然选择和刑事理论共识,罪刑法定原则遵循形式理性和形式公正的结果当然禁止习惯法的适用。但在刑事制定法禁止藏族"赔命价"作为一种刑事习惯规则适用的当下,作为一种实然,藏族"赔命价"却依然作为"活法"、"行动中的法"适用于广大的藏区,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种应然与实然的交错运生,凸显了刑事制定法与藏族"赔命价"之间的紧张关系。对藏族"赔命价"历史流变的梳理和分析,可为实现刑事制定法与藏族"赔命价"在博弈中的和谐共生提出解决之道或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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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传胜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1):91-95
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建议制定我国《反腐败法》法典,在国内法的宏观层面规定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并在宏观层面完善我国反腐败的其他机制;建议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实体规范,严密法网,具体包括扩大腐败犯罪的主体范围、完善贿赂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设置更为严格的死刑量刑标准,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在法律上废除对腐败行为适用死刑;建议在程序法方面完善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的程序机制,具体包括建立刑事缺席审判机制、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完善腐败所得追回与赃款的分割制度、确立资产追回程序中的推定制度、建立我国反腐败的民事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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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不同于习惯,也不同于民间法,只是民间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不同,习惯法的地位也不同。作为法源的习惯法取得了国家法的地位,但这里的习惯法不是指作为规范的习惯法,而是作为待证事实存在。作为辅助地位的习惯法是国家法的补充,与国家法并行不悖,但一般存在于法的放任性调整领域。还有些与国家法相冲突的习惯法战胜了国家法的强制、禁止,依然活生生地存在着,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强势的表现,这种强势与习惯法的优先适用不同,对习惯法的特征及其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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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死刑核准权回收问题的讨论以及最近佘祥林、聂树斌等死刑错案的揭露,舆论普遍呼吁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而恰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主要指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学术观点,媒休所反映出来的公众舆论却持普遍而长期的反对态度,批评激烈者甚至认为这是知识分子对官员阶层的维护。这是民意对这一学术观点的最严重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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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因此,认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适用,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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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一草案中涉及到了死刑适用年龄上限这一问题。死刑适用年龄上限是指适用死刑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最高限,即超过了一定年龄的老年人就应当被排除出死刑适用之主体。从中国法律史的角度入手,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情况,对增设死刑适用年龄上限之必要性进行分析,以照顾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同时使死刑适用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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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改革》2015,(1)
很多学者倾向于把"国家法——习惯法"看成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认为随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强制推行,习惯法的影响将越来越小,最终被彻底取代。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婚姻纠纷解决过程中,围绕着"最大限度促成案件尽快妥善解决",有时国家法和习惯法会同时"在场",或轮番"上场",甚至以一种不在场的"在场"方式出现,在冲突之余也表现出一种合作关系。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跨界合作成为婚姻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大量实地调研也向我们表明了这一点。为此,在立法上,我们要珍视民族习惯法中的优良成分,利用国家法赋予的制度空间完善民族自治法和乡(村)规民约,实现国家法和习惯法有机结合。从实践层面看,要坚持在民族地区变通实施国家法律,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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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制定一项制度时,必须重视整体设计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确保制度的相对稳定;可交由第三方完成,使制度设计更加科学、更加专业,更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广泛吸收公众意见,尊重民意、体现民意,增强民意基础;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运用立体方式整体推进,对于已经制定的公共政策,政府辅以相关保障和激励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促使公共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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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意见群体”的双重影响与正确引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意见群体"是基于现代互联网技术崛起的一个群体,它在影响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方面具有许多与传统民意表达所不具备的优势和特点。其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如:"新意见群体"发出的声音有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同时也有负面影响,如:其主体范围的局限性、信息表达的难控性及部分非理性化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应广泛吸纳"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意见,扩大"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主体范围,实现"新意见群体"与其他民意表达互补,加强"新意见群体"利益表达的法制化建设,使其对公共政策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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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疑难案件实质上是社会发展引起的新问题、新纠纷,反映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永恒张力。疑难案件及其审判是法的生成的机制和途径,判例是法的生成点。疑难案件的法律解释是法律发现和法律论证的结合,体现出创造性和整合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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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实行民主原则,实现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使所制定的法律充分集中民智、体现民情和反映民意,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统筹兼顾好各方面群众的具体利益, 切实发挥好法律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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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习惯法与藏区社会稳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藏族作为我国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民族,其创造的藏族习惯法曾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藏族法律文化跟其他文化一样,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新生的民主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国家的现代法取代过去的习惯法,这是历史的必然。藏族习惯法已经不适应现代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习惯法的回潮,藏族习惯法自身的缺陷对现实生活有着消极的影响,影响着藏区的稳定。因此,界定藏族习惯法的内涵,客观解析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合理对待和利用藏族习惯法,对切实维护藏区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