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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在贸易国际化的今日,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活跃的主体。制定有序合理的公司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对我国经济长久可持续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日本公司法中的公司类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日本公司法与我国的比较与借鉴,明确其可取之处,促进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北方法学》2022,(1):50-65
公司形态是自然进化与法律演化交互作用的产物。公司法律形态是对公司构成要素的法律配置,它既使公司形态得以健全,又因标准化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或偏离。公司法律形态始终面对着现实选择和法律重构,创新之路是将有活力的组织元素杂交塑造成中间公司形态。公司法律形态既不能极端化为杜绝自治的安排,也反对抛弃法定原则、追求绝对自治而走向另一极端。我国公司法应区别不同公司形态,对上市公司以及牵涉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强调法定化;对小型封闭公司或纯粹公司内部关系进行弹性化设计,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增加和创新小公司法律形态,从而为小额投资者提供选择机会;确立公司联合经营的法律形态"公司集团",并建构积极与消极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3.
4.
樊纪伟 《华中电力》2022,(1):96-110
自公司诞生以来,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就受到各国商业实践和立法的特别重视。各国商事立法均对公司类型加以规定,并分门别类地对公司设立、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等进行相应规范。虽然商事逻辑的共通性拉近了各国立法上的公司类型,但各国在公司法定类型及相应公司规制上的差异仍旧鲜明。这也反映在我国学界对公司法定类型的争议上。我国公司法定类型改革应坚持本土商业实践逻辑,并确保改革成本最小化。由此,保留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按公司规模大小进一步区分出大型公司与小型公司,就成为理性选择的结果。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增设大型公司,明确大型公司认定标准,并在公司机关设置、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给予相对严格的例外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增设小型公司,对其赋予更加灵活、便捷的自治,并将上市公司扩增为公众公司。  相似文献   

5.
麻锐 《行政与法》2010,(12):110-113
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类型划分,即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种类的概括和归纳。不同的经济犯罪民事责任,具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承担形式。对经济犯罪民事责任进行类型划分,有利于进一步认识每种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发生领域,把握每种民事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正确选择适用于每种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准确划分每种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更有利于划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实现经济犯罪三种法律责任之间的紧密衔接、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从而更好地处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思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经济犯罪民事责任的类型。  相似文献   

6.
作为侵权行为法规范的统帅和灵魂的归责原则,既是所有的侵权行为法规范适用的一般准则.又是判断责任归属的规则、标准和根据,以及划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标准。我国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型。我国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应当比照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进行划分。  相似文献   

7.
8.
王妍 《法学论坛》2015,(3):54-61
非公司企业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无论是美国的非公司型有限责任企业,还是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都因其非公司企业属性而广受欢迎.透过非公司企业不断创新和繁荣的现实,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洞察公司这种企业制度的本质和功能.对公司制企业的本质和功能进行的剖析,也能够使我们更加准确的理解非公司企业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9.
科尔  杨继 《现代法学》2003,25(6):173-178
德国的公司制度正在经历从公司法到企业法的发展 ,不过在欧盟范围内协调公司法仍然面临困难  相似文献   

10.
刘斌 《当代法学》2021,35(2):105-114
公司类型应当作何调整,系当前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中的重大争议事项,不但关涉公司法的规范体系,也存在巨大的社会溢出效应,由此决定了纯粹规范研究难以提供充分论证,应当同时关注其社会经济效用.从规范视角观之,公司类型重构的基础在于类型边界的妥当界定,而公司类型差异的核心在于公司法上强制性规则的设定和任意性规则的间隙填补机制,故而...  相似文献   

11.
赵吟 《北方法学》2015,(4):96-104
公司形态源于经济生活实践,经法律理性选择后成为公司法律形态,并在接受商业实践检验的过程中不断修正与完善。因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制约,公司法律形态的变迁蕴含着不以参与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同时,因受到成本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律形态的演进表现为一个能动更新的过程。除了以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主导性推动力量外,公司法律形态的演变还要受到政治、宗教、传统文化等多元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刘小勇 《当代法学》2012,(2):105-111
大陆法系公司法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可这种公司类型的划分并非绝对,也不尽合理,故有些国家另以规模大小区分公司类型,有的国家甚至另创设了新的公司形式以弥补其缺陷与不足。而日本则对公司类型划分进行了彻底的变革,将两者合二为一,并以股份流动性及规模为标准对公司类型进行了更精确地区分。我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日本进行公司类型变革的背景理由,故我国也可统合这两种类型的公司,以制定出更为合理、更加精致的公司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类型的区分度较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司区分性规范之间的趋同性高,另一方面是法官在司法适用时没有贯彻公司类型区分思维。未来需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加以应对:在立法上,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共用性规范进行重整,并对专用性规范进行梳理,同时强调限制股东合意,使得不同公司之间的规范趋同性问题得以缓解。在司法上,对于绝对性区分规范严格适用,不容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更改。股东通过合约来促成公司形态上的融合时,法官应该通过相对性区分规范进行引导,促使公司类型区分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日本制定了第一部统一的公司法典,将散见于各法中有关公司的法律制度集于一身。本文将探究日本新公司法中公司类型制度的变化情况。  相似文献   

15.
目前关于小区车库权属的纠纷不断出现,导致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关于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规定缺失或不完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不足之处。设定小区车库的所有权制度,应当首先认知现实生活中的权利要求。结合本国情况和各国经验,可将小区车库分为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两类,在此基础上分别对这两种车库进行权利确认,设立专用车库的专有权和共用车库的共有权。  相似文献   

16.
多年来各地各级对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按工人、农民、解放军和武警、干部(公务员)、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这五种职业类型进行统计,并把极少数不属于这五类的划为“其他”,在此基础上辅以民族、  相似文献   

17.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18.
由嵘 《中外法学》1994,(5):29-35
<正> 法类型的划分是我国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制史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法的类型不同于法的分类,它是对所有法律体系从宏观上进行概括和归类,是比法的分类更为抽象的对法的划分。我国法学在传统上是根据所有制和政权性质把法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类型,法制史学也按与这四种类型划分大体相当的历史时期来架构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19.
传统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将董事对公司机会的利用作为例外,事由包括公司拒绝、公司无能力及其他情形,该法律规范的一般规则在于公司知情并做出了选择。在公司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以对该规则进行推演,适度扩大可以利用公司机会的事由。  相似文献   

20.
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乃至整个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从职责范围看,应当根据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来界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从登记管辖看,应当根据属地管辖、方便和登记在先等原则重新划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体系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废止国家级登记机关具体的登记管辖分工,在地方统一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对于受理审查,应当执行形式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登记审核,应当执行实质审查原则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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