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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岭梅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3):100-102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研究对象的范围的确定问题。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不应当仅仅局限在法律制度史领域内,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教育制度、救灾制度等强制性规则体系的发展历史也应当纳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视野之内。此外,由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学史存在一定的交叉,所以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还有必... 相似文献
2.
张士金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140-144
本文以对全球治理基本特点的分析为基础,指出全球治理对国际法律规则的创制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国际法律规由于立法模式的限制,以及调整对象的局限,严重滞后于全球治理的需要,进而提出必须改进国际法律规则的立法模式。最后,通过对目前关于国际法律规则创制变革主要理论的分析,提出全球治理中的国际法律规则创制必须以以民族国家和政府为中心,非国家行为适当参与,主次分明的多元式立法为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3.
田庆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2):24-29
本文回顾和考察了1949年以来清代西藏法制史的史料整理和立法制度研究的成就,认为这一时期的立法制度研究主要以"历史-政策-边疆"为模式和方法展开。虽然该模式的研究为学界深入研究清代西藏立法原则、体制和立法成就提供了一种宏大的丰富多彩的历史场景,但是并不能代替法律意义上的立法原则和体制研究。 相似文献
4.
郭永琴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8,(1)
晋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的多次立法活动对中国法制史产生了巨大影响。通过对郭偃之法、被庐"大"、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范宣子之法、铸刑鼎等立法活动进行梳理,分析了其产生的社会背景、立法的核心目的和意义,以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5.
李玉福 《理论学习(山东)》1994,(9)
中国法制史是以中国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规律及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作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大干部学员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普遍感到难懂、难学、难记。为指导学员学好中国法制史,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6.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清代习惯法研究——以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艳英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4):112-118
清代习惯法是以法律社会学视角考察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极好例证。本文以学者们对清代习惯法所体现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论研究为例,探讨法律社会学方法作为研究的新路径,在清代法制史研究中的运用及其对法制史研究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杨立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民事行政检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督制度。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法制国家,维护良好经济秩序的要求。本文以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借鉴各国民事行政检察立法和实践的经验,研究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前景,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健康治理体现的是以健康为焦点的跨部门合作治理理念。发达国家健康治理的实践可追溯到20世纪七八十年代,目前公认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芬兰、新西兰、英国和南澳大利亚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健康治理实践具有共性,如均以法律、国家战略规划及其配套的行动方案等方式确立了健康治理的蓝图、方向和行动步骤。但同时又各具特色形成自己的治理模式,如芬兰的以立法干预为主的治理模式、南澳大利亚的整体政府模式、新西兰的分权治理模式、英国的准契约化模式。健康治理的成功实施涵盖了启动和实施两个阶段的若干要素,并配合以行政、法律、战略管理、绩效管理、流程再造等工具,实现健康治理的制度化可持续运作。当下我国处于老龄化和健康不平等的语境之下,国际健康治理理念的传播以及各国实践的发展对我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法治与德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康之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2,4(4):42-46
迄今为止 ,人类的社会治理主要是由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所构成的历史发展过程。近些年来 ,在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 ,出现了一种新的历史趋势 ,那就是人类社会治理行为中出现了公共管理这一新的社会治理方式 ,它意味着人类的社会治理活动将又一次出现全面的变革 ,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即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治理 ,可以称作为“权治” ,即权力的治理。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是以权力和法律的互动为基础的 ,所以具有法治的特征。因而 ,人们倾向于把这种社会治理称作为法治 ,即法律的治理。公共管理所追求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是建立在权力、法律和道德有机协调的基础上的 ,是法治和德治相统一的社会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10.
杨蕾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9,22(2):21-24
反思产生西方立法听政制度产生的历史语境,重构性立法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应定位于一种国家的政治治理术,以此定位为基点重新演绎立法听证的制度功能是:立法听证有助于立法机构了解实际情况,广泛收集立法建议,更加科学地做出立法决策,从而克服立法过程中的有限理性;立法听证可以帮助国家规范立法实践,减少立法争议,缓解矛盾与冲突,通过协调各种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利益关系,增强法律的社会接受度,从而增强法律的实施效益;立法听证为公民有序参与公共生活、表达自身利益,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一条规范的途径,某种程度上形成由国家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