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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交叉案件的实体法困境之一是如何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与部门法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破解该困境需要突破单一部门法视角,在法理论层面引入一般违法性概念。法秩序统一的本质并非规范统一或价值统一,而是整体法秩序的判断统一,故而一般违法性不是冗余概念。但一般违法性并非部门法违法性的上位或前置概念,部门法违法性也不能被分解为“一般违法性+个别部门法可回应性”。由于法规范所保护的价值依附于具体的部门法实践,且法律评价与特定的部门法回应方式不可分离,部门法的固有违法性在逻辑上优先于一般违法性。一般违法性是部门法固有违法性之后的二次判断,其功能在于引入本部门法之外的正当化理由。一般违法性概念的教义学意义在于提示裁判者他们做出的违法性判断不仅仅代表部门法立场,更代表整体法秩序的立场,因此必须穷尽法秩序内部的一切正当化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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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对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于劳动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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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范围方面大体协调,但也存在着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等缺陷,应通过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法律用语、规则、制裁,坚持动态上的适度犯罪化和适时非犯罪化方向,合理调整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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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兼论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与时俱进理解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以社会关系的性质为主,以法律的调整方法为辅"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违反逻辑的;经过分析,划分传统部门法的真正标准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之性质"。然而根据"权利义务之性质"的划分标准无法说明科技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要确立科技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部门法地位,必须转换视角。在论证科技法应该并且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上,认为科技法是对一国的法律体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标准划分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是与国际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军事法、教育法、体育法、卫生法等相并列的部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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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事法体系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军事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过去法学界的看法不尽一致。随着军事法学研究的迅速发展,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应当确立军事法的部门法地位。笔者认为,凡是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可以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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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种社会现象往往也是从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角度表现出来的,当这一具体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调整,那么,这一法律调整中的具体规范应该符合某种具体社会关系的合情合理解决。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具体社会关系是以妨害社会或其他人的某种利益的某些人的行为形式表现的,则法律调整(立法行为)中制定的规范形式,如假定、处理、制裁的内容,也必须与对某些人的行为的合情合理的处理相一致。立法中的这种合理规范正确地适用于某些人的违法行为(有了法律规范,以上所指出“某些人的行为”就成为“违法行为”了),所表现的行政执法、司法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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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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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人民主权和民族国家理论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仅是指成文宪法在规范位阶层面构成了国内法的最高规范,而且是指成文宪法的规范内容构成了国内法的根本规范。对于拥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而言,宪法可以视为法律体系的“总则”。不过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法律内容都必须来自宪法,因为宪法中边界控制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不可逾矩型框架”,其并不需要后者从宪法规范中找到内容依据。宪法中内容设定性规范为下位阶部门法设定的是“内容填充型框架”,确实需要通过立法具体化予以落实。相对于“法律草案合宪性说明”制度而言,“宪法依据条款”只是落实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次优立法技术方案。就2023年新修改之后的《立法法》建立的“法律案合宪性双说明”制度而言,如何确保法律草案既落实了宪法内容设定性规范,亦不违反宪法边界控制性规范,是该制度实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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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调整对象问题从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及其性质(即适用民法规范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根本属性)来看,中国民法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一种部门法,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商品关系是指以公有制为基础、在价值规律直接或间接支配之下,以市场为媒介的经济关系。民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反映商品生产在其几千年的全部发展时期内的一般条件和一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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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部门法关系主要呈现三重秩序,两者的关系呈现了从泾渭分明到交织影响的状况。法国法“宪法化”的现象晚于德国产生,在近50年的发展中,法国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展现了规范双向流动的特征:宪法相对部门法的“下沉”和部门法相对宪法的“上移”。“下沉”主要体现为宪法对立法权限的设定、立法合宪性解释中宪法价值的辐射、以及对法律草案进行事前合宪性审查;而“上移”则表现为部门法原则经由宪法判例确认入宪,以及伴随事后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普通法院对宪法的适用和解释后来者居上,逐渐边缘化宪法委员会在宪法化进程中的领导角色。由此,宪法化作为一般意义的法律现象,其内在的悖论开始凸显:宪法的法律性遮蔽政治性、公法与私法界限的模糊、以及宪法审查机构在宪法实施中定位矛盾。所以,宪法实施进程中需要动态评估部门法的宪法化现象,在宪法实施的适度留白与宪法原则作为法律人思考原点之间努力平衡,逐渐形成法治思维的“宪法反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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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趋势与“跨国法学”的兴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跨国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跨国法律规范。这些跨国法律规范虽不可能组装成一个独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法律部门之外的“跨国法”法律体系,但以它们在调整跨国社会关系时所产生的“跨国法律问题”为特定研究对象,可以形成综合性、边缘性的“跨国法学”学科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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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念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和关键。两种经济法概念———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作为制定法的经济法———存在着微妙而重要的区别。前者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性质上应定位于“经济行政法”;后者具有法律规范构成上的异质性,不但在分类标准上不同于前者,而且在内容上与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形成较大出入。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建构在思维方式上体现和反映了大陆法系的特点,作为制定法的经济法则反映了英美法系的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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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论法律制度是法学的基本概念,但它的意义却很纷乱、模糊。一些论著把法律制度与法制、法系、法律体系等相关概念混淆起来,导致概念间的混乱。本文试图在完整、准确的描述法律制度的意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我们可以把法律制度的意义归纳为三种:(一)法律制度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泛称。这是具体、个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法学词典》(增订版)持这种解释,认为“法律制度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统称。”《牛津法律大辞典》“Legal institutions”词条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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