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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边奕冰 《法制与社会》2011,(14):36-37,41
纯经济损失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有形人身损害或有形财产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之外的损失。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指出构建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明确了纯经济损失的概念,其后又介绍了其它国家对纯经济损失赔偿的处理方式和中国现在的立法及其研究状况,从而对中国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之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中国能够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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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萍 《法制与社会》2011,(14):116+136-116,13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何理解,一直是司法界和理论界争议论证的难点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承办法官之间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认定都是存在认识分歧的。因此希望通过论证能够厘清此类犯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检法两家达成共识,以期对今后的办案实践进行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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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霞 《法制与社会》2011,(33):91+101-91,101
随着社会的发展,纯经济损失已成为生活中一种客观存在并且对其保护已成为了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对纯经济损失的保护制定基础性的规范,是符合现实生活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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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雪  李小宁 《法制与经济》2004,(8):17-17,41
案件简介:被告司某为湖北省武穴市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1995年9月2013,司某所负责的武穴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武穴贸易”)与恩平市某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恩平服务”)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由“武穴贸易”向“恩平服务”提供钢材,双方约定结算付款方式为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现金支付。1995年9月2913,双方另补充以下合同条款:如:甲方(即“恩平服务”)不能贴现承兑汇票,不影响交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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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无效合同的分类标准及其类型作为切入点,通过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进而阐述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一概的恢复原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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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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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自产生始,就免不了矛盾、冲突以及各种或轻微或重大的侵害行为,而化解侵害行为的方式,从激烈的血族复仇逐渐发展到和缓的赔偿,从群体责任逐渐向个人责任过渡.罗马法及传统普通法上的侵害责任,无论是罚金还是赔偿,都带有报复和惩罚的特性,采取的是结果责任原则,以损害赔偿为己任的侵权法还隐藏在刑法和侵权法交错的乱象之中.在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标志的近代侵权法成熟之前,古代侵权法的历史可以描述为一段不断涤除惩罚思想、不断净化赔偿观念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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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 《人民检察》2021,(4):26-27
不起诉是起诉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于侦(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具有积极意义。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载体,是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诉讼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具有终止诉讼,不追究或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其客观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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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诉人刘某,男,52岁,汉族,高中。 申诉人王甲,男,36岁,汉族,小学。 申诉人王乙(系王甲之弟),男,32岁,汉族,初中。 被申诉人郭某,男,28岁,汉族,高中。 被申诉人郭某于2000年6月私自从绿园区小汽车修理厂,以一万余元的价格购进捷达桥车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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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蕊 《人民司法》2012,(22):98-1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负有释明的指导义务,在不影响被告及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以使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因拒绝变更被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原告通过信访程序救济权利不是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但信访部门或者有权机关在起诉期限届满前已经承诺处理信访事项的除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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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培 《检察风云》2014,(23):30-31
在继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个死刑罪名之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又一次大规模削减九个罪名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能获得顺利通过,这将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第二次大规模削减死刑罪名,这样刑法只保留了46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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