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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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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伯林提出了“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著名区分。在深刻剖析了三种不同类型的积极自由观和二十世纪极权主义的逻辑联系的基础上,伯林认为消极自由观是“机会”、“能够”、“可能性”取向的自由观,以区别于“必须”、“应该”取向的积极自由观。但伯林的剔除了自主概念的消极自由观也蕴含了内在的危机。  相似文献   

2.
在当代社会的法律和政治话语中,“自由”已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但其内涵和外延仍然较为模糊,甚至一切非“自由”的或反“自由”的也成为了“自由”的。应在现代性的情景下重新审视政治哲学中的“自由”观。  相似文献   

3.
法律不确定性之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实现法的社会控制的目的。要克服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观性,必须使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制约和支配。按解释的对象区分,有狭义的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按解释的手段区分,有社会解释、历史解释、语义解释、经济学解释、政治解释等  相似文献   

4.
以赛亚·伯林依据价值多元论而主张消极自由,在其文本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等级序列——第一等级序列和第二等级序列——的消极自由。这种对消极自由的区分,可以解释柏林自由观的悖论,即对立基于价值多元论的消极自由的推演最终导向了消极自由价值的一元主义。这一悖论反映出伯林自由观的价值多元论与消极自由主张之间的张力。自由一元主义的结局表明伯林没有摆脱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心态,而试图将自由作为一种普世化规则的结果,必然是另一种形式的"强迫自由"。  相似文献   

5.
人的意志是否自由,人们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自由,怎样才能获得自由等等问题,构成了各派哲学家自由观的重要内容,从古至今普遍受到人们的注意.针对杜林唯心主义的意志自由论,恩格斯在批判过程中,科学地阐述了自由和必然的内在联系,强调自由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对外部世界的支配,科学地解决了有关自由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本文旨在初步论述马克思实践自由观的理论前提。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说明古代西方哲学家的自由观;第二部分说明中世纪西方哲学家的自由观;第三部分说明近代西方哲学家的自由观。三个不同时期的哲学观对自由的理解和阐释为马克思实践自由观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它们的症结是:在存在论基础上执迷于思维的内在性,脱离了人的现实生活,马克思正是在此与之分道扬镳。  相似文献   

7.
刘莹 《法制与社会》2011,(4):235-235
人的意志是否自由,人们能够获得什么样的自由,怎样才能获得自由等等问题,构成了各派哲学家自由观的重要内容,从古至今普遍受到人们的注意。针对杜林唯心主义的意志自由论,恩格斯在批判过程中,科学地阐述了自由和必然的内在联系,强调自由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和对外部世界的支配,科学地解决了有关自由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本文通过分析公安民警在执法中对自由、自由裁量及法律和事实的自由解释等认识上出现的偏差,启发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自由观,使执法行为真正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9,(3):195-209
实际支配理论、排他性支配理论和领域支配是不作为犯教义学中欲使作为和不作为等置的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然而,这三种支配理论在概念和逻辑层面都存在疑问:在概念层面,这三种支配理论中的支配和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程度"上有所不同,且实际支配理论中的支配与作为犯中的支配在"支配性质"上也并不一致;在逻辑层面,从支配中推导义务的思路错置了支配与义务的关系,两者至多只是伴随关系而不可能相互推导。因此,不作为犯中的支配理论无法成为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领域支配"的确可以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但须对它进行重新解释:"领域支配"所产生的是"交往安全义务",此义务并不要求领域的支配者阻止领域内的犯罪行为、救助领域内的伤者,支配者只需确保自己所支配的领域不向外输出风险即可。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0,(5):120-130
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点在于免于专断,它许诺了一种无支配自由的理想,从中可以导出以共同善为旨归的实质合法性原则,否则法律本身就成为专断的表现,从而远离法治的无支配理想。另一方面,祛除专断要求在程序上克服不受控制的权力实施,法律统治的可能性因而要依凭政体形式、权力制衡、程序论辩等制度条件。此外,由于专断具有不可问责的特征,因而法治的实现还要求公民能够信任法治并透过行动对官员积极问责,这可称之为法治的文化条件。最后,法治在其性质属性上具有政治善、共同善、基本善以及内在的善之多重面向,这强化了无支配自由作为法治理想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现代多元社会的普遍吸引力。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公民的自由,它和法律的关系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人民真正享有广泛的自由,正确行使自由权利,同心同德搞四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公民的自由,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和限度内,依个人意愿支配自己行动的一种基本政治权利。毛泽东同志在解释公民权时,精辟地指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处分自由认定两罪的既遂。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交付/取得的外部形象,抑或着眼于时空特征的"两个当场",都是对处分自由在经验层面的总结和归纳,是证明是否存在处分自由的客观素材。以暴力程度的轻重相举来论证两罪竞合,忽略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背景的构成要件结构,存在方法论上的疑问。  相似文献   

13.
李爱玲 《法制与社会》2013,(16):236-237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当前的婚恋观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尤其是《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对婚前出资方父母物权的保护,另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引导鼓励夫妻双方要本着互相尊重、忠实、帮助、平等自由的信条共同生活。《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待婚姻的态度上是明确提倡独立、自我,相信随着这种导向的转变,很多女性会更加独立,在婚姻生活中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能力,给与自己更多被人尊重的机会。需要靠法律来保护的平等不是实质的平等,需要靠别人物质来保障自己,为自己提供安全感的也不会太久远,只有自己经济上独立了,那才能在婚姻生活中和家庭生活中实现和别人平等。因此,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新婚姻法解释》(三)和我国以往调节婚姻关系的法律有什么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4.
从“第三次宪法修正案”看我国宪政的五大观念变向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五大宪政观的变向,即从民主的自由观到自由的民主观,从主权的人权观到人权的主权观,从公平的效益观到效益的公平观,从社群的协作观到协作的社群观,从政治的法治观到法治的政治观  相似文献   

15.
走出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迷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并非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而是两种不同的解释立场: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没有原则分歧,两者的分歧在于哲学基础与价值观。形式解释论采取传统的认识论诠释学;实质解释论综合认识论诠释学与本体论诠释学的观点;极端的实质解释论主张完全抛弃认识论诠释学,走向本体论诠释学。形式解释论侧重自由保障,实质解释论侧重法益保护,由此可以导出五条规则和三个结论。  相似文献   

16.
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兼论宪法解释方法的变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宪法解释的衡量模式是宪法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客观地对与解释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协调和权衡的一种宪法解释模式。这种模式以法律现实主义和法社会学以及利益法学为法理基础,在当今宪法解释中占支配地位,它是客观理性的宪法解释模式,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保持宪法稳定与促进宪法发展的桥梁。衡量模式的外在法理基础及内在正当性和本质决定了它是宪法解释的重要模式,一些对衡量模式的替代方法将被证明是不可行的。  相似文献   

17.
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北海 《北方法学》2011,5(5):72-78
犯罪事实支配是现实的支配,规范的犯罪事实支配不可取。犯罪事实支配并非确定正犯的唯一标准,其只能适用于支配犯,且其并非证成义务犯的要素之一。犯罪事实支配不包含特殊的客观构成要素,只有义务犯的概念能够以教义学上不矛盾而刑事政策上又恰当的方式解决无身份的故意工具问题。具有特殊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完全处于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的射程之内,但是在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中,结论并不一样。  相似文献   

18.
马克思心目中的法与自由之图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自由的界说 古往今来,自由一直是一个令人无限神往而又颇费时力的法哲学问题。许多思想家在构架自己的理论体系时,无不对自由这一范畴作出解释,但又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以马克思的名字为标志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诞生,标志着人类对自由这一法哲学课题的探讨进入了一个划时代的新阶段。但是,马克思的法哲学自由观亦不是离开人类文明发展大道的固步自封的学说,而是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法哲学自由观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相似文献   

19.
王俊 《法学》2022,(2):68-85
面对日益增加的社会风险,我国刑事立法不断扩张处罚的范围,这种立法的积极姿态也得到了学者的认同,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的主张。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包括理念、立法、司法三个方面,其与预防刑法观、风险刑法观与功能主义刑法观都存在不同。无论从现实还是从法理层面而言,积极刑法观都存在许多疑问。在现实层面,我国现行刑法的结构并非是厉而不严,而是又严又厉。刑法的但书规定意味着立法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模式,这与积极刑法观的立论或多或少存在冲突。我国司法机关一直采取扩张解释乃至于类推解释来适用刑法,因此指望通过司法实践来限缩处罚范围的观点并不现实。在法理层面,积极刑法观导致了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冲击了人的基本自由,因而抵触宪法;同时它也违反了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具体要求,并且作为其依据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根基并不稳固。在方法论上,必须重提"李斯特鸿沟"的重要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20.
行政立法的产生与发展是近代国家职能发生巨大变化、新旧观念激烈碰撞的产物。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职能极其简单、立法事务也非常有限,议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制定各种法律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人们受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观的支配,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政府根本不需要在执行职能之外再去追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但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的自发调节日益显示出难以克服的弊端,自由资本主义的国家观随之为国家干预所代替,政府权力日益扩张。随着政府职能的强化和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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