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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祝倩懿 《中国律师》2005,(10):74-7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2.
候保期间事故之赔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候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难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交付保险费,基于对价平衡、合理期待等理论,保险人应当承担候保期间事故的赔付责任。学术界对此种赔付的性质有三种不同认识:缔约过失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未成立之保险合同的契约责任,但这三种认识都存在问题,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应当为临时保险的契约责任。我国未来建立临时保险制度的方向应当确定为:在投保人已经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必须提供不附条件的临时保险;在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自愿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  相似文献   

3.
学者们一般认为,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所谓对价,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可以使允诺得以强制执行,1875年的居里诉米沙案判例将其定义为:“一方得到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抑制一定行为,承受损害、损失或责任”。那么,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人承担保险的责任关系以及投保人未依约定交付保险费将有什么样的后果,本文拟结合人身保险加以研究,评析《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保险费的交付是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这种财产保险合同的赔偿方法应无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者在办案中发现,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协商财产保险的保险费交付与赔偿方法时,均使用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内容如下: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第二期保险费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下列一种方法赔偿或承担保险责任: A种方法:按实交保费与应交保费比例折扣支付赔偿金额。 B种方法:按实交保费计算保险期限,过期不负赔偿责任。 上述 A、 B两种赔偿方法(以下简称赔偿方法),都是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  相似文献   

6.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产生的重要媒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保险人从展业到理赔,实际上就是与投保人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所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还有自身的独特性。目前的一些保险学和保险法学论著在论述这个问题时,无外乎两种方法:一是先谈保险合同的一般特  相似文献   

7.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8.
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新的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有如下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是否符合法律,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保险人制定此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有两点:一是合同自由的原则,二是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前者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自由以及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没有充分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  相似文献   

9.
王静 《法律适用》2012,(3):86-89
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交付保费期限列入保险合同内容问题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范畴,在这类合同中,合同一方所享受的权利是以合同另一方所承担的义务为基础的.双方应互有权利与义务,即存在着法律上所说的对价原则,无对价的保险合同是不存在的.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相当重要的内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出险得到  相似文献   

11.
孙积禄 《政法论坛》2012,(3):128-134
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12.
本文就人身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公平问题作出法律思考,认为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保险代理人的承诺应为保险人的承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生效条件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保险人作出承诺应有时间限制。规范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应从立法、司法、保险实务等多方面入手,并与国际接轨,这样才有利于新兴的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孟义 《山东审判》2005,21(3):99-101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拟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如实告知制度。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价值基础(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即通常所说的射幸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支付相应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于投保人而言,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利益,但也可能无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其所赔付的保险金可…  相似文献   

14.
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为投保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那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在为个人的财产或者寿命和身体进行投保时,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一、参加保险的自主选择权  相似文献   

15.
论新《保险法》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生效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是保险合同纠纷的焦点之一,引起了理论界和实践者们的关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不再将"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进行了完善,而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仍未明确,以此来看,并不能有效减少合同纠纷。本文试通过对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分析,结合实践,提出了在保险公司营运中有效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1997年3月某商业运输公司新购进了3辆货车和1辆轿车,并于当月某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该4辆保险合同。按商业惯例,保险费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的当时或者签订后的一个极短时间内交付;但因运输公司当时资金紧张,提出保险费7月份再交付,此点为保险公司同意并写人该保险合同中。6月,运输公司新购轿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时遭拒绝,遂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各持己见:运输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就应发生法律效力,迟付保险费并非不付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迟付,因而应予赔偿;保险公…  相似文献   

17.
这是一件较为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保险人却给其签发了保险单且开具了保险费收据。偏偏这么巧,二个月后,投保煤矿发生了一起死8人、伤1人的重大保险事故。投保人依约索赔,保险人却以合同未生效拒赔。此案经一审、二审,又经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一波多折。前不久,湖南省高级法院又就此案下达了一纸通知……  相似文献   

18.
梁鹏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02-112
我国规定保险合同复效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这种模式容易导致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阻碍保险合同复效,宽松的可保主义模式能够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证明是否符合复效要求应当采取理性保险人标准。复效合同性质上应为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对新告知内容,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对新告知内容的抗辩应自复效之时起算,而自杀免责期的起算则应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起算。在宽松的可保主义制度下,自动复效阶段的复效时点为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时,可保复效阶段,保险合同复效的时点因情况不同各有差异。  相似文献   

19.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我国《保险法》第 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须具有二个条件:   (一 )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也称受益权 )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  相似文献   

20.
船舶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单方以特别约定清单形式制定"保费逾期未付,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条款。第一期保费逾期,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第二期保费同样逾期,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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