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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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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卢某和黄某3人筹划并出资在合肥市做包子肉馅生意,又商定再找几个帮手,如遇店主不配合就叫他们吓唬吓唬。4月12日,黄某找来陈某入股并一同推销肉馅和“壮势子”,4月13日卢某通过亲戚找来潘某和曹某。黄某、卢某告诉潘某、曹某让他们在推销时如遇店主不愿意买,就吓唬吓唬店主,两人同意。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卢某、黄某、陈某等人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进入董某经营的汤包店,向董某推销猪肉馅,遭董某拒绝。4月14日,刘某、卢某等人再次开车来到安庆路,刘某、黄某、潘某到该店内强行将20斤猪肉馅卖给董某。  相似文献   

2.
一、基本案情1998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周某被取保后逃走。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周某在逃,法院将该案退回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0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00年4月上旬,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了了结此案,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出钱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卢某答应。黄某将周某的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写在一张纸上让卢某背熟应付开庭。同年4月13日,…  相似文献   

3.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只需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不必同时移送侦查卷宗。经过四年多的司法实践,有的审要起诉办案人认为:侦查卷在手,开庭时公诉人随时可翻阅有关材料,因此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笔录,无需摘录,甚至可以不做。有的办案人干脆把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据材料再复印一遍作为阅卷笔录存入检察内卷。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相似文献   

4.
2001年10月初的一天晚9点多钟,本市某大学三年级的学生王某某和几名同学及社会青年朱某来到本市某住宅小区一单元房外,叫开房门后,问清开门的人是北京来天津做吸尘器生意的何某某后,王某某和朱某及另一同学冲进房间,对何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屋内部分物品损坏。何某某倒在地上大呼救命,因害怕引起周围群众的注  相似文献   

5.
案情 200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与王某在一起同居并合伙经营,后王某提出分手。因分手问题及合伙经营期间的经济问题,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不满,遂生报复之念。2006年夏季,被告人张某先后找到被告人马某、孙某等人,策划由被告人马某负责寻找艾滋病人,抽取艾滋病人的血液,由被告人孙某、朱某负责找人给王某注射艾滋病人的血液。  相似文献   

6.
律师说法     
未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问:我朋友朱某和她丈夫岳某于2005年结婚,并于2006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为图方便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岳某一人名下。后由于第三者的原因,夫妻两人感情逐渐破裂。我朋友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又担心她丈夫在离婚前将房屋卖掉,给她造成损失。请问:她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读者(?)华  相似文献   

7.
基本案情1993年5月,A市某商店(集体单位)经理邵某找到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科科长马某,要求其为自己的朋友、B县装璜公司(集体单位)经理李某提供一笔财政贷款。马某听后表示,按市里的规定,自己掌握的贷款只能贷给本市国有单位,但可以先贷给虽为集体单位但却同在A市的邵某经营的商店,再由邵某转借给李某的公司。邵某告知马某借款方许诺还款期为一年,年息20%,如果财政收取的利息低,则“利差”全部归马某,马某提出与邵某平分。二人达成约定。同年6月,马某凭借财政局所赋予的签订借贷合同权与邵某所在商店签订50万元…  相似文献   

8.
一个具有计算机专业技术的统计员,竟胆大妄为,秘密篡改工资标准,使自己的工资一下上涨近百倍。日前,这名贪财的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朱某,29岁,大专学历,系肥西县桃花工业园某公司的部门统计员,对计算机非常熟悉。2004年7月的一天,朱某在公司上因特网时,从一网站上发现了一种监控软件,并把它安装到自己所在部门的局域网计算机上。一周后,朱某利用到公司管理部复印材料之机,用管理  相似文献   

9.
此案涉及犯罪嫌疑人14人,其他涉案人员达670余名,在四年多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跨地区作案20余起,诈骗金额达4.7亿余元。 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二处办公室,笔者看到120多本卷宗装满整整一组文件柜,摞起来足有一米多高,单证人证言材料就有340余份……  相似文献   

10.
证人伪证是指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行为。伪证一旦得逞,将使无罪的人受到刑罚惩罚,造成冤假错案,或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可见,伪证对司法工作构成了严重危害。因此,我国《刑法》第148条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受到法律惩罚。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少数证人冒受惩罚之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原因何在?笔者在此对证人伪证的动机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1.
律师界有个说法,“做刑事辩护如同带着脚镣跳舞,弄不好就要触礁落水”。由于对委托人卷宗材料的处置,一名女律师不幸触礁。  相似文献   

12.
2000年10月份,浙江省平阳县的银行职员朱某以自己及“陈炼”的名义与经商的张某兄弟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合伙开发一家电镀厂职工集资联建房。之后,朱某向张某支付投资款36万元。不久,朱某因故要求退伙,分别于工程动工前的2001年4月份及动工后的12月份取走股金30万元,后又向张某借款15万元。到2003年1月,张某与朱某结算,为朱某出具了结清投资利息款的收据。  相似文献   

13.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马某身着假警服,冒充公安民警窜至县城陈某开的保健品经营店查房抓嫖,因未抓到嫖客便迅速离开。当晚9时许,二人又窜至刘某开的洗头房查房抓嫖,将正在嫖宿的朱某与金某抓住,采用威胁的手段从朱某处索要现金2000元。  相似文献   

14.
正[基本案情]张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13日,二人在临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2006年4月26日,张某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收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期限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5月2日),张某。同年5月25日,张某又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卢某现金贰佰万元整,张某。2010年5月26日,卢某以张某、李某为被告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肆佰万元及利息。临沭县人民法院将应诉通知书、起诉或反诉状副  相似文献   

15.
张栋 《中国律师》2002,(12):64-67
于萍案作为全国首例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罪引起了全国各媒体的关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焦作市律师协会都将此案作为重点维权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此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于萍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法院改判于萍无罪。之后,国家保密局就此案在京专门举办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金城出版社、河南省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工作》编辑部等单位均派人参加了研讨会,会上各单位代表均发表了意见,观点虽有所不同,但对于萍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相似文献   

16.
所谓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成功辩护的重要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将作重大改革,公诉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仅仅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较前相比,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将大为减少。因此,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便无法有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法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17.
指纹的传真     
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将犯罪嫌疑人的捺印指纹迅速传递到外地进行比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传真机传真,其结果往针对此问题,其实只需将一份捺印指纹的十指捺印部分在复印机上放大复印(复印时在空白处再放一标尺),只要放大不超过A4纸画幅,就可以通过传真机传真。传真接收方可以直接用放大后的传真件进行比对,也可以将传真件按照比例缩小复印后再进行比对。这一方法所形成的指纹相对于未放大的传真件来说指纹清晰、特征明显、容易比对。不失为一个快速、简便的应急好方法。然而应急方法终究只能用来应急,要做指纹鉴定还是需要原始指纹。指纹的传…  相似文献   

18.
法制故事     
《江淮法治》2013,(16):32-33
女士约来窃贼朱某(女)离异后经常上网打发时光,2012年,朱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刘某,两人在网上热恋并相约见面。谁知刘某与朱某见面后不久即窃取朱某的黄金首饰悄然离去。近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8000元。2012年12月30日,刘某来到宣城与朱某见面,后居住在朱某家中。2013年1月1日,刘某趁朱某外出到朋友家串门之际。偷偷地打开了朱某的钱包,将包里的一只黄金手镯及一枚黄金戒指偷走后即离开朱家。狡猾的刘某为了稳住朱某,给朱某发短信说要给她一个惊喜。不知情的朱某满怀欣喜地期待着,直到晚上朱某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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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4月13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昌某伙同“小华”等人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路段,按照事先预谋,欲以“拾钱平分”的方式,将被害人卢某的钱财据为己有。期间,“小华”故意在卢某面前丢下一叠钱,昌某则上前拾起掉下的钱,并叫卢某一起到附近的堤坝上分钱,  相似文献   

20.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健,男,29岁,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7月16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留置盘问,1998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1998年9月3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健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达到获取虚假证言,误导法院据此作出误判的目的,于1998年7月上旬,在李政亲友的陪同下,5次找6名证人调查时,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在起诉书中列明了5项具体“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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