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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的7种情况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根据通知,涉及“地沟油”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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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公安机关打响了围剿地沟油违法犯罪第一枪,共侦破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犯罪案件135起,抓获涉案人员近800人,基本上摧毁了地沟油犯罪的网络和利益链条。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依法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所能做的只是第一步。涉及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十分复杂,一方面,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都还无解;另一方面,地沟油对人体的危害性也没有一个科学的结论,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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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由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首次全环节破获了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的系列案件,摧毁了涉及14个省的"地沟油"犯罪网络,捣毁生产销售"黑工厂"六个……2012年8月22日,最高法院指定宁波市中院审判,2013年4月16日,宁波市中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地沟油"系列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自此,一个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六大环节于一体的地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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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103-109
2012年针对地沟油加工、销售愈演愈烈的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但该《通知》的规定只作为一种参考提供给公检法部门,它本身不具备刑法的强制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涉地沟油犯罪作出系统的规定,给今后办理地沟油类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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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被公安部列为制售“地沟油”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抚顺市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0年4月间,郭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食用油过程中,从山东省肖某、柳某等人处购进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在对外销售时,或将“地沟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勾兑,或告诉买家自行勾兑,自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以低于市场价格将“食用油”销售给辽宁、吉林等地粮油经销商1771.71吨,金额1558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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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1.对于被告人制售"地沟油"的行为如何定性?在无法鉴定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如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解读:对于"地沟油"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且对于"有毒、有害"的认定不应单纯依据司法鉴定,而是结合案件各类材料综合判断。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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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地沟油的历史,就是一出出食品安全的悲剧。但令人遗感的是,悲剧还在不断上演。2000多吨已售出地沟油、案值6000多万元,案件涉及12个省市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和粮油店——近日,一起特大制贩有毒食品案件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随着庭审展开,一个地沟油制贩网络清晰地呈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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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公安机关摧毁"地沟油"产业链山城重庆,"秋老虎"甚过往年.2011年9月16日,星期五,重庆市高新区南华街,一队警察的到来引起轰动.警察直扑这条街的964号——泰鑫油脂门市部,在控制店老板后,将其查封.此时,居住在周围的群众才知道,这个位于闹市区众多五金门市中的所谓正规食用油销售点,竟长期勾兑和销售"地沟油".此前的9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统一部署九龙坡、永川等7个区县公安机关一举捣毁了永川冠南烽烁油脂厂、永亨油脂有限公司等6家"地沟油"提炼厂及生产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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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夏,蒋介石、蒋经国父子曾有一次不幸遭遇:因进食了用与当今“地沟油”相似的食用油烹饪的菜肴而导致中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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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地沟油和房价、医药改革一样,成为中国最火的词语。而在东北名城沈阳,有—支由省政协委员、清真食品检测鉴定专家回守列和七名志愿者组成的小团队,利用业余时间,经过无数次暗访、跟踪、搏斗等惊险作战,成功地查出十余个非法泔水油、地沟油收集、加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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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所收购废弃油脂为仅能用于制作化工原料的废弃油脂仍私卖给他人用于"食用油",其将所收购废弃油脂放置并进行简单沉淀的行为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将所生产"地沟油"售予炸薄脆煎饼商贩行为属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符合"地沟油"犯罪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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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广大民众生命健康等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及时将“地沟油”入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通知》抽象的概念表述、笼统的罪名罗列、狭窄的主体范围等缺陷,再加上检测“地沟油”技术滞后等现实条件的制约,在司法实务中缺乏严惩“地沟油”犯罪的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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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13,(4):25-25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5月4日起施行。非法添加可以"有毒有害"定罪。司法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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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餐桌安全需要严惩。《刑法修正案(八)》,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地沟油”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了发展完善。但是当前,我国“地沟油”犯罪的刑法规制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检测难带来的定罪难,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以及“地沟油”流入制药企业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有效治理“地沟油”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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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地沟油,确保其不流上餐桌,需要管理成本,这个成本有主动和被动之分——“主动成本”指政府用于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财政开支;“被动成本”指用于加强监管、打击犯罪的支出。两种成本相互关联、此消彼长,但显然前者的意义更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