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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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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边蓉 《法制与社会》2012,(10):25-26
本文以目前不断增多的微博用户以及微博侵权案件为切入点,对微博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的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并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3.
王国柱 《法学研究》2023,(3):130-148
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发展,赋予作者著作权是一种制度工具,其条件是被激励创作的作品需有助于实现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作品是著作权法的基石,其前提是由自然人作者创作,其特征包括多样性、价值性和稀缺性;它们与作品的可版权性密切相关,决定了著作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论是从著作权法基本目标出发,还是藉由作品的前提与特征考察,人工智能作品都不能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从而难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对人工智能作品可通过网络登记加开放许可等措施予以管理,其对于著作权制度的挑战可以得到化解。  相似文献   

5.
江波  刘鹏 《法制与社会》2010,(29):276-276
"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然而,关于独创性之判断标准,在国内外却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本文试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独创性"判断方式之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探讨我国《著作权法》中"独创性"之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6.
信息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而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在促进人们交流的同时,带来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屡见不鲜.本文立足当前国内对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结合微博作品中如抄袭、篡改、恶意转发等侵犯著作权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保护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时代意义,从而提出建立微博实名制、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搭建网络审判平台等几点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刘文杰 《法学研究》2012,(6):119-130
微博就其功能属性而言要求最小限制的信息传播,这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构成一对矛盾。以篇幅短小或品质平庸为由否定微博文的作品地位,从而为微博平台上的无障碍传播铺平道路,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支持。作为认定作品与否的法律标准,独创性既不可能就表达的艺术品质加以规定,也不能以是否反映作者的个性为判定标准,就表达的量乃至作者的智力投入多少亦难给出明确要求。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只能是指外在表达与众不同,并且这一与众不同不是常人轻易可得。在其上限之内,诸多微博文在长度及创造性上足以达致独创性标准。另一方面,由于微博平台在性质上属于新型公众日常社交空间,微博平台上的作品利用原则上应被归为合理使用。这不仅是由于“社会交往例外”作为一种合理使用类型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且现行著作权法就其趣旨也存在着容纳此一合理使用类型的空间。一般而言,“社会交往例外”要求以下条件:作品利用行为发生在明显的日常交往式对话语境;对他人作品的利用具有服务于社会交往的工具性;他人作品不是用以营利、营业的客体。  相似文献   

8.
徐小奔 《中国法学》2024,(1):166-185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相似文献   

9.
作为Web2.0时代迅速风靡的社交网络媒介,微博的独特结构、特点和功能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尽管大部分微博信息属于日常事实或通用表达,但仍有部分微博信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微博平台内的转发并非确定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某一类“合理使用”情形,但可以通过“三步测试法”的检验,构成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0.
随着微博这种新型传媒对我们生活的不断深入、影响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必须相应的对其进行科学引导和合法规制。本文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及微博作品特征的视角出发,通过归纳微博著作权的侵权形式,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分析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作为Web2.0时代迅速风靡的社交网络媒介,微博的独特结构、特点和功能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尽管大部分微博信息属于日常事实或通用表达,但仍有部分微博信息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作品在微博平台内的转发并非确定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某一类“合理使用”情形,但可以通过“三步测试法”的检验,构成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2.
杜明强 《行政与法》2013,(8):120-124
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亦产生了法律上不可避免的问题:即微博的著作权问题.微博是否受保护虽有争议,但依据《著作权法》,只要其内容符合作品条件,就应予以保护.囿于微博自身特点所限,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为净化微博使用环境,建议确立微博著作权侵权之认定标准、实行微博实名注册使用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制度采保护微博著作权,维护微博著作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3.
由于传播速度快、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微博当今俨然已经成为公众信息交流的重要方式。微博中的信息通常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为载体,其中不乏大量原创的内容,那么这些微博的创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呢?如果具有那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2,自引:5,他引:17  
姜颖 《知识产权》2004,14(3):8-15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因此,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是决定一件作品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为了避免因概念不清给司法实践带来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研究和探讨独创性的界定标准,是当前著作权立法和司法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国和美国的独创性界定标准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和理论上的观点,从分析不同标准的利弊入手,提出我国宜采取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相结合的标准,即原则上采取"智力投入"的标准,在特殊类型的作品中,则应当针对作品的特点,在"智力投入"的数量上采取或严格或宽松的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客体为无体的表达性智力成果,故作品分类应以表达元素为准,而与载体无关。建筑作品为点、线、面、空间、色彩的组合,此乃美术作品应有之义,而空间说却将其特性小题大做。强调实用性、科学性者,则入专利法之雷池,因著作权法只关注作品的美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为建筑作品之要件,有损作品分类原理,增法律适用之不便。建议完善美术作品概念的周延性,将建筑作品复归美术作品之子类,强调不问载体性质均受保护。  相似文献   

16.
创造性在早期的知识产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创造性的客体得不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虽然现代知识产权法已将商标等没有创造性的客体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在著作权和专利权领域则依然坚守着保护客体的创造性要求。在著作权法中,尽管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要大大低于专利法上的首创性,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为扩大保护范围而不断地降低创造性要  相似文献   

17.
短视频作为新技术带来的新事物,随着网络的普及、创作的大众化,对短视频的独创性认定、短视频的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重点.独创性的认定并不受作品篇幅长短的影响,而是应当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根据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将短视频分为视听作品类短视频和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18.
以商业宣传用途的地图作品(即下文所称的广告地图作品)为视角,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此类地图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所涉及到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判断方法、作品比对方法进行列举式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
建筑作品受实用性和技术性的约束,独创性的空间有限,但建筑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即一要"独创",二要"适量创新".法律对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应有不同的"独创性"要求.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方法也应遵循美国著名的"阿尔泰案例"确立的"抽象"、"过滤"和"对比"三步法.  相似文献   

20.
从行为的结果出发探讨作品独创性之客观主义标准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是,纯粹的客观主义标准并不妥当.探讨如果在著作权法中彻底贯彻客观主义标准,可能会无端扩大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导致对"作者死亡"理论的承认等,从而使著作权法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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