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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 ,这种理解却存在着以下弊端 :如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 ,夸大或缩小单位担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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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本文分析了铁路内盗的构成要件,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环境等方面详细阐述铁路内盗形成的原因,提出了为制止和减少内盗案件发生,保障铁路内部安全应采取的几项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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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宝贵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93,(8)
如果卖冰棍的大妈在那里一个劲儿地扯着嗓子吆喝:“快来买呀,新出锅的烤白薯!”过路人一准儿认定这是位“疯老婆子”。因为人们向来不怀疑“吆喝啥的卖啥”,也便有“卖啥的吆喝啥”之说。“卖啥的吆喝啥”,干哪行的就得把心思用在哪行上。用稍雅一点的说法说,要有一种敬业精神。可也许是应了“换脑筋”的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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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近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应由单位单独承担,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处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模式。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因而我国刑罚体制要做出相应调整,增加单位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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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实施商业贿赂的认定,是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贿赂行为转嫁给单位承担责任,而忽视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自身特征和组织主体责任,难以有效地防止由单位自身不合理体制引发的贿赂犯罪。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相关法律和实践可以发现,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严惩单位犯罪且重视单位的合规计划已成为国际趋势。我国应转变商业贿赂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模式,将单位作为与其成员相对的独立实体看待,以单位制定和执行反腐败合规计划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单位自身过错,促使单位建立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多元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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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 ,在企业的确存在不怎么重视政工工作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 ,不时可以听到一些企业领导干部不经意地谈论 :政工干部做的都是啥 ?只花钱不见效益 ,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 ,首要目的就是要创造经济效益 ,其他工作都是多余的 ,宣传搞得再好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吗 ?一些工人说得更干脆 :瞎忙 ,每天清茶一杯 ,报纸一张 ,理论一大套 ,说得玄乎又玄 ,就是啥用也没有。难道政工工作真的到了啥用也没有的地步了 ?是什么原因造成政工工作如此被看淡呢 ?应如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经济工作生命线”畅通无阻是一个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一、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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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劳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劳动力公有制,还是劳动力私有制?说具体点,社会主义劳动力究竟是归国家、地区、部门、单位、企业所有呢,还是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巳争论多年.然而在我国劳动管理对此是早有结论的: 公有制.人民公社对农村劳动力实行“画地为牢”——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不能离开公社一步,临时外出劳动要经生产队:大队、公社层层批准,并收取高额费用.农民只能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农者恒农.根本没有“自由择业”的权利.谁敢于搞个体劳动,谁就是搞资本主义.因为劳动力属于公社公有,不允许你干啥你就不能干啥.城市里,国家机关、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实行“铁饭碗”——所有劳动力都由劳动管理部门统一招收、调配、使用.没有被招收的劳动力不能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也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宁可待业,不能个人开业.个人开业是搞资本主义,是违法行为.对于统一分配的职工,用人单位无权“择优录用”,无权辞退.只能进不能出.劳动者个人无权“自由择业”,无权请求辞职.只能“服从组织分配”,只能“服从工作需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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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不能停留在“描述”这个阶段了,而应当尽快地转入科学的分析和“解释”阶段。尽管已有不少人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但往往只是描述性的解释。“解释”在这里的真正含义是“证明”,即犯罪研究应从经验的描述转入科学的证明。一、从“是什么”到“为什么”现在我们着手研究对青少年犯罪原因进行“解释”的理论设想,这是把青少年犯罪研究推向另一个阶段的尝试。要保证这设想不成为空谈,取决于研究的目的性和科学性两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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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击境外黑社会跨境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境内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分工合作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趋势在毒品犯罪、绑架、抢劫、赌博、组织卖淫、偷渡人口等犯罪中已有所表现“近年来,港澳台犯罪集团和不法分子到内地跨境犯罪愈加猖獗,而且呈现出内外合流、有组织犯罪、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犯罪重点从严重暴力犯罪转向从事黑色经济,以谋取高额‘黑色利润’为目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采访上海召开的“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警学研讨会”时,相关专家透露这一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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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布是六邑(今安徽省六安县)人,出身于平民之家,年轻时有人给他看相,说他将来“当刑而王”,也就是只有犯罪受刑之后,才会受封为王。英布只当是个玩笑——成了罪犯,能活命已是万幸,还有啥希望当什么鸟王。不料数年后,他真因犯罪而被处黥刑,好好一张脸,被刺上了罪犯的印记。英布希望相面人所言能够应验,笑说:“有人说我先受刑,后当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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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刊登了丛文辉同志关于《“青少年犯罪”不是法律概念》的文章。读后,有些不同看法,特提出与作者商榷。 (一) 研究“青少年犯罪”是不是法律概念,首先涉及到对“青少年犯罪”如何认识。“青少年犯罪”是人们通过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概括出来的一个新概念。它是人们接触了大量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的社会现象以后,形成的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概括的一个新概念。这一概念的产生和所以能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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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济南市槐雨区人民法院党组作出了一个决定,今后不再接受当事入为表示感谢而赠送的锦旗,今后总结工作、进行评比时也不再搞此项统计,“应该做的,感谢啥!”倪荫区人民法院做得对,说得好!一个部门、一个单位、一个人,办了规定办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是应该的,感谢个啥?相反,不办或办不好,就是不负责,就是失职,甚至是读耶。人民是“衣食父母”,为“父母”办了该办的事,还要“父母”感谢吗?的确,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有些人,把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也说成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是“奉献”。因此,为了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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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化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88,(7)
山西大同矿务局煤峪口矿有个家属叫张玉娥,见了矿干部就追着骂,前后整整骂了20多年,十几任矿长、党委书记见了她部躲着走,如今她忽然不骂了。这个矿的职工直纳闷,这是啥原因? 原来,是矿党委书记孙辅智把她的“病”治好了。这个追骂矿领导的家属是本矿退休老工人王枝的老伴。“文革”初期,她儿子插队落户到了农村,不幸游泳淹死了。她思子心切,把儿子淹死的责任归罪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