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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5,(4)
一、關於本條例的實行日期問題本條例從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政務院發佈之日起實行。二、關於本條例適用的部門問題凡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適用於下列部門之一的,經採用後都按照本條例給以獎勵。適用的部門是指: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國營農場(發現新的農牧業品種不包括在內)、國營拖拉机站、森林工業、水利工程、地質勘探(發現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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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18)
"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係根據一九五○年八月政務院發佈的"關於獎勵有关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决定",參考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蘇聯人民委員會批准的"關於獎勵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指示",並吸取幾年來各地區各产业在開展合理化建議工作中的實際經驗而擬定的。茲對條例草案中若干较大問題作如下說明。一、關於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界說問題。根據一九五○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公佈的"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的暫行條例"第三條关於發明界說的規定,凡創造新的生產工具、机器或創製新的生產品或研究出製造化學物品的工業方法等,均稱之為發明。應該着重指出,所謂發明,必須以能在工業製造中實現者為限。例如只是發現某種化學物品,還不能發給發明证書;可是如果創造出製造這種化學物品的工業方法時,就給予發明權,取得發明證書,经採用後按獎勵條例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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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报》1954,(12)
接中央高等教育部(54)教指黃字第八六號函:‘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一九五三年七月卅一日公佈的"關於加强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工作的决定",我部製訂了"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産實習暫行规程"經報請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核轉政務院批准我部頒佈。茲接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五月五日(54)文教辦習字第二一二號函:‘此項規程之基本內容在政務院"關於加強高等學校與中等技術學校學生生產實習工作的决定"中已有明確规定,故可由你部自行颁發,不必報請政務院批示。’據此指示,我部除將此項规程報請政務院備案外,决定自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颁佈實行。’茲將政務院發佈的此項决定及中央高教部頒佈的此項規程(並兩個附件)一冊隨文送達請卽遵照實行以利生產實習工作的進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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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今年我省各地的生產救災、優撫代耕和安置復員建設軍人的工作,在各級黨、政的正確领导、廣大幹部和全体人民的積极努力下,已进行了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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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二年十月第三次主席團會議的時候,會通過把勞動競賽向前推進一步的决議,其基本要求是把勞動競賽從合理化建議與推廣先進經驗的羣眾運動基礎上,逐步地引導到以技術革新为主要內容的方向上來。半年來實踐說明這個决議是符合於客觀情况的。似乎可以說,正是從那個時候(鞍鋼技術革新運動展開之後)起,全國的勞動競賽開始走上一個新的階段。根據不完全的統計:從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四年第一季度止,比較重大的技術革新事蹟共計一百零九件。其中一九五三年第一季度有二件,佔百分之一點八三;第二季度有十四件,佔百分之十二點八四;第三季度有二十件,佔百分之十八點三五;第四季度有三十二件,佔百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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