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运作模式目前仍处于推广、完善的初级阶段。凉山彝族地区是我国以彝族为主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民族发展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内部自发形成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如德古纠纷解决机制、家支权威制度等,这些习惯法成为调整民族内部关系必不可少的规则。因此在推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和健全"德古"调解机制,结合彝族地区特有的社会文化背景,用多元机制推行社区矫正的运作。  相似文献   

2.
彝区社会治理应当法治化,但选择现代国家法还是传统习惯法乃是一种基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利益考量。仅以"国家法"这一外力方式来推进彝区治理法治化进程是不够的,且推行不当还会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基于彝区熟人社会的特征,彝族习惯法在彝区基层社会治理中仍应占据重要地位。但应当发挥国家法在改良彝族陈规陋习、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二者良性互动,进而形成多元的法治化模式。  相似文献   

3.
民族地区法治乡村建设,一直面临着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难题。对此,民族村寨的传统乡贤通常是关键角色。四川省Z县彝族村寨的"德古",一方面在"禁毒防艾"中积极支持国家法律的落实,另一方面在民间调解中又固守民族习惯法。近年来,该县"法律+德古"实践模式表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对村寨传统乡贤"德古"采取身份合法化、培训经常化、行为规范化等一系列功能优化措施,较为有效地缓解了这一难题,为民族地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4.
彝族习惯法作为我国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一种调节机制和手段,至今在彝区仍然存在和有效运行。什么是彝族习惯法?它是不是法?与国家法相比较有什么特点?其主要内容是什么?研究它有何意义?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彝族习惯法,正确处理好它与国家法的关系,从而促进彝区的民主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5.
彝族人民在几千年历史中,形成了以民间德古调解为主的多元化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拟在彝族民间调解制度的运行情况的现状分析基础上,提出彝族民间调解与国家法律制度的良性互动,整合民间纠纷调解的资源,推行多元化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格局。  相似文献   

6.
对四川省乐山市的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布托县等地进行的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的调查采用了实地走访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问卷调查分为三类。即当事人类、民间权威类、官方权威类。对纠纷类型与数量、纠纷解决主体、当事人对纠纷解决主体的选择、纠纷解决依据、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了分析。以调解为主的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彝族的大部分地方仍占据主要地位,特别是在民事领域,同时纠纷的现代解决方式在城市的彝族与汉族之间有一定的市场。近年来对彝族之间的刑事纠纷,国家也加大了干预力度。我们应该重视本土资源,特剐是以情、理、习惯等为代表的民间法,以实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良性互动;实现纠纷的传统解决模式与现代解决方式的衔接;从而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7.
随着经济的发展,凉山彝族的婚姻习惯法也在不断的蜕变当中,全面掌握彝族婚姻习惯法现状对彝区法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其许多方面都与我国的法律原则相背离.我们应就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和司法实践的合理性运用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8.
彝族家风是彝族文化的缩影,是读懂彝族的基因密码。建设彝区优秀家风,事关彝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事关彝区的乡风文明、乡村振兴、和谐繁荣。加强新时代彝区优秀家风建设,要抓住彝族家风家支化、习俗化、封闭性、稳定性等特点,从筛选彝族传统家风,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促进彝族优秀传统家风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吸收时代精华,注入新的时代内容;发挥家支头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辐射带动效应;加强各民族家风的交流与融通,形成协同效应。  相似文献   

9.
水西彝族传统家支习惯法是调整水西彝族社会内部家支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产生与发展根源于水西彝族地区落后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贸易等经济状况和宗法制度、则溪制度、九扯九纵制度等政治活动。一方面,水西彝族传统家支习惯法由水西彝族地区的经济基础决定且必须适应该经济基础的要求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水西彝族传统家支习惯法的产生和发展与该地区的政治活动紧密联系,且反映和服务于该地区的政治制度。  相似文献   

10.
考察乡村政治的意义在于把握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以及其中的各种权力怎样治理乡村社会。经历革命、改造、改革和转型四次重大历史变迁的后乡土中国,乡村政治的基本性质已从"无为政治"转变为"村官政治",村官代理着国家权力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中国乡村政治转型并未出现由现代政治体系替代传统权力结构,而是表现为基层权威趋于官僚化,这是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互动的一种结果。村官政治糅合了国家治理和乡村自治,有机地将国家利益、基层精英利益和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在功能上向发展与施惠型政治转变,从而达到了乡村政治在总体上的良性运行状态。  相似文献   

11.
凉山彝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具有规范伦理道德、调节彝族内部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互助共济社会保障功能等作用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其中,家支互助制度是习惯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凉山彝族的传统文化习俗受到各方面的冲击,有些已灭亡或正在消失。因此,保护和传承彝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习俗是每个彝族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应用案例研究方法,列举四个具有彝族社区典型特征的案列,剖析凉山彝族在传统习俗、发生纠纷、遭遇意外事故时家支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互助精神;研究凉山彝族"互济"制度对当今社会保障制度在彝族农村社区实施过程中的不足时所起到的弥补功能;同时进一步探索凉山彝族习惯法在当代社会存在的原因及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乡绅治理以及民间纠纷解决中,习惯法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传统乡绅治理及其纠纷解决具有一定的非国家制定法性质以及强制性、普遍性的特征。而当代新乡绅较于传统乡绅解决民间纠纷其作用发挥则相对有限,呈现出裁判强制力的下降、所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及标准欠缺等问题。为此,合理分析并借鉴日本的名望家与劝解制度,适当引入司法人员加入新乡绅解决民间纠纷就成为当下乡村治理及其完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参考路径。  相似文献   

13.
本文立足于“本地人”的视角,首先借助彝语语汇和一套本地的概念、分类,来解读彝族的习惯法规范及其判例.文章继而分析了“和谐”和“尊严”这对对立统一的核心价值取向对于彝族纠纷解决活动的影响.同时,基于“人观”、“犯罪观”及“权利观”的二重性,彝人的纠纷解决活动显现出“物质”与“象征”并重的特征,文章指出,其纠纷解决活动是一...  相似文献   

14.
当前,由于国家法律资源的稀缺,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规范行为、惩处违犯行为、解决纠纷等等,大多都依据村规民约,较少正面与法律打交道,因而与习惯法有紧密联系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笔者就三个苗族村的村规民约考察入手,分析了"供全村吃一餐"的处罚规定所反映的苗族习惯法文化在当地乡村治理中的利弊,就反映习惯法文化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问题作了一次微观的探讨。笔者认为,我们应看到"供全村吃一餐"这一传统苗族习惯法文化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避免产生消极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15.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等.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可以感受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1.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2.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3."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4.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应当化解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积极融合.  相似文献   

16.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等。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可以感受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1.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2.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3.“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4.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应当化解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积极融合。  相似文献   

17.
普米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探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普米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习惯法在普米族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如何协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8.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法律是相互独立的两套法律秩序,任何国家法律的实践都要考虑到这层现实因素,否则直接而强加的策略只有导致两者的紧张、矛盾和对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司法谱系及其要素非常丰富而复杂:村落权威的参与、劝说讲理技术、法律的符号化、法律背后的身份与权力、习俗性裁判、半熟人状态、两套制度的对立、对非正式制度的借助与法律的妥协等。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维持和谐乡村社会的前提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解决纠纷,执行法律,并兼采既定的乡村传统、理由、习惯与生活方式,建构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符合地方特色的乡村司法,这正是乡村司法运作和法治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19.
通过一起乡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田野调查,发现村民对土地承包的意见分歧导致乡村内生秩序的分裂,即社会关系的部分紧张与瓦解。这意味着,土地作为自然-地理空间被以契约的形式介入了承包方和承租方不同的社会空间后,又被分裂的承包方两类不同的社会空间所制约,从而自然-地理空间被社会空间嵌入。其中,由于乡村权威的式微以及村委会解决不了纠纷,村民通过法律救济成为另一种空间的选择,这个过程是法律权威替代村庄权威的过程。这样一来,通过法院/法庭空间实现乡村纠纷的正义生产,成为村民的终极认知空间的价值追求。当代乡村社会空间不断与国家的制度空间交汇融合,是中国乡村转型的一个主要取向,也是进行乡村现代化建设和实现乡村法治的前提及基础。总之,空间构成纠纷解决的一个维度,是纠纷解决的一个变量。  相似文献   

20.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法律惟其公正,才有权威。文章以景颇族神判为例进行考察,论述了神判的公正和权威,这种观念已深深扎根于景颇民众心中。景颇族习惯法即"通德拉"。景颇族神判曾在景颇族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章分析了"通德拉"神判产生的原因、种类、特点,最后对景颇族神判进行了客观评价,以期再现神判维持当时景颇族社会秩序的功能,同时也展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公正和权威。景颇族神判解决纠纷的彻底性,值得当今司法官反思与借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