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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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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定是刑法理论界聚讼的焦点。1997年先后颁布的三个相关法律解释的内容表述亦有语焉不详之嫌,为了防止犯罪圈的恣意扩大必须从刑法学理论角度对归个人使用三种客观表现形式进行规范认定。本文从三种"归个人使用"客观情形展开,通过文义、论理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希冀探究"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边界模糊术语的准确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   

2.
本文案例启示:判断公款是否"归个人使用",应把公款的所有权是否受到现实侵害作为认定标准:公款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表现为提取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归个人使用";公款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受到现实侵害,且存在所有权灭失的具体风险.该种情形属于特殊的“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3.
崔皓 《法制与社会》2010,(19):70-71
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围绕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对象、共犯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激烈地论争。本文主要对"归个人使用"是否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的性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目的具有多样性,既有因收受贿赂而挪用公款的,又有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正是由于挪用公款动机、目的的多样性,挪用公款行为可能引发其他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而涉及其他犯罪的,在罪数认定上也必然存在一些争议。在此笔者着重探讨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 ,也应视为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私利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 ,也可构成本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 ,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 ,前者也可构成本罪。对“集体”挪用行为 ,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 ,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89条、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实施,使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更加准确、有力的贯彻执行。下面,笔者以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  相似文献   

8.
曹坚 《政治与法律》2003,(4):154-157
本文以一起挪用公款的个案为例,对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和公款使用主体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委派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应依据实际情况严格界定;最高法院的两个涉及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司法解释及全国人大对此作出的立法解释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认定公款使用主体的问题。从根本而言,现行刑法及相关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值得引起注意。  相似文献   

9.
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是日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之一。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二方面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一套比较完整又行之有效的的对策。着重探讨目前公款范围界定过窄、以借贷行为挪用公款行为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就立法本意而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对刑法调整范围及其打击力度考虑的结果,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图私利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亦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2.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14.
赵阳 《天津检察》2006,(2):13-14
承包人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众所周知,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15.
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波 《法制与社会》2010,(5):128-129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16.
刘小山  曹欢欢 《法制与社会》2011,(24):128-128,132
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条文和司法解释都相对较少,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共同犯罪和犯罪数额认定方面存在较多争议,本文结合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作一定解析,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该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联合作出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二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修订了《刑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19.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3月13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受委托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同时进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排斥于挪用公款罪主体之外。因为《刑法》第93条规定“国有公  相似文献   

20.
本文区分一次挪用行为、多次挪用行为等具体情形 ,提出如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的方法 ,并提出“取消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等三种具体用途的规定”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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