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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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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刑讯逼供罪,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对于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说明了刑讯逼供不仅为党纪、政纪所不容,而且也为国法所严禁。每一个政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危害,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摒弃和防止刑讯逼供的行为,以保证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相似文献   

3.
<正>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迫使人犯招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反对刑讯逼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人犯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为什么刑讯逼供至今仍然是我们司法工作中屡禁不绝的一大顽症呢? 一、对刑讯逼供的来源和实质不够了解,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残余还没有肃清,存在着封建特权思想。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审讯方法,发端于奴隶制时代。公元前七世纪至三世纪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国家中的雅典法律规定,奴隶仅在酷刑下提供的证言才认为有效。罗马法律规定,为了取证,对自由人也可以逼供、拷打。刑讯逼供在我国起源更早,公元前十一世纪至公元前  相似文献   

4.
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5.
西夏设有相应的司法机构,有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审判制度以及监狱管理制度。在刑事诉讼中西夏法典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加以一定的限制,规定人犯患病、怀孕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在狱政管理上,法典规定了人犯基本的生存条件。这些均反映出儒家慎刑德政法律思想对于西夏诉讼审判制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我国刑法的其它条款中也还有“论处”或“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是指有审讯权的司法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向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136条明确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并不鲜见。刑讯逼供这种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丑恶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诉讼程序的科学原理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讯问人犯时,常常束手无策,以致失去理智,诉诸拳脚;第二,部分司法人员沾染了官僚习气,囿于坐堂问案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各国刑法乃至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该罪主体的渎职特征重视不足,主体范围界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也过于宽泛,存在大量规范剩余现象;而将该罪的行为对象限于人犯,范围又过于狭窄,出现规范上的漏洞。该罪法定刑的规定,也偏于简单和笼统,不便具体适用。刑讯逼供罪应归属该职罪,其主体应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行为对象应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法定刑的规定则要注意两。或:增加资格刑和明确加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可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时也有利于快速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它严重违背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板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讯逼供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在实践中危害无穷,其原因多样、动机复杂。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入手,进而找出针对刑讯逼供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何缓  马丽 《法制与社会》2010,(29):85-8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刑讯逼供是一个国家司法不文明的标志之一,但不幸的是,在倡导法制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又一个因刑讯逼供造成的错案——河南商丘赵作海案发生了。本文拟通过分析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结果,对遏制刑讯逼供的途径和对策进行探索和分析。  相似文献   

11.
读贵刊1985年第三期刊登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行为该定何罪》一文,我认为肖宏华等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和间接故意杀人推,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刑讯逼供特征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直接目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另外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人员也可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12.
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3.
吴雨虹 《法制与社会》2014,(9):134+140-134,140
从大禹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并伴随出现国家机器到辛亥革命推翻封建统治建立三权独立的司法机构到新中国成立形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机关,人类司法文明不断进步与创新。但是,进步的历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文明相悖的行为。本文就司法过程中长期并大量存在的丑陋行径——刑讯逼供行为进行论述。文章以中国出现的刑讯逼供行为为切入点,详细描述当代中国刑讯逼供现状,对比专家学者对于刑讯逼供现状的原因分析,浅谈个人观点——刑讯逼供的影响因素:口供的特殊作用与刑讯逼供罪的量刑缺陷。  相似文献   

14.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便于与国际上的律师制度接轨,充分体现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这里提出的是一个敏感问题,也是在司法界、学术界和律师界争论的重点问题,乃至涉及到律师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诉法》还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  相似文献   

15.
试论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对刑讯逼供的遏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该现象至今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相当普遍。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在,都已经极大的损害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本文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屡禁不止现象的解析,进而提出在我国设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期望能从根本上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由来进行认真地探讨,以求解决之策,并加强同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作信用证诈骗罪构成特征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利用信用证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境外公司、企业针对我国的银行或者公司所实施的信用证诈骗行为 ,视为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 ,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信用证诈骗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 ,本罪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 ,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 195条规定的 4种情形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信用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18.
王治鸿 《法制与社会》2010,(19):135-135
刑讯逼供行为是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和损害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力的不良行为,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司法界的一大顽疾。近年来,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行为方式也出现了许多新变化,由此带来了大量冤假错案,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刑讯逼供行为的危害及特点,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就如何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9.
马凤祥 《法制与社会》2011,(12):285+287-285,287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这对于防范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和保护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起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使得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得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的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本文从刑讯逼供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入手,寻求防范刑讯逼供的有效对策。  相似文献   

20.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中央批准的《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纪要》,根据新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逮捕人犯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需要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按照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党委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现将执行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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