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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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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原告耿学良诉被告大连海福拆船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大连海事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 1989年7月10日,耿学良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达公司(简称“海达公司”)聘为外派劳务船员,并签订了《外派船员合同书》,合同规定,耿在外轮工作期间,因工致伤、致残或病、死亡,均按中国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年7月25日,耿因海达公司与被告大连海福拆船公司(简称“被告”)间的《雇用船员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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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上市公司的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怎么也没想到,因存在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和定期报告虚假陈述等行为而引发了百余名股民的索赔纠纷,索赔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由于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多个焦点问题,因此在立案之初就成为各大媒体广泛关注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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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开凤,女,29岁,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县金狮宾馆宿舍。 原告:何浩,男,6岁,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周开凤,何浩之母。 原告:孔凡英,女,59岁,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锦法,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宜昌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宪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守邦,湖北省宜昌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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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4日,吴佑忠打电话告诉我他已收到凤凰公司给付的赔偿金,凤凰公司的公开致歉书朝阳区法院正在审查,即将在《法制日报》上刊载。至此,吴信忠诉江西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摄影作品侵权纠纷案以吴信忠的胜诉而告终结。本案的由来1997年11月8日,举世瞩目的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在宜昌举行。江泽民、李鹏等国家领导人在截流现场主席台上观看截流。上千名中外记者云集截流现场采访,宜昌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兴山县委宣传部干部吴佑忠也在其;司。当江总书记举起望远镜观看截流合拢的一刹那,吴佑忠抢拍到了两个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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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勇 《证据科学》2005,12(4):248-250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寿上肺叶切除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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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伴咯血半月”入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入院检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分不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左上肺鳞癌(Ⅲ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年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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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王烈凤,女,51岁,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侯家坡村一组。 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王烈凤诉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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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系某海运株式会社的职工.负责该公司在港口装卸货物的协调工作。2002年11月15日被告所属“马林-戈”轮抵达港口卸货。原告受公司指派于2002年11月16日持合法登轮证登上”马林-戈”轮核实舱口情况及了解卸货进度。当原告站在距舱口1米左右的距离观看舱内情况时.被该轮正在作业的二舱吊杆钩头击中腰部和臀部后坠入货舱.造成重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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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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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3年3月31日,南京长江油运公司所属油63057驳船在南京港仪征码头装油完毕后,由南京港务管理局所属宁拖1008号拖轮拖带离码头作业,当日21∶00时,宁拖1008号轮靠近油63057驳作业,当拖轮船艏接近油63057驳左舷3号与4号系缆桩之间时,指挥油63057驳船船员带缆作业,徐明及同驳水手李相铭共同接过拖轮船员递交的包头缆一根,拖轮未明确指挥系结第几号缆桩,徐明便将包头缆套在3号系缆桩上。钢缆套好后,宁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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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洁 《法制与社会》2014,(15):66-67
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五月花餐厅用餐时,旁边的福特包房在服务员开启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时发生爆炸,龚硕皓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萍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据此,夫妻起诉要求五月花公司赔偿403万元。一审认定五月花公司不构成违约和侵权,不能因此承担民事责任。二审判决五月花餐厅赔偿李萍、龚念30万人民币。为何在业已明确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成立情况下,赔偿责任依旧存在?本文欲真实地重温法院的判决思路,审慎挖掘法官判决的出发点,从中寻找到司法之内的正义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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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各侵权人的关系及其责任的界定,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涉及对共同侵权理论的认识。本案从加害行为客观上的关联性及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致性出发,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反映出法官是在摒除单纯主观说及客观说的弱点,综合二者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来认识共同侵权的,在当时法律适用具体规范阙如的情况下,表达了倾向保护受害者的价值取向,并与其后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秉持了同样的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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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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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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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案件事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对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是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旋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完第一个气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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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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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萍,女,39岁,广东省珠海市教育委员会职工,住珠海市香洲银桦新村。 原告:龚念,男,38岁,系原告李萍之夫,广东省珠海市水利局职工,住址同上。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盖丘、黄雄周,广东省律师。 被告:广东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珠海市香洲碧涛花园。 法定代表人:唐楚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筱畸、曹宇瞳,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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