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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7,(6):180-193
主流观点认为,现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法律关系主体仅限于转载报刊与著作权人,而与首发报刊无关。但通过对《著作权法》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并将其公示的首发报刊有权排除其他报刊的转载。否定首发报刊专有使用权的观点和做法缺乏理论基础和比较法依据,并造成实践中首发报刊与转载报刊利益冲突与失衡。《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肯定取得作品专有使用权的首发报刊有权禁止其他报刊转载的立法设置较为科学合理,但应从以下方面完善:(1)保留公益性报刊的法定许可权,对经营性报刊采取授权许可;(2)出台公益性报刊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主管部门进行个别认定并公示;(3)将首发报刊纳入付酬对象范围中并就其与著作权人的分配比例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于2013年8月1日生效的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创设了一项新的邻接权—报刊出版者权。这项权利是指报刊出版者在报刊产品出版后一年内,对其享有以商业目的进行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其主要用于对抗以Google为代表的搜索引擎和新闻聚合器在互联网上免费使用报刊产品的行为。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八修正案出台的背景、目的、过程、主要内容及其反响,就报刊出版者权的正当性、必要性及权利行使的可能性进行评析。德国《著作权法》此次修改反映了互联网时代日渐式微的传统媒体与作为后起之秀的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  相似文献   

3.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合称为投资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七大类民事权利之一,是绝对性财产权。自《侵权责任法》将股权规定为民事权利,《民法典》将其扩展为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后,学界对其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司法保护上也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即投资权的保护,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权利保护体系中,侵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的外部侵害,追究其绝对性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投资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内部相对性义务人的侵害行为,追究违反义务的相对性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投资权请求权对应的其他民事责任是固有责任的一种,职能是保护投资权人的投资权益。  相似文献   

4.
论报刊的转载、摘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连举 《政法学刊》2007,24(6):56-58
著作权法赋予报刊转载、摘编权是毋庸置疑的。在信息交流频繁迅速的情况下,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和对重大社会事项及时知晓的需要,体现了社会公益和著作权人的权益之间的平衡。而报刊在转载、摘编过程中,除了要避免侵犯原作者获取报酬的著作财产权之外,也要避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还要避免侵犯首发报刊社享有的整体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报刊工作者一定要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健全著作权保护规范,养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著作权的良好习惯,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从而合法有效地行使报刊转载、摘编权。  相似文献   

5.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6.
叶名怡 《法律科学》2013,31(2):121-131
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7.
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相似文献   

8.
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虽然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但该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立法者有意选择的价值调整工具,具有不同于传统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新特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内部追偿权,具有价值缓冲作用。仅从《侵权责任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这种内部追偿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而非让与请求权或法定赔偿代位。  相似文献   

9.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补充责任制度,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绝无仅有的立法例,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亮点。但应当理性地看到,我国侵权立法和理论领域的这一制度创新,司法实践还显不足,理论研究还不深入,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其中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是重点内容之一。一、关于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的主要观点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涉及侵权补充责任的对内效力,是指补充责任人于赔偿后,对于直接责任人的求偿关  相似文献   

10.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中的追偿权追偿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一方向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请求补偿的权利。那么,在交强险责任中,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呢?《交强险条例》第22条对此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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