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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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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见死不救罪”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吴玲 《法制与社会》2010,(10):269-270
湖北荆州市长江大学15名见义勇为大学生搭人梯救落水儿童时,一渔船停在不足5米处,大学生多次硫求船主施救遭拒,船主称“活人不救,只捞尸体”。当天,3名大学生救人时牺牲。在此次事件中,八凌打捞有限公司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因我国刑法中尚未写入“见死不救罪”,“见死不救”无需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在法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的刑法典中,都有“见死不救罪”这项罪名,因此,我国是否也应将“见死不救罪”写入我国刑法?对那些举手之劳,丝毫不会给自己带来危险的“见死不救”的行为,要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刘鹏 《江淮法治》2011,(23):49-49
一方面.是道德滑坡,以致于老人摔倒无人扶,车祸、溺水等突发事件无人伸手相援等现象频频出现;另一方面.则是人们在社会转型期间.更加怀念和向往互助互帮、博爱仁和的道德氛围。这样的矛盾纠葛之下,以法律弥补道德不足或者道德退步留下的行为规范空间.自然就被人们提了出来。  相似文献   

3.
马楠 《法制与社会》2011,(32):247+253-247,253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潮中,类似于"见死不救"这样的不和谐音符不断的刺激着人们的视听神经,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效应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在道德的约束和示范作用不足以规制人们的行为时,刑法介入的可能性和应然性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问题。一场是否应将"见死不救"的道德丑相纳入到刑事视野的争辩悄然展开。本文围绕刑事立法理论,从"见死不救"行为自身的危害性入手,并结合刑法自身的特性,对此问题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4.
陈有 《法制与社会》2013,(5):293-294
随着近些年"见死不救"事件的频频出现,尤其是"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断地引发人们对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纯粹的道德诉求是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见死不救入罪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从道德、犯罪构成及法的操作性方面分析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见死不救事件的多次发生,使得其逐渐与刑法和犯罪联系起来。笔者认为,不宜将见死不救行为设定为犯罪,因为有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见死不救行为的依据、见死不救入罪不符合刑法制裁措施的不得已性原则、惩罚见死不救罪客观上存在可操作性等问题。对于见死不救行为,可以通过严厉打击渎职、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完善党纪、政纪,使国家工作人员身先士卒,通过立法奖励和鼓励见义勇为,以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措施来应对。  相似文献   

6.
一、设立见死不救罪的必要性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亵渎良知、良心和道德的行为,这种见义不为、见难不助、见死不救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践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然而,形形色色的见死不救者,除了偶而受到道义上的谴责,或者纪律、行政上的处分之外,并未产生任何的犯罪感.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学说告诉我们,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与这种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见死不救行为是一种反人道的恶劣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本质特征,只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民救死济困的特定作为义务,因此不能按照不作为犯罪对其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7.
周弘 《法制与社会》2012,(17):69-70
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出发点,结合近来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事件,分析见死不救行为的产生原因,分析了有无特定职责或义务行为人的不同表现。参考中国古代对此问题的法律约束及国外立法例,认为在道德规范难以约束的现今,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以保护危难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进而阐述了设立此罪的必要性,讨论构成要件等。  相似文献   

8.
沈彬 《江淮法治》2011,(23):48-49
治愈“冷漠病”能靠严刑峻法吗?支持派找出西方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比如《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相似文献   

9.
金祖飞 《法制与社会》2010,(18):281-282
由于"见死不救"行为导致此类诉讼案件的增多,无论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那么,究竟"见死不救"所蕴涵的内容何在?其罪与非罪的界线和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有罪,是西方的"见危不救罪",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是他罪?这就是"见死不救"所引发的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2003年12月10日,郑州市春秋律师事务所姚光华等8位省会知名律师就一起案件展开了一次专题研讨。  相似文献   

11.
小悦悦事件后舆论哗然,部分人主张将“见死不救列入刑”.这种做法真得能够阻止这些冷漠事件的再度重演吗?本文开门见山提出命题,阐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次从三方面论述了“见死不救入刑”的不可操作性;紧接着道出见死不救的真正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最后得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反而却应将奖励见义勇为纳入法律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本文标题叫作《且慢“见义勇为”》,并非《且莫“见义勇为”》;就是说,我不反对“见义勇为”,我赞成“见义勇为”,只是劝君不要性急,不妨放慢一点,在“见义勇为”之前先搞好“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连发言权都没有,哪来的见义勇为权呢?“见义勇为”比“发言”难多了,一般都要“挺身而出”,常见的后果是皮肉受苦,躯体伤残,有时甚至会光荣牺牲。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令人震惊的见死不救事件。如在安徽阜阳,一名研究生仅仅对光天化日之下当着自己新婚妻子的面小便的男子说了一句“没修养”,竟被这一伙人追打至河中溺水而死,而周围几十名围观者对着被害人凄凉的求救声竟毫无恻隐之心,眼睁睁地看着风华正茂的国家高级知识人才沉入江中;在广东某地,一位奋不顾身求助落水儿童的中学生在救人后力不从心,身处险境,闻讯赶来的四名警察竟然在岸边袖手旁观,最后,英雄含恨而死;肇事车辆将人撞伤后逃逸,被害人躺在公路上几个小时无人过问;患者因未能预交住院押金而被医院拖延治疗……相关报道屡见报端,不一而足。  相似文献   

14.
15.
见义勇为,作为传统社会弘扬的风尚,千百年来一直为人称道。然而,在法制昌明的现代社会,我们的行为不仅要见于义,还要合乎度,绝不能逾法律之矩而为。等周锡丰明白这个道理时,已被法院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虽因情况特殊,被免除处罚,但他的心中依然充满了无限的悔恨。而这一切只因为一次糊涂的"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16.
某国有企业职工李某对本厂厂长邱某心怀不满,常对人说要“搞垮”邱某,他听说邱某有贪污受贿行为,但一直苦于没有证据检举。一日李某持现金5000元至邱某家,谎称自己有一堂弟(其实李某根本无堂弟)想调入本厂质检科,恳请厂长帮忙。邱某答应帮忙并收下李某送的现金5000元。两天后,李某向检察机关举报邱某在家中收受他人现金5000元的事实。检察院立案调查,查出邱共受贿达6万多元。邱在坦白罪行的过程中,交代有5000元现金为李某所送。检察院依此将李某收审。本案中,邱某犯受贿罪无须讨论,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罪与非罪之间,有…  相似文献   

17.
24岁的詹翀傲与退休教师柳杰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翀傲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杰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翀傲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杰借口回去通知詹翀傲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当天下午,詹翀傲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噩耗。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母将柳杰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由此引发了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赔偿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8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法律与道德的话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相似文献   

18.
2011年10月的“小悦悦”事件将“见死不救”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法律角度思考对“见死不救”问题进行规制是职责所在.在这里本文从剖析“见死不救”的类型出发,探讨法律对“见死不救”的规制.  相似文献   

19.
当代中国,见死不救现象愈来愈突出,运用法律来治理见死不救行为,成为很多社会人士的呼声,本文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否定前述观点,认为不宜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对此,文中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20.
彭梦瑶 《检察风云》2008,(16):49-49
法国巴黎市民让-雅克·勒布要求撤销判定其"侮辱公职人员"罪名的案件定于7月27日开庭审理。勒布认为,法律将侮辱公职人员列为"犯罪"是对平民的歧视,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勒布当年曾为此致信时任内政部长的现总统尼古拉·萨科齐,并将相关信件出版发行。法国媒体评论说,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次有被告怀揣要求撤销对其裁定的书籍上法庭讨清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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