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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略论“允诺禁反言”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假一罚十”的案例讨论   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北京某顾客在杭州某商城购买了一条价值不菲的黑珍珠项链,商城在购物发票上承诺“假一罚十”。后经北京某权威检验部门检测,这串珍珠是染色的。该顾客要求商城履行其承诺,商城却否认其承诺的效力。《今日说法》邀请的两位专家发表了如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该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假一罚十”是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违约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赔偿金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相似文献   

2.
近日,上海两家法院接连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消费新案。两消费者分别在商店买了皮鞋和手机,店家都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的告示,然而售出的都是假货。两消费者以店家必须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为由,把店家告上法庭。法院据此判决售假商店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十”,两消费者胜诉。这样的判决在上海是第一例,在全国也堪“为天下先”,说明司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了突破之举。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对"假一罚十"的店堂告示认识不统一,导致判决不一。"假一罚十"的承诺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何关系?笔者认为不宜将之视为违约金条款,其实质是单方允诺之债,笔者试论之。  相似文献   

4.
2000年5月,刘某在某商场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800元,商场在出具给刘某的发票上特别注明“上海产,假一罚十”。次日,刘某发现所购电动自行车系商场自行组装,即向商场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28000元。对“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性质和  相似文献   

5.
殷华  韩瀚 《法庭内外》2014,(10):64-64
正2014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诉超市"假一罚十"案,该案由于涉及开具假发票、中奖欺诈、假一罚十等敏感因素,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告朱某某诉称,2014年2月20日,朱某某在北京西客站店购买食物,当朱某某索要购物发票时,超市工作人员赠送了一张奖  相似文献   

6.
汤诤 《律师世界》2002,(5):45-47
2000年11月消费者田某花860元买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为“水货”,遂向店方索赔。因为店方在购物票据上注明“假一罚十”,消费者坚持店方按手机价格10倍赔偿8600元,但是店方认为应该  相似文献   

7.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花园村派出所,杨女士拿着黄金首饰讲述自己收到包裹时的情景。当价值60万元的1.798公斤千足金摆在你面前,你会作出怎样的选择?而且,这黄金还是别人主动送上门的。面对这金光闪闪的黄金,江北杨女士选择了报警……你遇到过天上掉馅饼的事吗?3月29日,江北区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网购普通不锈钢脚架,却收到了价值60多  相似文献   

8.
1994年4月28日,地处陕西省西安市闹市区的唐城百货大厦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件。案犯杀死两名值班人员,抢走1340件黄金首饰,价值81万余元。案发后,省、市领导亲临现场,公安部刑侦局邀请黑龙江、四川等地专家赶赴西安"会诊"。西安市局组织精兵强将,紧紧抓住现场勘查取证和销赃控制两道关,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于5月18日一举将案犯张××抓获,被枪黄金首饰悉数追回。该案能得以迅速侦破,认真、细致、缜密的现场勘查工作起了关键作用。本文试就该案现场勘查中的经验和教训做一总结性研讨,供各地同行参考。现场及勘查简况:现场位于西安唐城大厦五楼,营业大厅内分布有文教用品、童装柜台及金店(专柜)、快餐厅等。营业大厅一侧有一消防通道(楼道),与楼外露天消防楼梯相连接。通道门口一侧有一配电房,房内有两面多扇钢窗,玻璃扇外开。通道内还有男、女厕所及几间办公室。金店内分两部分,一侧为黄金首饰柜台;一侧  相似文献   

9.
档案: 何山,1948年生于燕山之脉的河北省遵化市。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著名民法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在其从事立法工作二十个春秋里,何山撰写了继承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合同法、婚姻法的几本《概要》,《中国养子法概说》在日本翻译出版。何山自1991年起就着手《消法》的制定工作,曾撰写了《假一赔十》、《假一罚十》等文章,为《消法》49条关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加倍赔偿的规定,奠定了理论舆论基础。多年来,…  相似文献   

10.
职业打假越来越火,应当是必然。自从有了消法,就有了打假这个职业,从"职业打假第一人开始",虽然饱受争议,却不妨碍这个职业的壮大。而新消法生效后,假货索赔从"假一赔三"提高到"假一赔十",客观来说赋予了消费者更充足用以博弈的司法筹码,无疑使得职业打假能够获取更大的索赔利益。客观来说,职业打假的目的与消费者维权的目的不尽一致,但是他们通过购假参与诉讼,行为的前提事实上是建立在消费关系的基础上,所运用的法律依据与诉讼程序与普通的消费维权是一样的,换言  相似文献   

11.
对《食品安全法》第96条“假一赔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假一赔十"的法律制度,其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数额确立,有比例限制、最高额限制和对原告获得赔偿额的限制等多种做法。"假一赔十"的责任性质,是一种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2.
马忆南 《中国司法》2002,(11):38-39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13.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  相似文献   

14.
最近,围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一些媒体和学者,就“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依照《消法》相关规定,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因而不受《消法》保护。这本来是明白无疑的道理。但是,有的论者却将它等同于为生活需要而购买的行为,强行列入《消法》的保护范围。《为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正名》一文(原载《法制日报2002年7月18日一版,以下简称“为文”),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一篇。乍看“为文”,理…  相似文献   

15.
银昕 《法人》2023,(12):48-50
<正>近日,商务部联合有关部门公布中华老字号复核结果,55个品牌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73个品牌被要求限期6个月予以整改。此次被“摘牌”的中华老字号包括很多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品牌,比如天津“稻香村”、重庆“冠生园”、上海“西湖牌”等。一些老字号被“摘牌”引发全社会关注,反映出老字号在消费者心中的分量。一些中华老字号被“摘牌”的背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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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承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益所有人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可否阻却违法,大多数刑法并无明文规定。然而,虽然此种侵害行为在未经承诺的情况下有惩罚的必要,但是在已经承诺的情况下,其可罚性显然已不存在。因此,即使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种因法益所有人承诺而对其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不受处罚为宜。 既然不是所有已经承诺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刑法上都不成立犯罪而不受处罚,也就是说,其中还包含有经承诺而为之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而受处罚的情况,因此,对于获得承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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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是德日国家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近年来,“可罚的违法性”这一概念虽被消解在实质的违法性中,但是这一理论却在实质的违法性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违法的统一性、相对性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探讨这种内在关联,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务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8.
张宏羽 《检察风云》2023,(24):32-33
<正>今年以来,国内黄金价格出现多轮的快速上涨,黄金零售市场的价格更是水涨船高。记者发现,11月20日,国内多家品牌金店的黄金首饰价格都在610元/克以上。尽管今年国内黄金价格保持高位运行,但“追涨买金”的热情似乎不减,实物黄金、黄金基金、黄金期货等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追捧。记者注意到,攒金豆近年来逐渐流行,小克重黄金产品成为“投资新宠”。特别是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直播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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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近一年忽然冒出来的语汇,它最早出现在商业服务业中,后便在整个服务性社会活动中广为借用。从购买商品实行“三包”,到如果在商店买到假货,商店愿“自罚一万”,从安装电话限期接通,到“110”接报警五分钟之内赶到现场,等等。各行各业都想通过承诺这一形式,树立自己的形象,拉近与服务对象的距离,增加自身的可信度、可亲感。基于此种目的,铺天盖地的“承诺”象从高楼洒下的传单,成为企业宣传自己的广告手法之一。“承诺”出去了,实施过程中是否真的遵照承诺的内容去做了,这往往是企业所忽视的。由于有些企业没有真正了解承诺的实质,“承而不诺”现象普通存在,甚至官司缠身。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伴随“王海购假索赔现象”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及各级执法机关的普遍关注.《消法》第49条对商业欺诈行为所设定的罚性赔偿责任,一直是社会上、行政执法上及司法审判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对其理解及适用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无定论.工商行政管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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